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實行“人地對應”政策的通知》意見的公告
發布時間:
2022-12-06 09:07 來源: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
公告內容
草案全文
起草說明
意見采納情況反饋
根據《關于調整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發〔2014〕19號)、《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實行“人地對應”的指導意見》(浙土資規〔2018〕5號)等有關規定,由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起草的《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實行“人地對應”政策的通知》在正式發布前,須通過公開征求意見、建議,現予公示,公示期10天(2022年12月6日至12月15日。)。如對該方案有意見,請于上述期限內向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鄞州分局提出書面意見,落款請注明被征收人姓名、住址、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
地址:惠風東路228號;聯系人:周女士,0574-89293937
特此公告。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和現有生活水平不下降,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關于調整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發〔2014〕19號)、《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實行“人地對應”的指導意見》(浙土資規〔2018〕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就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實行“人地對應”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行“人地對應”重要性的認識
自2003年實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以來,我區根據《關于印發寧波市鄞州區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鄞政發[2003]29號),以及此后一系列政策完善文件,有序開展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工作,確保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但在核定被征地參保人員指標時,也不同程度存在“人地不對應”、預征地參保等現象,特別是在“人均耕地比”參保形式實施中,有隨意分配、擅自調劑、轉讓名額等等現象存在,與省、市當前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必須“人地對應”的要求有沖突。為此,要進一步加強對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行“人地對應”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扎實做好“人地對應”參保工作,確保“人地對應”原則在實際工作中不走樣,堅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社會和諧穩定。
二、進一步明確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行“人地對應”的具體實施辦法
(一)參保范圍和對象
參保范圍:第二輪土地承包以來,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集體所有耕地和其他農用地。
參保對象:持有被征收耕地及其他農用地合法權源資料、在征地公告發布時家庭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傳統口徑農業人員、且在辦理參保手續時仍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參保程序和辦法
根據國發〔2004〕28號文件等有關規定和土地征收報批要求,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在土地征收政策處理時要告知被征地村和村民參保政策和“人地對應”要求,按規定確定參保指標和具體名單,并據此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和編制土地征收報批方案。具體辦法為:土地征收批準后及時組織被征地農民在指標有效期內申請參保。
1.核定指標。區資規分局按照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實行“人地對應”的指導意見》(浙土資規[2018]5號)文件規定及我區實際情況,以征收除林地以外的農用地及林地面積為基數,與二輪人均耕地、人均林地比,作為核定參保指標的基本參數,來合理確定參保人員數量。
對于之前全村已落實參加社會養老保障的被征地村,指標人數按實際需要參保人數核定,但上限人數不能超過按上述方法核定的人數。
2.確定人員。由被征地村在該村農戶中符合條件的成員中確定參保對象,確定程序為:
(1)明確分戶情況。根據征地公告發布時在冊傳統農業人口,被征地村確定被征地農民戶數、戶農業人口數、戶被征收耕地和其他農用地面積。
(2)落實參保對象。按“征到誰保到誰”的原則,被征地村按村人均耕地比確定戶參保指標,每戶參保指標小于1人的不計算參保人數。農戶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的,該戶符合條件人員均可參保。
(3)確定調劑名單。村機動地的耕地和其他農用地被征收、被征地村從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機動地中調劑安排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承包經營、在規定期限內放棄參保(需提供當事人放棄承諾書)、各戶不足1人參保面積匯總到村等產生的征地數,可調劑確定參保指標,由被征地村統一分配,應優先考慮歷史上已征地未參保成員、本次征地中雖不足1人但比例較高人員。不足1人參保面積被調劑后,該人征地面積不計入今后累計征地數,但涉及人員納入今后村調劑優先參保范圍,行政村須記好調劑臺賬。
(4)核銷節余指標。按以上程序確定參保人員后仍有參保指標節余的,作核銷指標處理。
(5)集體決議公示。分戶指標、參保名單、調劑名單、結余核銷等方案必須履行“五議兩公開”程序,即黨員群眾建議、村黨組提議、村務聯席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表決情況公開、實施情況公開。表決結果由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監委主任簽字確認后公示七天。
(三)審核確認。參保指標在征收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生效,由鎮(街道)在參保有效期內對征地村落實參保指標的相關情況作全流程審核,對參保分戶指標、參保名單、調劑參保名單、結余指標核銷等方案審查確認后,報區聯合審核小組核定。同一地塊征收的被征地農民參保和節余指標核銷工作同時辦理,結余指標未核銷的,同地塊的參保手續不予辦理。
(四)聯合審批。區聯合審核小組在接到鎮(街道)上報的參保人員確認、調劑、核銷申請材料后,建立聯合審批制度。聯合審核通過后,按各自職能將數據錄入“鄞州區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參保資格管理系統”,對數據進行動態管理和共享。
