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鄞州區人才公寓租住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 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鄞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鄞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鄞州區財政局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鄞州分局 2024年7月12日 鄞州區人才公寓租住管理辦法
一 制定依據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區戰略,優化人才發展環境,改善人才安居條件,切實幫助解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人才居住問題,更好服務“三支隊伍”建設,根據《寧波市人才安居實施辦法》(甬建發〔2018〕180號)和《中共寧波市鄞州區委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新時代人才工作全力推進“智鄞未來”行動方案>的通知》(甬鄞黨發〔2022〕27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二 申請對象 區人才公寓承租人主要為我區引進的各類創業創新人才,在鄞州區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寧波市六區無住房(海曙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奉化區),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鄞州區注冊并依法納稅的企業中工作,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具有博士研究生學位學歷、或具有正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才。在優先確保上述人才的基礎上,當人才公寓空置率達15%以上時,可適當放寬至具有碩士研究生學位學歷或具有副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才。 (二)我區企業全職引進并交納年個人所得稅5萬元以上(工資薪金所得)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學位的人才。 (三)入選區級以上重點人才計劃的創業創新團隊帶頭人、兩名指定核心成員或創業創新人才。 (四)區重點引進項目的團隊核心成員以及與我區在“雙招雙引”等領域開展合作、共建的單位所屬成員(不受社保、個人所得稅限制)。 (五)經組織人社部門專項選聘引進的特定高層次人才。 (六)其他符合條件的人才。 三 租住標準 申請對象租住人才公寓,由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具體根據人才需求及空余房源等情況,確定相應面積和套型。租住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如入住人才確有需求,且人才公寓空余房源充足的,可適當延長租住期限,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其中,第(四)類區重點引進項目及合作、共建單位租住人才公寓的套數、期限等,依據區政府會議紀要或相關批示確定。 四 租金及其他費用 人才公寓出租基準價由運營管理方寧波市鄞城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鄞城集團”)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并由區人才公寓建設和管理領導小組參考評估價格、人才公寓裝修及運營管理檔次、人才入住率等因素綜合確定、動態調整。同一人才5年租住期內,如遇價格調整的,租金按照“老人老辦法”原則,按初始租住標準執行。超出5年的,則按最新標準執行。 申請對象第(一)類人員中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學位學歷、具有正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才,以及第(二)、(三)、(五)類人才,給予最長3年房租費用全額補貼。其中,第(三)類人員享受補貼期限為入選各級人才計劃后前3年。第(四)類人才租金依據區政府會議紀要或相關批示確定。具有碩士研究生學位學歷或具有副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才房租費用自理,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享受人才租房補貼政策。 人才公寓水、電、燃氣、物業管理、車位等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五 審批權限及流程 申請對象向區人才公寓建設和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請,由辦公室按規定審核。其中,第(四)類人員根據區政府會議紀要或相關批示受理申請并提出審核意見,由區人才公寓建設和管理領導小組組長批復。 人才公寓運營管理方鄞城集團一般在審核后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相關入住手續,并負責與承租方簽訂租住協議。租住協議一般一年一簽。 六 續租、退租申請流程 3年免租期滿后,承租方若需自費續租人才公寓的,需提前1個月向鄞城集團提出申請,審核通過的由鄞城集團定期報區人力社保局備案。續租一般不超過2年,如確需延期的,應辦理延期申請。在延期租住期間,鄞城集團可根據人才公寓需求情況,提前3個月告知承租方退租,承租方應配合辦理相關退租手續。常規退租需由承租方提前1個月告知鄞城集團。 七 租金繳納及補助方式 租房補貼按“先繳后補”原則實行。承租方根據租住協議每年自行向鄞城集團繳納租金,區人力社保局于每年1月和7月下發通知受理租房補貼申請,并依據相關文件或協議進行審核,按規定向符合條件的承租方發放租房補貼。 八 終止承租人租住資格的情形 在租住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終止租住資格: 1.承租人已在市六區范圍內購買住房并交付超過半年的; 2.承租人超過5年延期租住期間,告知其退租超過3個月的; 3.第(一)、(二)、(五)類承租人離開鄞州區工作的; 4.第(三)、(四)類承租人離開原單位工作的; 5.承租人未經備案,擅自變更租住人員的; 6.轉租、轉借或改變住房用途的; 7.在規定期限內不繳納租金或違反租住協議的; 8.其他不符合租房資格的。 九 取消承租單位申請資格的情形 在租住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第(三)、(四)類承租人所在單位申請租住人才公寓的資格: 1.承租單位未將實際租住人購房情況或人員變動情況在1個月內向區人力社保局進行書面報告的; 2.承租單位違反租住協議的; 3.承租單位不能配合做好人才公寓租住管理相關工作的; 4.承租單位虛構事實或使用虛假材料騙取租住人才公寓的; 5.各級重點計劃人才落戶項目未能通過資助評估或后期創業失敗的; 6.區重點引進項目或合作、共建單位未達到協議規定的發展指標,根據區政府會議紀要或相關批示取消租住資格情形的; 7.承租單位當年度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群體性勞資糾紛的; 8.其他應取消承租資格的。 十 承租方的違規責任 承租方出現轉租、轉借或改變住房用途私自謀利、違反租住協議內容、使用虛假材料騙取租住區人才公寓等情況,有關部門將追回相應政府補助,情節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將相關信息記錄企業或個人信用檔案。 十一 相關管理職責 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對承租對象進行資格審核及補助發放,并牽頭鄞城集團、區住建局每年對人才公寓租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鄞城集團負責人才公寓專業化運營和日常管理,將租住人員居住情況每半年向辦公室備案一次; 區住建局、自然資源規劃分局分別負責協查承租方的房產網簽備案情況和不動產交易情況。 十二 附則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2日起施行。原《鄞州區人才公寓租住管理辦法(修訂)》(鄞人社〔2019〕29號)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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