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批后監管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發布時間:
2025-09-10 10:27 來源: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鄞州分局
公告內容
草案全文
起草說明
意見采納情況反饋
為進一步促進全區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建設用地批后監管,規范建設項目用地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鄞州分局對《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建設用地批后監管的實施意見》(鄞政辦發〔2022〕8號)文件進行了修訂,特起草《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在正式發布前,須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公開征求意見、建議,現予公示,公示期30天(2025年9月10日—2025年10月9日)。
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1、信函方式:向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鄞州分局提出書面意見,落款請注明姓名、住址、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地址:寧波市鄞州區惠風東路228號。
2、電話反饋:0574-89293921,聯系人:張女士。
3、網絡反饋:通過“我有意見”欄目提交建議。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鄞州分局
2025年9月10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為加快盤活存量土地,提升要素保障能力,加強建設用地批后監管,促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動全區經濟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嚴格依法依規供應土地
嚴把土地供應關,嚴格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凈地”供應。土地供應前,各鎮街(園區)應處理好地塊的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電、通路、地上電力設施和地下管線遷移(規劃保留除外)、表土剝離、場地平整、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文保調查、按標準圍檔等前期開發工作,防止產生土地閑置浪費。
二、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處置
新建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開發建設前辦理供地手續,土地劃撥價款納入項目總投資。在土地農轉用時,須一次性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列入年度做地計劃預算的,出讓項目資金由財政部門保障,其他劃撥價款在供地時按規定繳納。
對出讓地塊周邊的綠化、道路等配套公建項目,應當與出讓地塊一并做地,明確實施(供地)主體,實施(供地)主體須根據出讓地塊建設進度及時辦理供地手續并開發建設,確保與出讓地塊項目同期或提前投入使用,相關費用列入出讓地塊成本。對不能利用的邊角地,在補償到位的情況下可簡化供地手續,直接劃撥給鎮街(園區)或政府指定的單位。對符合指標盤活的批而未供土地,各鎮街(園區)要抓緊辦理調整(撤銷)建設用地批文手續。
三、加強項目開竣工管理
開工時間以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且在規定的時間內破土開槽樁基進場施工為準。竣工時間原則上以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時間為準;分期驗收或需要聯合驗收的項目,以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書時間為準。
對首次申請開工或竣工延期的,由土地使用權人列出施工計劃表,申報延遲原由報項目所在地鎮街(園區)審核,屬地鎮街(園區)及延期原因中涉及的相關部門應當對延期原因進行確認,提出具體處置意見后報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審批,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對二次及以上申請開工或竣工延期的,由土地使用權人列出施工計劃表,申報延遲原由報屬地鎮街(園區)審核,由鎮街(園區)征求延期原因中涉及的相關部門意見并確認后,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四、嚴格開竣工違約處置
因征地拆遷前期政策處理不到位、市政配套設施不全、土地和城鄉規劃調整、政策法規調整、群眾信訪、軍事管制、文物保護、司法查封等原因,以及其他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開竣工延期的,相應期間不作為開竣工違約期,可辦理開竣工延期手續。土地權屬因司法處置發生變更的,應根據地塊新的建設計劃和原開發建設進度情況,重新約定開竣工期限,并在不動產變更登記時附記。
對未能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日期或批準延期另行約定日期后涉及開竣工違約的建設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要按照相關約定收取開竣工違約金。建設項目涉及竣工違約的,每延期一日,以未竣工計容建筑面積對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0.2‰繳納違約金,計容建筑面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容積率上限確定。涉嫌閑置土地的,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有關規定依法處置。
五、嚴格臨時用地(林)批后監管
臨時用地(林)實行“誰使用、誰復墾”的原則,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各鎮街(園區)要加強臨時用地(林)批后全程監管,嚴格用途管制。對臨時用地(林)使用期滿拒不歸還土地、拒不履行復墾義務、擅自改變批準用途、在臨時用地(林)上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的,要按照自然資源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六、嚴格批后監管共同責任
堅持“誰提出、誰監管”“誰主張、誰負責”的原則,強化相關部門、屬地鎮街(園區)的共同監管責任,提高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對未按期開竣工、土地閑置的項目,各鎮街(園區)為第一責任人,要加強統籌及時化解阻礙因素,督促項目單位抓緊開發建設,并嚴格按照“標準地”合同或開發建設監管協議、投資協議加強監管。對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的批而未供地塊、國有存量建設用地、儲備委托管理的地塊、收回國有的空置地塊、邊角地等地塊,由所在地的鎮街(園區)負責日常管理和合理利用。
本實施意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原《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建設用地批后監管的實施意見》(鄞政辦發〔2022〕8號)同時廢止。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 ?月 ?日
一、起草背景
自《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建設用地批后監管的實施意見》(鄞政辦發〔2022〕8號)發布實施以來,在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建設用地批后監管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適應新形勢下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完善建設用地批后監管機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對原實施意見進行修訂完善。
二、起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自然資源部令第53號)《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自然資源部令第61號)等。
三、主要內容
1、嚴格依法依規供應土地
2、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處置
3、加強項目開竣工管理
4、嚴格開竣工違約處置
5、嚴格臨時用地(林)批后監管
6、嚴格批后監管共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