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鄞州區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工作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4-07-22 10:00 來源:區民政局
公告內容
草案全文
起草說明
意見采納情況反饋
原有的《鄞州區老年照護等級評估工作實施細則》已無法滿足老年人照護等級評估工作的實際情況,故制定《鄞州區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意見征集時間2024年7月22日至8月20日。有關單位或個人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公示期間公眾可通過書面、電話、傳真等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1、聯系人:周鳳丹;聯系電話:0574-89295755
2、聯系地址:寧波市鄞州區惠風西路77號519辦公室
寧波市鄞州區民政局
2024年7月22日
一、評估對象
寧波市戶籍60周歲及以上,申請家院互融服務政府購買服務、養老服務補貼、養老護理補貼、家庭照護床位、養老機構甬籍失能失智老人補助等需要進行身體照護評估的老年人。
二、評估類型
(一)首次評估。對初次申請老年照護等級的老年人進行的評估。
(二)持續評估。對已享受照護的養老機構老年人定期(2年)開展持續評估,對家院互融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等其他居家老年人不定期(因政策調整或老年人身體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開展持續評估。
(三)復核評估。老年人或其監護人對首次或持續評估結果有異議時申請的評估。
三、評估內容
通過對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動能力、認知能力、感知覺和溝通能力等影響日常生活的項目進行全面評估,得出日常生活的能力狀況,評估結論分為四級,分別為基本正常、輕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重度失能區分為重度失能一級、重度失能二級、重度失能三級。
四、評估機構
(一)評估機構設置。區民政部門負責全區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工作,委托有資質的、已入駐浙里康養的評估機構實施,評估機構應具有自理能力評估或醫療服務資質,并依法獨立登記的民辦非企業組織或企事業單位。
(二)評估隊伍。評估員由評估機構聘用,經培訓并取得評估資格,按照專業背景分為A、B兩類,其中:A類評估員必須由年齡在65周歲(含)以下專業評估人員擔任,專業類型包含:職業醫師、助理醫師、職業護士、康復治療師、一級養老護理員(高級技師)、二級養老護理員(技師)、三級養老護理員(高級)、能力評估師;B類評估員可以由60周歲(含)以下非專業評估人員擔任,但需持有中級養老護理員、社會工作初級以上或養老評估員等相關資格證書。上門評估團隊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A類評估員。
五、評估流程
(一)申請和受理。有評估需求的老年人,由本人或監護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到老年人所在的村(社區)申請登記,與家院互融政府購買服務等補貼申請一并受理。申請材料通過家院互融信息平臺由村(社區)提交鎮(街道)初審后轉至區民政部門。
(二)委托評估。區民政部門對老年人的申請進行資格審核后,委托評估機構安排評估團隊,評估員應佩戴區民政部門統一制作的資格證在指定地點或上門開展評估。評估員通過詢問被評估者或主要照顧者,按照《長期護理保障失能等級評估規范》(浙江省地方標準 DB33/T 24762022)(見附件1)進行逐項評估。評估機構應在5日內完成評估工作,并將評估結果反饋至老人。
(三)結果確定。評估員將評估信息直接輸入浙里康養、鄞齡養老信息平臺,根據評估分值確定老年人所對應的照護等級。
(四)結果告知。區民政部門將評估結果及時反饋至鎮(街道),并在網上與家院互融政府購買服務審批結果統一公示。村(社區)將評估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附件2)。申請人若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復核評估。
(五)持續評估。如老人身體發生變化等原因,需要進行再次評估的,可向老年人所在的村(社區)申請持續評估,村(社區)在鄞齡養老系統上提交持續評估申請,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原則上,首次評估后3個月內不得開展持續評估,如老人身體變化確有需要的,提交相關證據(如醫院證明等)可以實施持續評估。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結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最多評估二次。
(六)復核處理。申請人對老年照護等級評估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村(社區)提出復核申請,區民政部門應在復核申請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反饋至村(社區),村(社區)負責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為最終結果,申請人接到復核結果后,原則上一年內不得再就同一評估結果提出申請。
(七)評估有效期。評估結果一旦確認,長期有效。老人如身體情況發生變化,可以申請重新評估。若老人居住地變更或戶口遷移,村(社區)及時做好平臺數據更新,老人離世后需在服務平臺上注銷相關信息。
六、經費保障
(一)評估費標準。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結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最多評估二次。在養老機構的老年人,首次評估收費標準每人次80元,第二次及以后為每人次40元,其評估費用由所在養老機構承擔。居家老年人,自理能力首次評估收費標準每人次150元,第二次及以后為每人次75元。復核評估按照每人次150元。
