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 現將《鄞州區會展經濟發展扶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1.鄞州區會展經濟發展扶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2.鄞州區會展經濟發展扶持專項資金申請表 寧波市鄞州區發展和改革局 寧波市鄞州區財政局 2025年4月11日 附件1 鄞州區會展經濟發展扶持專項資金 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我區會展經濟發展,根據鄞州區委、區政府《關于2024年鄞州區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甬鄞黨發〔2024〕5號)及相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會展經濟專項資金規范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專項資金來源為區本級財政用于會展工作的項目資金,納入年度預算計劃。 第二章 專項資金補助范圍及對象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會展企業和各類展覽機構。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主辦或承辦單位在鄞州行政區域內經營,并在寧波國際會展中心或寧波國際會議中心舉辦;(二)展覽內容和主題符合我區產業發展規劃的經貿類展會;(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四)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五)會展項目應符合中央、省、市關于展會清理規范行動的相關要求;(六)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條件。 第三章 專項資金補助標準 第五條 大力發展會展服務。 (一)鼓勵舉辦國內外知名展會。對各類展覽機構在我區舉辦各類國內外知名展會,根據展會影響力(如UFI展會認證證明、與境外知名展覽公司合作辦展、采購商構成名單、專業參展商構成名單)經主管部門綜合認定后,分別給予場館使用面積在2-3萬平方米(含)、3萬平方米以上的舉辦者不超過5萬元、10萬元人民幣的補助,每家企業最多享受3次(自2023年7月31日起計算)。對引進由國際會展聯盟評定的全球十大展覽公司舉辦的重大國際展會,根據實際效果給予最高不超過150萬元人民幣的補助。 (二)鼓勵引進市場化新辦展會。對市場化運作、場館使用面積在0.5萬(含)平方米以上、展期3天(含)以上的新辦展會,根據場館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屆不超過15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每個展會每年(屆)不超過50萬元的補助,最長補助3年(屆)。對非新辦的同一展會,新增面積在0.5萬(含)平方米以上的,根據新增展覽面積,每平方米每屆不超過15元人民幣的標準予以補助,每個展會每年(屆)補助不超過20萬元。 (三)支持引進各類專業貿易類展會。對市場化運作、場館使用面積在2萬平方米(含)以上、3萬平方米(含)以上的新辦專業貿易類展會,分別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萬元、30萬元的獎勵。 (四)鼓勵展覽企業做大做強。對以會展為主營業務,根據當年度企業發展潛力、規模及成長性分別給予每家企業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獎勵。 第四章 專項資金申報程序 第六條 在規定時間內,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按要求填寫鄞州區會展經濟發展扶持專項資金申請表(附件)協同其他相關申報材料報所屬鎮、街道(園區)。各相關鎮、街道(園區)負責對申報原始資料真實性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后上報區發改局。 第七條 申報資料。申請第五條規定的獎勵或補助需提供展會影響力相關證明(如UFI展會認證證明、與境外知名展覽公司合作辦展合同或協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注冊證明、專業參展商構成名單、采購商構成名單等)、鄞州區會展經濟發展扶持專項資金申請表(附件)、有效合同、相關場租付款憑證等申報材料。 第八條 會展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原則上每年申報一次,具體以通知為準。未經申報或過期申報的單位,一律不得享受資金扶持。 第五章 專項資金審核及資金撥付 第九條 區發改局對上報的申報表分類匯總后,會同區財政局聯審后,報區政府審批。根據區政府審批的結果,對擬扶持的企業和扶持金額進行公示。經公示沒有異議的,由區發改局、區財政局聯合發文,將專項資金撥付至相關企業。 第六章 專項資金監督與檢查 第十條 會展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在有關政策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做到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財政、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區發改局為會展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對會展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會展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區財政預算管理。在執行中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在項目之間進行調整,區發改局和區財政局協商一致后,報區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會展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用途。對截留、挪用、侵占資金的單位,應立即停止撥付并及時追繳,造成經濟損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各受助企業應實事求是地提出申請,切實加強資金的管理和核算,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確保專款專用。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采取其它辦法騙取補助的,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扶持政策中凡涉及“不高于”“不超過”“最高”等內容,是指補助金額可申請的最高額度。所涉及補助、獎勵按年初預算安排發放,若超過年初預算,則按比例下調兌現標準。本政策實施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對同一事項符合本政策各項條款的,不得重復享受,按最高補助執行。同一事項與其他經濟政策條款有交叉的,不得重復享受,按最高補助政策執行。 第十七條 根據展會性質、使用面積、影響力等,當年給予展會舉辦者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補助。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發改局和區財政局共同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23年鄞州區會展經濟發展扶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鄞商務〔2023〕47號)同步廢止。 附件2 鄞州區會展經濟發展扶持專項資金申請表 企業名稱 | (企業蓋章) | 企業注冊地址 |
| 主管鎮(街道) |
| 法定代表人 |
| 聯系電話 | 固定電話: | 移動電話: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固定電話: | 移動電話: | 開戶行 |
| 賬號 |
| 戶名 |
| 企業申請 | 根據《鄞州區會展經濟發展扶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 項條款,可獲財政獎勵補助資金 元 ; 第 項條款,可獲財政獎勵補助資金 元 ; 第 項條款,可獲財政獎勵補助資金 元 ; 以上共可獲財政獎勵補助資金(小寫) 元 。 | 申報單位承諾 | 我單位嚴格按照《鄞州區會展經濟發展扶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專項資金申報,所有申報材料、內容屬實,如不屬實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我單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簽字(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鎮(街道) 初審意見 | 主管鎮(街道)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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