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寧波市鄞州區品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示
發布時間:
2024-05-28 09:58 來源:區市場監管局
公告內容
草案全文
起草說明
意見采納情況反饋
根據《鄞州區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規定》(鄞政辦發〔2014〕127號)文件要求,由鄞州區市場監管局起草的《寧波市鄞州區品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正式發布前須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在2024年5月29日至6月27日之間公眾可通過電話、書面等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1.聯系人:黃旭波,聯系方式:0574-89296369。
2.信函:寧波市鄞州區天童北路1118號418室,郵政編碼:315100。
特此公告。
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品牌戰略,做好品牌培育工作,更好地推進和保障質量強區建設,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鄞州區經濟發展相關政策文件精神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品牌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由區政府設立的,專項用于品牌建設的補助性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安排堅持公開規范、公平公正、??顚S?、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范圍及對象
第四條 支持對象
鄞州區范圍內登記注冊、守法經營、依法納稅、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級、管理健全的企業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組織”)。另有規定不能享受政策的除外。
第五條 使用范圍
(一)支持企業(組織)開展品牌建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大力推進品牌培育,支持企業(組織)創建各級商標品牌和“品字標浙江制造”等品牌,擴大品牌影響力。
(二)積極推動企業實施標準化戰略,支持企業(組織)開展標準創新,積極參與各級標準制定和實施標準化試點項目,搶占標準高地。
(三)鼓勵企業(組織)提高管理水平,引導企業(組織)采用卓越績效管理等先進管理方法,不斷追求卓越經營績;鼓勵企業(組織)申報各級政府質量獎;鼓勵企業(組織)實施質量提升項目,開展綠色產品認證、小微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推動行業、企業提升質量水平。
第三章 補助或獎勵標準
第六條 對新獲得的中國馳名商標(行政途徑)、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企業(組織),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1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第七條 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組織),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創新獎的企業(組織),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80萬元、4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市政府質量獎創新獎的企業(組織),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25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組織)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第八條 對主持、參與國際標準的企業(組織)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5萬元的補助,對主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地方標準、市地方標準的企業(組織)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8萬元、8萬元、5萬元的補助。對主持“浙江制造”標準制修訂的企業(組織)給予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補助。
第九條 對獲得中國、浙江省、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的企業(組織)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5萬元、10萬元、8萬元的獎勵。獲“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3萬元、1萬元的補助。獲企業標準“領跑者”稱號的,給予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補助。主持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等項目獲“浙江標準”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補助。
第十條 經上級有關項目管理單位批準立項,承擔國家、省、市標準化項目并通過驗收的企業(組織),項目范圍為區域性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獎勵,項目范圍為單個試點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8萬元、5萬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 經上級有關項目管理單位批準立項,承擔國家、省、市質量提升項目并通過驗收的企業(組織),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獎勵,對導入并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的企業(組織)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補助,對獲得浙江制造“品字標”、綠色產品證書的企業(組織)給予每家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補助,對被列入《全省小微企業質量認證提升“百千萬”行動提升行業清單》內的行業小微企業獲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給予每家最高不超過1萬元的補助。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組織)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一)商標榮譽、各級政府質量獎:相關認定或表彰文件;
(二)標準:已發布的標準文本或公告,證書或證明材料;
(三)導入并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已導入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并通過上級部門驗收、項目經費投入情況等相關文件資料或證明;
