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鄞州區低收入困難家庭物業服務相關費用補助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26日 鄞州區低收入困難家庭物業服務 相關費用補助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和《關于進一步加強低收入困難家庭物業服務相關費用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切實保障低收入困難家庭享有的專項救助權利,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補助對象 本辦法所稱補助對象是指,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房屋(常住房屋,下同)坐落均在鄞州區(含東錢湖鎮,不含高新區)的低收入困難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以民政部門公布的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作為補助對象依據。 二、補助范圍和標準 1.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相關費用是指,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困難戶家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的物業服務費(不含日常維修費)、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水電分攤費(不含戶內水電費)、專用車位管理費。 2.物業服務相關費用實行先交后補。補助時限與補助對象享受民政救助的時限一致,在民政救助有效期內按月享受補助。 3.補助以戶為單位,以12個自然月為一個周期申請補助,每個周期的補助金額合計不超過2000元(含)。跨年度或不足12個月的,按當年度實際月份實施補助。 4.補助對象有2套以上產權房屋(房屋產權所有人與困難戶家庭人員信息相符)的,只能申請補助其中一套常住房屋的物業服務相關費用。常住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核實確認。 三、補助資金來源 補助資金納入區本級財政預算。 四、補助申請程序 1.申請主體。以低收入困難家庭共同生活的任一成員為代表,在享受民政救助的次年1月向常住房屋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社區居委會應當提供協助。 2.申請材料。申請人應提交《低收入困難家庭物業服務相關費用補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和申請人身份證、物業服務相關費用交納憑證、不動產權屬證書、民政救助有效證件(《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等原件。上述證件如有變更或替換的,可參照執行。 3.社區受理。申請人常住房屋所在地社區居委會為受理主體,于每年1月集中受理上年度物業服務相關費用補助申請。社區居委會可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證件和憑證有效時限、申請人家庭成員身份、房屋實際居住等情況進行初審,并負責留存相關資料和憑證的復印件。初審不通過的,應當退回申請材料,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初審通過的,及時將申報表(附件1)及相關資料憑證的復印件一并上報所屬鎮(街道)復核。 4.鎮(街道)復核。屬地鎮(街道)應在收到社區居委會初審上報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后及時完成復核。重點復核:民政救助時限與物業服務相關費用申請時限是否對應;是否存在“多套房屋、多地申請”的情形;是否存在承租戶申請補助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請戶內水電費、日常維修費等其他不屬于補助范圍費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先補后交”的情形;是否存在金額核算錯誤的情形等。復核不通過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并說明理由。復核通過的,及時將《申請表》(附件1)及《低收入困難家庭物業服務相關費用補助申請匯總名單》(以下簡稱《匯總名單》,見附件2)報區物業主管部門審批。 5.完成審批。區物業主管部門根據鎮(街道)提交的《匯總名單》(附件2)及時完成審批。審批不通過的,應退回屬地鎮(街道),并說明理由。審批通過的,盡快完成補助費用結算。區物業主管部門應將完成審批的《申請表》(附件1)返還屬地鎮(街道),由屬地鎮(街道)將所有申請材料統一存檔備查。 6.資金下達。區物業主管部門根據審批結果和財政資金管理要求,將預算指標下達屬地鎮(街道)。屬地鎮(街道)或其委托的社區居委會應當在資金下達后及時將補助資金匯入申請人銀行賬戶。 五、信息公布和監督 1.根據財政資金管理等相關要求,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在補助資金下達前,將補助戶數、建筑面積、補助金額等信息在網站公開公示,接受監督。 2.各鎮(街道)、社區居委會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堅決杜絕以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物業服務相關費用補助的行為。凡查實具有以上情節的申請人,取消當年補助資格,已下達補助資金的,由屬地鎮(街道)負責追繳退回,同時列入今后申報補助的重點審查對象。 六、其他 本辦法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凡原有文件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附件:1.低收入困難家庭物業服務相關費用補助申請表 2.低收入困難家庭物業服務相關費用補助申請匯總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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