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扶商貿餐飲企業紓困】關于印發《鄞州區應對疫情幫扶商貿服務企業、餐飲住宿企業員工健康證費用減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布時間: 2020-03-31 11:48 信息來源: 區商務局 信息來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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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機關各單位、直屬單位: 現將寧波市鄞州區商務局、寧波市鄞州區財政局制定的《鄞州區應對疫情幫扶商貿服務企業、餐飲住宿企業員工健康證費用減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鄞州區商務局 寧波市鄞州區財政局 2020年3月31日 鄞州區應對疫情幫扶商貿服務企業、餐飲住宿企業員工健康證費用減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寧波市委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意見》(甬黨發﹝2020﹞4號)精神,為積極做好應對疫情幫扶企業政策落地,為規范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市、區、鎮(街道)按照現行財政預算體制共同承擔,用于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專項用于商貿服務企業幫扶及餐飲住宿企業員工健康證費用減免。 第三條 專項資金遵循“公開公平、注重實效”的使用和管理原則,由區商務局負責日常管理,區財政局負責資金撥付使用等監督管理。 第二章 減免餐飲住宿企業辦理員工健康證費用 第四條 補助內容 減免2020年餐飲住宿企業辦理員工健康證有關費用 第五條 補助申報對象、材料、申報時間及方式 申報對象:非公企業及個體工商戶。 申報材料: 1、非公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員工花名冊。 2、體檢和辦證發票。 3、非公企業(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4、補助申請表。 符合條件的非公企業(個體工商戶)向所屬鎮、街道申報,資金經審核通過后,予以撥付。 第三章 商貿服務企業補助 第六條 補助內容、對象及標準 對2019年年度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實繳稅金50萬以下的商貿、餐飲、住宿、文化體育、交通運輸、物流配送、會議展覽、教育培訓、家庭服務等小微(非公)企業,按企業正式復工后2個月所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補助。 第七條 補助申報對象、材料、申報時間及方式 申報對象:非公(小微)企業。 申報材料: 1、稅務部門出具的2019年度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實繳金額納稅證明。 2、開工后次月起兩個月繳納增值稅完稅憑證。 3、非公(小微)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補助申請表。 符合條件的非公(小微)企業向所屬鎮、街道申報,資金經審核通過后,予以撥付。 第八條 補助行業界定 對涉及補助對象具體經營行業分類的界定,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行業指導。 第四章 資金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 資金撥付程序。上述兩項補助資金,經區商務局、區財政局審核通過后,按月將資金撥付到企業所屬鎮、街道。 第十條 專項資金納入區財政預算管理,必須專款專用,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占和隨意扣押;資金的撥付、使用必須符合財務制度規定,并接受審計、財政、監察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確保專項資金使用規范、取得成效。 第十一條 對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等違反財政紀律的行為,對在申請項目經費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采取其它方法騙取補助的,一經查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均指在鄞州區注冊的非公(小微)企業(個體戶)。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6日起執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一級響應解除后再順延三個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商務局和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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