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有關單位: 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離退休勞動模范榮譽津貼標準的通知》(甬政辦發〔2014〕14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人民政府與市總工會第九次聯席會議紀要的通知》(甬政辦發〔2021〕2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經區政府同意,對鄞州區勞動模范榮譽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享受勞動模范待遇對象 本通知所稱勞動模范是指獲得區勞動模范及區以上勞動模范稱號和按規定享受勞動模范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間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凡在區外獲得區及區以上勞動模范稱號(含享受待遇),調入我區工作、包括在我區工作后離退休,仍保持榮譽稱號的,憑有效證件,可按我區規定享受相應的勞動模范待遇。調出鄞州區工作的勞動模范,從調出次月起不再享受鄞州區規定的勞動模范待遇。 二、離(退)休勞動模范榮譽津貼標準 (一)全國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500元。 (二)省部級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400元。 (三)省級先進生產(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250元。 (四)市級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250元。 (五)區級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 (六)滿60周歲且無固定收入的全國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600元;省部級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500元;市級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250元;區級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 獲得多項榮譽稱號的,按最高一檔標準計發榮譽津貼,不重復享受。 三、離(退)休勞動模范榮譽津貼列支渠道和發放辦法 (一)榮譽津貼列支渠道:離(退)休勞動模范榮譽津貼的列支渠道和發放辦法按《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離退休勞動模范榮譽津貼標準的通知》(甬政辦發〔2014〕14號)和《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與鄞州區總工會聯席會議紀要》(〔2017〕154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二)榮譽津貼發放辦法:按照勞動模范本人養老金發放渠道或勞動模范榮譽津貼資金提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仍按原渠道發放。因特殊原因造成榮譽津貼無法發放的,由勞動模范管理部門(區總工會)負責統一發放,每年所需經費由區財政按實際需要另行劃撥。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離退休勞模榮譽津貼標準的通知》(鄞政辦發〔2014〕134號文件)自動廢止。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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