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二手車流通管理的監管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
2023-10-08 14:35 來源:區商務局
公告內容
草案全文
起草說明
意見采納情況反饋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二手車流通管理,規范二手車經營行為, 保障二手車交易各方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向區商務局提出反饋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3年10月17日。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
二手車流通管理的監管意見(試行)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二手車流通管理,規范二手車經營行為, 保障二手車交易各方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二手車交易規范》(商務部公告2006第22號)(以下簡稱《規范》)、《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和《寧波市二手車流通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二手車流通市場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市場和經營主體定義
(一)本意見所稱的二手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是指在我區依法設立,經市場監管部門核準市場名稱登記,為買賣雙方提供二手車集中交易和相關服務的場所。
(二)本意見所稱的二手車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經營主體)是指經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登記,從事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的企業。
二、規范二手車經營行為
(三)市場經營者和經營主體應當依法經營,遵守二手車流通管理規定,依法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四)二手車賣方應當擁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者處置權,并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等真實情況和信息。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確認買賣雙方的身份證明,車輛的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車輛保險單、繳納稅費憑證等。
(五)二手車買方購買的車輛如因賣方隱瞞和欺詐不能辦理轉移登記,賣方應當無條件接受退車,并退還購車款等費用。
三、加強二手車交易合同和發票管理
(六)進行二手車直接交易和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進行二手車交易的,應當由市場經營者按規定向買方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
(七)經營主體銷售、拍賣二手車時,應當按規定與買方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向買方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
四、加強二手車交易收費和誠信管理
(八)市場經營者應當設立消費者維權服務機構,配備專人負責處理消費糾紛。
(九)市場經營者和經營主體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二手車交易流程、收費項目及標準和監督電話等;嚴禁在標價之外收取或加價收取任何費用,嚴禁通過相互串通、價格同盟、合謀漲價等方式操縱收費標準。
五、加強二手車市場培育和發展
(十)鼓勵市場經營者建立統一的二手車線上交易平臺,二手車登記、審核、鑒定、買賣等行為通過線上交易平臺進行規范操作。
(十一)對于依法登記的二手車經營主體,符合統計部門限上商貿企業入統條件并以行業代碼“5262”入統的,按照最高不超過年銷售額的0.5%進行獎勵。
六、加強部門監督與管理
(十二)商務部門負責組織研究行業發展規劃并制定相關經濟政策。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登記,依法查處二手車經營主體無照經營、虛假宣傳、合同違法、價格違法、侵害消費者權益、不正當競爭等違反市場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公安部門支持并配合相關部門打擊其他違法違規的經營行為,并內設專項聯絡人;車輛管理所加強對本轄區各二手車市場業務指導培訓和監督,嚴格按照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辦理業務。稅務部門負責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服務交易費用發票開具的監督管理,組織稅收征管及監督檢查工作。其他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管理。
本意見自實施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8日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二手車流通管理,規范二手車經營行為, 保障二手車交易各方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二手車交易規范》(商務部公告2006第22號)(以下簡稱《規范》)、《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和《寧波市二手車流通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二手車流通市場實際,制定本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