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鄞州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寧波市鄞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鄞州區財政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博士后人才與鄞州區企業開展實質性合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鄞人社〔2025〕5號) |
發布日期: 2025-03-04 信息來源: 區政府辦 |
BYZD13-2025-0001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 現將《關于進一步支持博士后人才與鄞州區企業開展實質性合作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鄞州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寧波市鄞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鄞州區財政局 2025年2月5日 關于進一步支持博士后人才與鄞州區企業開展實質性合作的實施辦法 一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區”戰略,進一步發揮博士后研究人員對鄞州區重點產業的支撐作用,鼓勵從鄞州出站后入職在甬高校和科研院所(含高校設立的研究院等科研機構)的博士后研究人員與鄞州區重點企事業單位保持深入合作,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推動鄞州區“224X”先進制造業、“423”現代服務業轉型升級,根據《鄞州區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鄞人社〔2021〕31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博士后研究人員,是指經國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門批準,在博士后流動站和工作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后人員)。 第三條??區博士后工作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企業主體、各方參與、分級管理的機制運行。 二 ?支持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本辦法的支持對象為在我區博士后工作站設站單位從事非在職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入職在甬高校和科研院所(含高校設立的研究院等科研機構)的博士后研究人員。 第五條??本辦法的支持條件為出站后入職在甬高校和科研院所(含高校設立的研究院等科研機構)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在5年內與鄞州區企業合作,并產生以下實質性成果之一: (一)以第一發明人獲得授權發明專利2項以上,或作為前二名發明人獲得授權發明專利4項以上,其中以第一發明人獲得授權發明專利至少1項; (二)以前五完成人身份獲市科技進步一、二等獎、以前二完成人身份獲市科技進步三等獎,或參與獲得省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 (三)以第一負責人主持市級及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作為前三負責人承擔市級及以上科研項目2項以上; (四)作為主要起草人成功制訂行業標準1項以上; (五)在高校任職期間取得的科研成果成功在鄞州區企業實現產業化應用,取得經專家評審認定的標志性技術突破,實現顯著的實質性經濟效益。 三 ?支持政策 第六條??符合相關條件的,視同出站留鄞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在市級財政給予40萬元留甬生活補助的基礎上,鄞州區另外給予20萬元的額外生活補助。 四 ?申報流程 第七條??博士后研究人員在出站后5年內達到支持條件的,按每年50%的比例分兩年撥付補助,取得成果滿2年后申報的,可視情一次性撥付補助。 第八條??達到支持條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員,申報時提供申報表和相應佐證材料,經所在高校院所和合作企業確認后,報送至區人力社保局,經區人力社保局聯合相關部門實地走訪并經專家評審確認后,將生活補助撥付至博士后研究人員所在高校院所,由高校院所發放給本人。 五 ?附 ?則 第八條??博士后研究人員和相關單位須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單位或個人在申請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騙取補助的,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除追回已補助資金外,將相關情況報送至上級部門和博士后人員所在高校院所。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其相關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區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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