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什么時候休,誰說了算?
員工想把13天婚假與春節長假連休21天,公司卻不同意,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并導致勞動合同提前解除。3月7日,當事人小方向鄞州區人社局申請勞動仲裁。
2024年1月,小方領證結婚但未休婚假。當年9月27日《浙江省婚假規定》出臺后,小方看到,在新規出臺前登記結婚未滿一年的仍可以享受13天婚假,于是在今年春節前向所在的公司申請婚假,并計劃與春節假期連休,但公司以人手不足為由拒絕批假。
“不是不讓她休長假,主要是因為過年期間訂單量大,一些外地員工提前回老家過年,所以希望本地員工盡量錯開時間休假。況且她是2024年6月才入職的,在原先的單位有沒有休過婚假我們也不清楚。”該公司負責人向仲裁員解釋。
“在新員工入職時,你們有沒有核實當事人可以享受的休假權益,比如是否符合婚假、育兒假、獨生子女陪護假等條件,是否符合當年度休年休假條件,以便后續統籌安排休假?”面對仲裁員的發問,該負責人一時語塞,表示一般新員工入職后,公司只是看一下原單位的離職證明,確認一下社保,并沒有考慮上述問題。
經過仲裁員調解,該負責人意識到簡單地以人手不足為由拒絕員工休假確有不妥,并同意給予小方5000元經濟補償;小方也認識到,在公司訂單多、人手缺時請長假也不是很妥當,愿意接受補償方案。雙方達成和解。
婚假什么時候休,誰說了算?
區人社局的仲裁員表示,從小方的案件上看,用人單位與員工雙方都要換位思考,作為員工,請13天的婚假時要考慮一下,是否會給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作為企業,也要考慮員工的感受,是否可協商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折衷方案。
企業應不斷優化員工休息休假的具體規定,細化休假種類、資格要求及審批程序,同時更新員工休假檔案,預先審核婚假、育兒假等資格條件,以便后期統籌安排。在休假方式上,應給予員工與企業協商的自由,允許選擇一次性休完或分段休假。對于特殊崗位確需調整休假計劃的員工,企業應與員工協商一致,確定補休或補償方案,以平衡員工需求與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實現雙方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