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行政務公開負面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 |
發布日期: 2023-09-05 11:57 信息來源: 市政府辦公廳 |
為進一步規范政務公開工作標準,完善政務公開工作制度,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實行我市政務公開負面清單制度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目的意義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結合實際探索制定政務公開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外的事項原則上都要依法依規予以公開。 二、納入政務公開負面清單的事項及其依據 (一)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危及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依據: 1.《條例》第十四條:“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依據: 1.《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2.《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不得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但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三)內部事務信息和過程性信息。 依據: 1.《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2.《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屬于行政機關之間和行政機關內部行文的請示、報告、批復、會議紀要等文件和資料,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可以不予公開,但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應當予以公開,并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答復處理。” 3.《辦法》第二十條第(四)項:“屬于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開,但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依據: 1.《條例》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2.《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行政機關……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務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提供。” (五)行政執法案卷等信息。 依據: 1.《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2.《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查閱的案卷材料,……,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提供。” (六)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 依據: 《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七)信訪、投訴、舉報事項。 依據: 1.《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2.《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名義向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通過相應的法定途徑提出。” (八)檔案信息。 依據: 《辦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國家檔案館和檔案工作機構的,其公開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尚未移交的,其公開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不存在的或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政府信息。 依據: 1.《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答復:……(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2.《辦法》第二十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作出書面答復處理:……(五)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三、相關要求 (一)請各地各部門根據本指導意見精神,結合各自實際,抓緊對本地、本部門存在的各類事項信息進行梳理,制定并細化政務公開負面清單。對納入負面清單管理的事項,盡可能詳細具體,便于日常操作、檢查監督。同時實行動態調整,及時進行調整更新。 (二)政務公開負面清單,應當在本地、本部門門戶網站和信息公開專欄中予以公開發布。負面清單外的事項原則上都要依法依規予以公開。 |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