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李惠利(王隘南)地塊項目建設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有關規定,對該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如下: 一、征收范圍為:東至賀寧巷,南至興寧路,西至現在道路,北至現狀拆遷地塊,具體以房屋征收范圍公告為準。征收范圍內涉及被征收總戶數17戶,總建筑面積約1.15萬平方米。其中住宅10戶,建筑面積約0.055萬平方米;非住宅7戶,建筑面積約1.09萬平方米。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二、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寧波市鄞州區房屋拆遷服務中心組織實施,并委托寧波市鄞州區白鶴街道拆遷辦公室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對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補償。 三、本項目簽約期限為30日。在簽約期限內所有被征收人簽約比例達到80%的,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80%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本項目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住宅搬遷期限為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起至簽約期限屆滿之日后的60日,非住宅搬遷期限為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起至簽約期限屆滿之日后的120日,具體簽約、搬遷期限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對本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60日內向寧波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李惠利(王隘南)地塊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 附件 李惠利(王隘南)地塊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因李惠利(王隘南)地塊項目需要,根據國家和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相關法規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為改善居民住房條件、提升地塊整體風貌,對李惠利(王隘南)地塊項目范圍內房屋進行征收,符合舊城區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范圍 征收范圍為:東至賀寧巷,南至興寧路,西至現在道路,北至現狀拆遷地塊,具體以房屋征收范圍公告為準。 三、調查基本情況 本項目涉及被征收總戶數17戶,總建筑面積約1.15萬平方米。其中住宅10戶,建筑面積約0.055萬平方米;非住宅7戶,建筑面積約1.09萬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級(同土地級別一致,下同)為一級。 四、征收補償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4號)、《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根據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第一次修正、第248號第二次修正)、《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甬政發〔2024〕56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補償辦法的通知》(甬政辦發〔2014〕13號)等。 五、房屋用途、面積的確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用途或者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批準改變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變更登記的,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用途認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的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認定。 (三)征收磚混結構住宅房屋,同一樓梯單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積計算規則改變造成房屋所有權證記載建筑面積各戶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積作為本單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認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帶閣樓的頂層房屋。 (四)未經登記建筑按照《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補償辦法的通知》(甬政辦發〔2014〕13號)予以處理。 六、住宅補償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一)住宅貨幣補償方案 1.房屋價值的補償。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比準價格,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成新、層次、裝修、容積率等因素評估確定。 本項目預評估時點為2025年2月24日,按照比較法評估,本項目中被征收住宅,寧波市一級地段,結構為磚混二等,標準層次(層次差價率為0),南中朝向(朝向差價率為0),土地使用權用途為住宅,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使用年限25年(2000年建成),建筑面積略,室內無裝修,預評估比準價格為28080元/平方米。本項目住宅房屋最終評估比準價格由依法選定的評估機構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評估確定。 2.低收入住房困難補償。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補償安置條件的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每戶低于54平方米最低補償建筑面積標準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評估比準價格給予低收入住房困難補償,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處另有房屋的除外。 3.住房困難補助。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低于每戶54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評估比準價的50%給予住房困難補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處另有房屋的除外 4.一次性補償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0元的標準計發,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補償。 5.貨幣補償補助。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5%給予貨幣補償補助。 6.購房補助。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將貨幣補償資金(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和貨幣補償補助資金)全額兌換成房票,在征收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房屋(含車庫、車位)的,憑不動產權證和購房納稅憑證(購買住宅房屋為期房的,憑網簽備案的買賣合同和全款購房憑證),可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實際購房資金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評估價值的按購房納稅憑證記載的價稅合計資金)10%的比例給予購房補助;超過期限的,不予補助。房票具體規定另行公告。 7.臨時安置費補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0元標準計發6個月,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補助。 低收入住房困難補償、住房困難補助申請辦理按《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難補償和住房困難補助申請辦法>的通知》(甬政辦發〔2015〕107號)的規定執行。 (二)住宅產權調換補償方案 1.產權調換房屋房源 產權調換住宅房屋有兩處,分別是寧豐銘庭,套型為105檔、115檔和125檔;禾曉雅苑、瑞曉雅苑(原中河鋼材市場安置房地塊),套型為110檔、120檔和130檔。具體產權調換房屋套型圖信息另行公布。產權調換住宅房屋按簽約套型面積統一抽簽。 產權調換住宅房屋預評估比準價格。本項目預評估時點為2025年2月24日,按照比較法評估: (1)本項目中位于寧豐銘庭,寧波市三級地段,結構為鋼混一等,標準層次(層次差價率為0),南中朝向(朝向差價率為0),土地使用權用途為住宅,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使用年限8年(2017年建成),建筑面積略,室內無裝修。產權調換住宅房屋預評估比準價格為24730元/平方米。 (2)本項目中位于禾曉雅苑、瑞曉雅苑(原中河鋼材市場安置房地塊),寧波市四級地段,結構為鋼混一等,標準層次(層次差價率為0),南中朝向(朝向差價率為0),土地使用權用途為住宅,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使用年限0年(2025年建成),建筑面積略,室內無裝修。產權調換住宅房屋預評估比準價格為24220元/平方米。 本項目產權調換房屋最終評估比準價格由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評估機構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評估確定。 2.