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鄞州區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寧波市節約能源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能源“雙控”工作的通知》(甬政辦發〔2019〕85號)、《寧波市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甬能源節能〔2019〕140號)、《中共寧波市鄞州區委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關于2024年鄞州區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甬鄞黨發〔2024〕5號)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做好全區節能降耗工作,不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完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網絡,促進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規范節能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上級專項下撥由區統籌和區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促進鄞州區節能降耗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區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節能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節能辦”)會同區發改局和區財政局根據職責分工共同管理。區發改局主要負責組織政策兌現的申報、審核,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區財政局主要負責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和資金分配監督。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績效評價”的管理原則,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政策嚴肅處理。
第二章 支持對象和范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鄞州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其中公共充電設施建設企業需注冊成立1年以上且新建站點需接入市級平臺并運行6個月以上;
(二)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管理規范。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能效提升項目:主要包括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等;
(二)公共充電設施建設:主要包括在農村地區建設及采用新技術新模式的公共充電樁;
(三)推進全社會節能:主要包括開展節能量審核、節能審計、能源監察、事中事后監管、節能降耗課題、節能宣傳和節能培訓等節能專項工作;
(四)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文件要求開展的其他節能推進專項工作。
第三章 扶持內容和補助標準
第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方式采用項目補助、購買服務等方式。
第八條 項目補助標準
(一)節能技術改造項目。企業通過采用先進和適用的節能降耗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等辦法,年節能量在5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節能改造項目(不含市級項目),根據項目的年節能量,以300元/噸標準煤的標準進行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50%,單個項目當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節能量大于等于50噸標準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不含市級項目),按項目年節能量給予項目投資方300元/噸標準煤的標準進行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50%,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額不超過20萬元。
(三)能源審計項目。監督重點用能企業的能源利用狀況,不斷提高其用能水平和能力,對開展能源審計的企業,每家給予2.5萬元補助。
(四)農村公共充電樁建設項目。支持在農村面向社會提供公共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給予充電設施投資獎補。申請建設補貼的項目設備規模要求4槍以上(含4槍)且竣工日期在2024年1月1日之后,補貼標準為功率7KW的充電樁獎補1000元/臺,功率30KW以上的充電樁獎補不高于50元/千瓦。單個項目(站點)獎補金額不高于10萬元。
(五)新技術新模式公共充電樁建設項目。采用諸如光儲充電(光伏裝機容量超過50千瓦,不低于充電站總功率的2%,且配備相關儲能設備)、V2G、無線充電設施、大功率(單槍平均功率不低于180千瓦)等新型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對新技術設備獎補不高于100元/千瓦。單個項目(站點)獎補金額不高于15萬元。
第九條 購買服務標準
(一)節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審核由區發改局和財政部門委托市能源局發文認可的第三方審核機構開展,費用在節能專項資金中列支。節能量500噸標準煤(不含)以下的項目,每個項目審核費用一般不超過0.2萬元;對節能量500噸標準煤(含)以上的項目,每個項目審核費用一般不超過0.3萬元。
(二)節能監察、事中事后監管、節能培訓、節能宣傳、節能課題等其他節能降耗工作需采取購買服務形式的,由區發改局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要求確定中介機構,相關費用從專項資金中列支。節能監察每個項目費用一般不超過1萬元;事中事后監管每個項目費用一般不超過0.5萬元;政府組織節能評審等專家評審(論證)費用不超過1000元每人每次;節能培訓、節能宣傳、節能課題每個項目一般分別不超過10萬元。
第四章 申報要求
第十條 申請節能專項資金項目的基本條件
(一)項目已實施完成、穩定運行。
(二)節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跨年度建設期限不超過24個月,項目竣工驗收后方可申請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節能專項資金申報程序
(一)對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由企業提出申請,屬地鎮(街道)對項目進行初審后上報區發改局;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服務公司提出申請,屬地鎮(街道)對項目進行初審,由節能服務公司向區發改局申報。區發改局委托市能源局發文認可的第三方審核機構對節能量和財務憑證進行核定,經區發改局和區財政局聯合審核后下達補助資金。
(二)對公共充電樁建設項目,由項目投資方(設備歸屬方)提出申請,屬地鎮(街道)對項目進行初審,并經區供電公司對裝機容量和財務憑證進行核定,由項目投資方(設備歸屬方)向區發改局申報。經區發改局和區財政局聯合審核后下達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主要資料:
(一)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1.節能專項資金申請表及項目投資明細表(附件1、附件2);
2.項目有關設備(技術)投資額的發票及支付憑證復印件;
3.營業執照等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1.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資金申請表(附件3);
2.節能服務公司與企業簽訂的合同;
3.項目有關設備(技術)投資額的發票及支付憑證復印件;
4.營業執照等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三)能源審計項目
1.能源審計報告;
2.開展能源審計的合同。
(四)公共充電樁建設項目
1.公共充電設施建設獎補申請表(附件4);
2.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賦碼)信息表;
3.場站全景照片、設備銘牌照片;
4.采購合同或發票,以及項目竣工驗收證書等;
5.申報單位對上報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書。
第十三條 對全額使用財政資金或政府性投資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不予補助。同一企業的同一性質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同級其他財政獎勵和補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如遇電子發票,企業需提交電子發票打印件并由企業負責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已申報驗收的電子發票要求企業打印入賬,驗收組實地驗收后蓋驗訖章。
第十五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政策所涉補助資金按年初預算安排發放,若超過年初預算,則按比例下調兌現標準。上級要求區級配套的,本政策補助視同配套。本政策實施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原《寧波市鄞州區節能資金管理辦法》(鄞發改〔2021〕47號)同步廢止。
附件:1.鄞州區節能改造項目節能專項資金申請表
2.鄞州區節能改造等項目投資明細表
3.鄞州區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資金申請表
4.鄞州區公共充電樁建設項目申請表
附件1
鄞州區節能改造項目節能專項資金申請表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單位(章) |
| 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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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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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 項目建設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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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投資 主要內容(單位基本情況;新增設備、設施名稱、數量;預計產生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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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設備投資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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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節能量 (噸標準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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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鎮(街道)初審意見(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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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區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資金申請表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