(五)參保經辦。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被征地村按聯合審批結果,為已確認的參保人員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征地補償款未按時撥付至村的,不予辦理參保手續。參保指標有效期為1年(征地補償款撥付至村之日起1年),超出有效期的,參保指標自動失效。
(1)申請參保。被征地村須在指標有效期內持相關資料統一向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參保,逾期申請無效,不得再辦理參保手續。
(2)審查資料。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簽署審查意見。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補正。
(3)經辦參保。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通過并且聯審機構核準通過后,報區人社局社保經辦機構,按甬人社發[2020]53號文件參保。
三、全面穩妥推進被征地農民參保“人地對應”工作
(一)加強領導,形成合力。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人地對應”工作,關系到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和諧問題,關系到征地工作順利進行。為把“人地對應”工作落到實處,成立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為組長,區府辦副主任為副組長,自然資源規劃、人力社保、財政、農業農村、公安等有關部門為成員的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聯合審核領導小組,負責核定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參保指標數量、參保人員名單、節余指標核銷等內容,并出具相關書面意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制訂被征地參保的報批、審核、參保流程細則。
(二)明確責任,各司其職。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在被征地農民參保“人地對應”工作中,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指導被征地村實施“人地對應”工作,提供征地項目的相關資料、審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被征地農民參保名單;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提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相關資料;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計算被征地農民參保指標,參與參保指標管理工作;人力社保部門負責辦理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障參保具體工作,與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聯合建立參保指標臺賬,進行動態管理;財政部門負責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審計部門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監委、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三)強化監督,嚴肅執紀。一是被征地農民參保指標不得以任何性質轉讓、買賣和私下調劑。禁止借戶籍制度改革的名義將戶口遷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享受被征地農民參保待遇。二是被征地農民參保相關信息要主動在網上公開,接受廣大群眾監督。被征地農民參保指標一經核銷或超過有效期的,一律不得再行使用。三是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嚴重違反有關政策規定,弄虛作假、買賣和轉讓參保指標的,堅決予以清退。對涉嫌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作出處理。
四、本通知自2022年*月*日起實施,本通知與此前有關規定如有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一、起草背景:
自2003年實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以來,我區根據《關于印發寧波市鄞州區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鄞政發[2003]29號),以及此后一系列政策完善文件,有序開展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工作,確保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但在核定被征地參保人員指標時,也不同程度存在“人地不對應”、預征地參保等現象,特別是在“人均耕地比”參保形式實施中,有隨意分配、擅自調劑、轉讓名額等等現象存在,與省、市當前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必須“人地對應”的要求有沖突。為此,要進一步加強對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行“人地對應”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扎實做好“人地對應”參保工作,確保“人地對應”原則在實際工作中不走樣,堅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社會和諧穩定。
二、起草依據:《關于調整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發〔2014〕19號)、《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實行“人地對應”的指導意見》(浙土資規〔2018〕5號)等有關規定,起草了本通知。
三、主要內容:
一是進一步明確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行“人地對應”的具體實施辦法,根據國發〔2004〕28號文件等有關規定和土地征收報批要求,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在土地征收政策處理時要告知被征地村和村民參保政策和“人地對應”要求,按規定確定參保指標和具體名單,并據此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和編制土地征收報批方案。
二是全面穩妥推進被征地農民參保“人地對應”工作,加強領導,形成合力。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人地對應”工作,關系到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和諧問題,關系到征地工作順利進行,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在被征地農民參保“人地對應”工作中,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指導被征地村實施“人地對應”工作,監委、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