(四)浙江制造“品字標”:“品字標”相關證書;
(五)綠色產品認證:綠色產品認證相關證書;
(六)標準化項目、質量提升項目:批準立項文件、項目實施相關資料、項目驗收文件或命名表彰文件;小微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相關證書;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資金的審核及撥付
第十三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審定后,報區政府批準,并在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財政局聯合發文,將專項資金通過相關平臺撥付到企業。
第六章 資金監督與檢查
第十四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項目的政策指導,確定支持的方向、重點及項目。區財政局主要負責資金預算安排、撥付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企業(組織)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騙取補助的,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在有關政策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做到??顚S?,并接受審計、財政、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政策條款所涉及補助、獎勵資金在預算安排額度內發放;若超過年初預算,則按比例下調兌現標準。本政策實施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申請各項補助的項目應當是上一年度或當年的項目,確有特殊情況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書面情況說明,經區市場監管局審核確認后可順延至下一個年度申請,仍未在下一年度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申請。上級要求區級配套的,本政策補助獎勵視同配套。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財政局共同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執行。
一、政策修訂背景
根據《鄞州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鄞政辦發〔2012〕206號),為深入實施品牌戰略,做好品牌培育工作,更好地推進和保障質量強區建設,我區于2021年出臺了《寧波市鄞州區品牌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政策實施以來,培育、扶持、發展了一批爭創各類品牌的企業,為進一步有效發揮品牌建設專項資金的政策導向和激勵作用,規范資金的使用管理,特修訂本辦法。
二、文件修訂依據和過程
(一)政策依據:《中共寧波市鄞州區委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關于2024年鄞州區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甬鄞黨發〔2024〕5號)、《鄞州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鄞政辦發〔2012〕206號)。
(二)修訂過程:鄞州區品牌建設專項資金實施以來,開展了對全區相關品牌建設企業的詳細調研,聽取了各鎮、街道屬地管理單位的意見和建議,與財政局相關科室進行了政策修訂的對接商討,于2024年初形成修訂初稿,并經局黨組會議討論后進行了進一步完善,最后形成送審稿。
三、修訂原則:
(一)堅持依法行政、政事分離。
(二)突出提質增效、以點帶面發展轉變的政策導向。
四、政策主要內容及本次修訂主要條款
(一)政策框架
政策總體框架分為七個部分,分別是總則、范圍及對象、補助或獎勵標準、申報程序、資金的審核及撥付、資金監督與檢查、附則。
第一部分為總則。闡述了專項資金的作用、依據及原則。
第二部分為范圍及對象。明確了資金支持對象及使用范圍。
第三部分為補助或獎勵標準。明確了資金的補助或獎勵標準。
第四部分為申報程序。明確了申報流程及相關資料。
第五部分為資金的審核及撥付。說明了資金的審核及撥付的流程。
第六部分為資金監督與檢查。明確了資金監督與檢查的職責分工及處罰規定。
第七部分為附則。明確了資金發放變動的應對方法,本辦法的實施及解釋權及調整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本次修訂主要條款
1.在知識產權方面。取消了省商標品牌示范的企業(組織)5萬元的獎勵項目、取消了馬德里國際注冊程序且一次性注冊兩個國家(地區)以上的,按每件商標不高于6千元的補助項目。
2.在質量發展方面。增加了對被列入《全省小微企業質量認證提升“百千萬”行動提升行業清單》內的行業小微企業獲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給予每家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補助。增加了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組織),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創新獎的企業(組織),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80萬元、4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組織),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25萬元的獎勵項目。對原《管理辦法》中“導入并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的企業(組織)給予最高不超過7萬元的補助”調整為“最高不超過7萬元的補助”。
3.在標準計量方面。增加了參與國際標準的企業(組織)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項目獎勵。增加了對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的企業(組織)最高不超過8萬元的項目獎勵。增加了獲“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3萬元、1萬元的補助。獲企業標準“領跑者”稱號的,給予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補助。主持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等項目獲“浙江標準”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項目補助。增加了經上級有關項目管理單位批準立項,承擔國家、省、市標準化項目并通過驗收的企業(組織),項目范圍為單個試點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8萬元、5萬元的獎勵
4.申報程序方面。明確了獎勵和補助資金在規定通知時間內集中申報,優化了申報程序。明確了相關單位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負責。逾期未提交視同放棄。
5.資金的審核及撥付方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審定后,報區政府批準,并在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財政局聯合發文,補助獎勵資金由相關企業(組織)自行到寧波市“甬易辦”平臺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