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發布日期: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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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鄞州區應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姜山鎮應急消防管理所對寧波市鄞州萬松服裝輔料廠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其存在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未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違法行為,其屬于《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所認定的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姜山鎮應急消防管理所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該公司涉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核查,寧波市鄞州萬松服裝輔料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及相關自由裁定細則的規定,鄞州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寧波市鄞州萬松服裝輔料廠作出罰款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并另案對該公司負責人張某某作出罰款叁仟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