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及差價計算 (1)可安置面積。產權調換房屋的可安置面積按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包括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和低收入住房困難補償或者住房困難補助之和)與產權調換房屋評估比準價換算,根據換算結果再增加一定面積后,向最接近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補償安置條件的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每戶低于54平方米最低補償建筑面積標準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評估比準價格給予低收入住房困難補償,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處另有房屋的除外。 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低于每戶54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評估比準價的50%給予住房困難補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處另有房屋的除外。 (2)產權調換面積補助。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之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補償價值與產權調換住宅房屋評估比準價格進行換算,以該換算面積的15%給予產權調換面積補助。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3)公攤面積補助。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為設置電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前給予公攤面積補助:每單元設置一部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3平方米;每單元設置二部及以上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10平方米。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仍按規定計入房屋產權登記面積。 (4)產權調換增加面積。產權調換房屋地段等級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級的,按每降低一個地段等級增加建筑面積5平方米產權調換面積。 (5)產權調換房屋差價結算。產權調換房屋交付時,被征收人須結清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值的差價,其中產權調換住宅房屋按上述第(4)項增加的建筑面積和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的建筑面積,按該部分房屋評估價值的15%給予差價結算補助,在差價結算時直接核減。 3.一次性補償搬遷費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0元的標準計發,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補償。 4.臨時安置費 如被征收人、承租人選擇自行解決過渡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0元給予自搬遷之月起至用于產權調換住宅房屋交付后6個月內的臨時安置費補償,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補償。如被征收人、承租人確實需要提供周轉用房的,將在全區范圍內調劑落實。 七、非住宅補償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一)非住宅貨幣補償方案 1.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由依法選定的評估機構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按照規定的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商業用房、辦公用房,本項目預評估時點為2025年2月24日,按照比較法評估: (1)本項目中位于興寧路商業用房,寧波市一級地段,商業用房,結構為磚混二等,沿街地面一層,一間門面,門面寬3.3米,進深12米,層高3.6米,使用年限為25年(2000年建成),綜合因素調整系數為1.0,室內無裝修,土地為國有劃撥商業用地。預評估比準價格為45770元/平方米。 (2)本項目中位于興寧路辦公用房,寧波市一級地段,辦公用房,結構為鋼混二等,多層,層高3.3米,使用年限為25年(2000年建成),室內無裝修,建筑面積略,綜合因素調整系數為1.0,土地為國有出讓辦公用地。預評估比準價格為9650元/平方米。 本項目非住宅房屋最終評估比準價格由依法選定的評估機構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價值由同一家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一次性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費 一次性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商業、辦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予以補償。 3.重大設施搬遷損失補償費 對被征收房屋中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電梯、中央空調、電信總機、監控系統、變配電系統等重大設施,經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扣除殘值進行評估補償。補償后的重大設施由被征收人自行處置。 4.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商業、辦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給予補償。 5.貨幣補償補助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0%給予貨幣補償補助。 (二)非住宅產權調換方案 1.產權調換房屋房源和預評估比準價格 本項目預評估時點為2025年2月24日,按照比較法評估: (1)本項目中商業用房的產權調換房屋位于驚駕名庭-江東北路的商業安置用房(現房),寧波市二級地段,商業用房,結構為鋼混二等,沿街地面一層,一間門面,門面寬3.6米,進深15米,層高5.2米,使用年限為14年(2011年建成),綜合因素調整系數為1.0,室內無裝修,土地為國有出讓商業用地。預評估比準價格為23470元/平方米。 (2)本項目中辦公用房的產權調換房屋為位于寧波市鄞州區首南街道學士路642弄20號卓悅大廈(現房),寧波市四級地段,辦公用房,結構為鋼混一等,標準層次(層次差價率為0),層高3.8米,使用年限為9年(2016年建成),室內無裝修,建筑面積略,綜合因素調整系數為1.0,土地為國有出讓辦公用地。預評估比準價格為9100元/平方米。 本項目產權調換房屋最終評估比準價格由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評估機構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評估確定。 2.產權調換面積和差價結算 商業、辦公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商業用房、辦公用房評估價值或者建筑面積相當,并按評估價值結算差價。 3.一次性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費 一次性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商業、辦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予以補償。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增加補償。 4.重大設施搬遷損失補償費 對被征收房屋中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電梯、中央空調、電信總機、監控系統、變配電系統等重大設施,經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扣除殘值進行評估補償。補償后的重大設施由被征收人自行處置。 5.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商業、辦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給予補償。 八、房屋征收獎勵 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0%給予簽約搬遷獎勵,每戶低于2萬元的,按2萬元獎勵;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給予簽約搬遷獎勵。 九、簽約期限、協議生效條件和搬遷期限 (一)簽約期限。本項目簽約期限為30日,具體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公告。 (二)協議生效條件。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比例達到80%的,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80%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本項目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 (三)搬遷期限。住宅搬遷期限為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起至簽約期限屆滿之日后的60日,非住宅搬遷期限為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起至簽約期限屆滿之日后的120日,具體簽約、搬遷期限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公告。 九、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房屋征收部門:寧波市鄞州區房屋拆遷服務中心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寧波市鄞州區白鶴街道拆遷辦公室 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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