(二)評估經費。
1.老年人首次申請照護等級評估及持續評估,評估費由區民政部門列入部門年度經費預算。
2.申請復核評估的費用,根據誰主張誰付費、誰有責誰承擔的原則處理。
3.評估經費結算。區民政部門根據實際完成的評估人數進行支付。
七、評估要求
(一)確保評估有效。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對象多為失智失能、半失能老人,語言表達能力、肢體活動能力均較弱,評估人員須耐心細致,對其認知能力和生活能力進行評估,確保評估結果準確有效。
(二)強化保密意識。第三方評估機構應注重增強評估員的保密意識及自覺性,在開展評估工作時,評估員需保護評估對象的個人隱私,未經評估對象或其法定監護人書面許可,不得對外披露評估對象的相關信息,違者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三)加強監督管理。區民政局、區衛生健康局及各鎮(街道)加強對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工作的監督管理,適時對評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通過浙里康養、鄞齡養老平臺實現信息互通,對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和完善,確保評估工作平穩有序進行。養老機構申請需有評估結果相關的財政補助,需提供非利益相關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
八、其他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8月1日起實施。《鄞州區老年照護等級評估工作實施細則》(鄞民〔2018〕83號)同時廢止。如省、市民政部門出現評估政策變動,按照上級文件執行。
附件:1、長期護理保障失能等級評估規范
附件 1.wps
2、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結果告知書
附件 2.wps
3、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工作流程圖
附件3.wps
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寧波市民政局、寧波市財政局等多部門聯合出臺了《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推進家院互融養老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鄞政辦發〔2018〕70 號)、《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寧波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評估辦法的通知》(甬民發〔2018〕150號)、《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醫療保障局關于深入推進醫養結合發展的若干意見》(甬民發〔2022〕92號)、《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寧波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寧波市老年人自理能力篩查評估實施方案>的通知》(甬民發〔2022〕107號)等文件,且隨著我區人口老齡化形勢的日趨嚴峻、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原有的《鄞州區老年照護等級評估工作實施細則》(鄞民〔2018〕83號)已無法滿足老年人照護等級評估工作的實際情況,故制定《鄞州區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起草依據和過程
(一)起草依據:《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推進家院互融養老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鄞政辦發〔2018〕70 號)、《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寧波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評估辦法的通知》(甬民發〔2018〕150號)、《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寧波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寧波市老年人自理能力篩查評估實施方案>的通知》(甬民發〔2022〕107號)等相關文件精神。
(二)起草過程:為保證《實施細則》的順利修訂,區民政局在起草過程中征求了區衛生健康局、區財政局的意見,并結合相關單位的反饋意見,經過了多次修改完善。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八條內容。第一條明確了評估工作的對象;第二條明確了評估的類型;第三條明確了開展評估工作時評估的內容;第四條明確了評估機構和評估隊伍的資格要求;第五條明確了開展評估工作的流程;第六條明確了評估經費的標準;第七條明確了開展評估工作對各單位的要求;第八條明確了《實施細則》的實施時間。
關于《鄞州區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工作實施細則》于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1月5日在區政府信息公開平臺網上征求意見,公示期間未收到意見建議。分管領導與區財政局、區衛生健康局、各相關鎮街、各家評估機構等相關單位多次溝通,并于2024年7月17日召開會議,現場向各單位負責人發放征求意見表100份,收集到的書面形式的建議和意見共計0條。
寧波市鄞州區民政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