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商務局 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做好國家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補充通知 |
發布日期: 2024-09-18 18:02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寧波市商務局 字號:[ 大 中 小 ] |
甬商務消費〔2024〕156號 各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財政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商務部等7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的通知》(商消費函〔2024〕392號)和《浙江省進一步推動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相關規定要求,為進一步做好國家汽車報廢更新工作,著力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結合我市實際,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提高報廢更新補貼標準 在《寧波市消費品以舊換新獎補政策實施細則》(甬商務消費〔2024〕80號)基礎上,對符合商務部、財政部等7部門《關于印發〈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商消費函〔2024〕75號,以下簡稱《補貼實施細則》)規定的,個人消費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當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并購買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調整補貼標準,具體如下: 對報廢上述兩類舊車并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補貼2萬元;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并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補貼1.5萬元。 對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條件的補貼申請(含完成補貼發放的申請),均按本補充通知明確的標準予以補貼。其中,對已按此前標準發放的補貼申請,由各區(縣、市)按本補充通知明確的標準補齊差額。 參加申請補貼的報廢汽車所有人和新購置汽車所有人應為同一個人消費者,其所報廢的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應當按《若干措施》規定要求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記在申請人名下;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在補貼申請審核期間,其所新購置的汽車應登記在申請人名下。 二、加強財政資金保障 根據《若干措施》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費品以舊換新能力,推動汽車報廢更新和個人消費者乘用車置換更新。 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按8.5:1.5比例由央地共擔。其中地方分擔的部分,由市級財政安排。 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采用事前預撥和事后清算方式,按照2023年底各區(縣、市)國三汽車保有量切塊分配下達,并根據工作推進情況及時調整。政策實施結束后按上述分擔比例和“多退少補”原則進行清算,清算資金包括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中央汽車以舊換新補貼預撥財政資金和寧波市消費品以舊換新獎補預撥財政資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上述資金予以收回。 三、優化汽車報廢更新審核、撥付監管流程 補貼的申報、審核繼續按《寧波市消費品以舊換新獎補政策實施細則》(甬商務消費〔2024〕80號)規定執行。 市商務局對申領情況進行合規性審核,每半月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人信息,確定補貼金額,向各區(縣、市)下達資金審核情況及安排意見,并同時抄送財政部寧波監管局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各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根據資金審核情況及安排意見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各區(縣、市)財政部門根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意見,按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 政策實施期結束后,各區(縣、市)應于2025年1月20日前將補貼資金發放情況報送市商務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商務、發改、財政部門應于2025年2月10日前將補貼資金發放情況報送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對各地上報的補貼資金發放情況進行匯總審核。按照《若干措施》有關要求、商務部審核意見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前期審核結果,中央與地方進行清算。 四、加強監督管理 各地、各相關部門按照《若干措施》《補貼實施細則》等規定對汽車以舊換新資金補貼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在執行中做好相關政策銜接,確保政策平穩過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宣傳引導,切實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補貼資金安全。各地要一視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冊地企業參與汽車以舊換新。 本補充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寧波市消費品以舊換新獎補政策實施細則》與本補充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補充通知為準。 本通知具體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寧波市商務局 寧波市財政局 2024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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