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2025-05-06 14:25 來源:區民政局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為充分發揮臨時救助保基本、兜底線、救急難作用,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臨時救助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3〕3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25〕7號)和寧波市民政局、寧波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通知》(甬民發〔2022〕14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區臨時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臨時救助對象和條件
本通知所稱的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可分為急難型臨時救助和支出型臨時救助。
(一)急難型臨時救助
此類救助對象為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的本區戶籍人口、持有本區發放的《浙江省居住證》且在本區居住的外來人口以及困難發生在本區的外來流動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急難型臨時救助:
1.突發性情形:近期因遭受火災、交通事故、自然災害(臺風、地震等)、公共衛生事件(疫情等)、人身傷害(溺水、觸電、雷擊等)等意外事件或突發重大疾病(腦溢血、急性心肌梗塞、急性白血病等),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2.過渡性情形:一類情形為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貧困家庭等)期間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本區戶籍家庭;二類情形為連續三個月無收入來源,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失業保險或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覆蓋之后仍有暫時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3.緊迫性情形: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突發性情形、過渡性二類情形且暫時無法取得家庭支持的個人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二)支出型臨時救助
此類救助對象為因家庭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本區戶籍人口、持有本區發放的《浙江省居住證》且在本區居住的外來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給予支出型臨時救助:
1.在冊困難群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貧困家庭(在冊困難群眾今后調整的,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2.非在冊困難群眾:未納入現有社會救助保障范圍的低收入幫扶家庭和其他困難家庭 。
(1)低收入幫扶家庭:低收入幫扶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標準但家庭年收入低于10萬元,且財產狀況符合社會救助家庭供養義務人規定的家庭。
(2)其他困難家庭:申請之日起前6個月或12個月內家庭人均收入扣減認定的剛性支出后低于區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以下的,收入核算充分考慮申請對象實際情況,按實際收入計算,不采用“虛擬收入”計算,且財產狀況符合社會救助家庭供養義務人規定的家庭。
家庭必需支出主要包括:
醫療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員在定點醫療(藥)機構就診就醫產生的醫療類診療必需費用中,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專項救助、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惠民型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和其他部門兜底救助等賠付和補助后,由個人實際支付部分(個人現金),原則上依據正規醫療發票等有效票據認定。
教育支出。主要是指家庭成員就讀于幼兒園和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高等學校,原則上按區教育局提供的標準定額認定,在開學時所繳納的學費(保教費)。
其他家庭必需支出。基本住房、自繳社保、基本生活支出、必要的就業成本等其他家庭必需支出,原則上依據租賃合同、支出票據等有效憑證認定。
3.區(縣、市)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臨時救助方式
臨時救助方式包括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以發放臨時救助金為主。臨時救助金一般通過社會保障卡實行社會化發放。緊急情況下,可直接發放現金,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對特殊困難對象,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酌情給予救助或適當提高救助標準。同一事由一個自然年內救助不超過兩次。對發放臨時救助金或給予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困難的家庭或個人,鎮(街道)應區分情況向其提供相應的轉介服務,符合其他社會救助或其他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困難對象申請納入。
三、臨時救助標準
(一)急難型臨時救助標準
1.救助對象發生突發性、緊迫性情形時,一次性給予每人區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倍或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別困難的,可適當增加,最高不超過區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
2.救助對象發生過渡性情形時,一次性給予每人區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或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
1.生活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一次性給予每人區月最低生活保標準6倍或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別困難的,可適當增加,最高不超過區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
2.醫療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正規醫療發票在扣除醫療保險、商業保險、醫保部門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給予特困供養人員100%的醫療救助,給予其他在冊困難對象和非在冊困難對象分別為60%和40%。全年救助額度不超過醫保部門醫療救助政策規定的年度醫療救助最高額度的50%。
3.教育支出型臨時救標準:給予就讀幼兒園的一學年救助5000元;就讀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的一學年救助4000元;就讀全日制大專(含高職院校)的一學年救助8000元;就讀全日制本科、研究生的一學年救助10000元。
4.社保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困難家庭因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可憑在區人社部門當年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參保記錄,一次性給予參保人員區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4倍或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5.住房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因無房租賃住房支出的租賃費用或家庭唯一住房支出的按揭費用,憑當年的租賃合同或銀行按揭繳費記錄一次性給予每戶區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或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四、臨時救助申請審批流程
臨時救助申請對象家庭收入的核定與計算、財產狀況等按照上級部門最新的關于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的有關文件執行。臨時救助流程按照申請、審核、公示和審批進行辦理。
(一)申請。本區戶籍人口、持有本區發放的《浙江省居住證》且在本區居住的外來人口向其戶籍地(或登記居住地)鎮(街道)提出申請;困難發生在我區的外來流動人口向困難發生地鎮(街道)提出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也可通過“浙里辦APP”等提出網上申請。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書時,除應當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贍撫養人身份證原件外,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特困供養人員需出具相應的保障證;
2.外來人口應提供本區發放的《浙江省居住證》或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在本區居住地點的證明;
3.疾病原因申請的,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診斷證明(或出院小結)、電子票據(需要附上承諾書)或正式醫療收費憑證等有關票據(原始票據被有關機關留存的、應當出具該機關加蓋印章的票據復印件)、各類社會報銷憑證和社會捐贈、互助幫困等相關材料;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申請教育支出型臨時救助,新生應提供入學或錄取通知書,老生提供學校就讀證明或已注冊蓋章的學生證。非在冊對象申請教育支出型臨時救助,還需提供當年學校出具的學費(保教費)發票作為剛性支出進行扣減;
5.交通事故申請的,應出具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相關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等材料;
6.人身意外傷害申請的,造成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提供醫療機構相關診斷證明或殘疾證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鑒定書;
7.火災原因申請的,應提供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出警證明或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書;
8.死亡原因申請的,應出具火化證明;
9.因火災、自然災害等意外事件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應提供相應的清晰照片或錄像等現場佐證材料。
上述申請因各種原因沒有統一提交完整資料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憑身份證和申請表先行受理,待相關情況解除后,補充登記相關材料到省大救助信息系統并報區民政局備案。
(二)審核。鎮(街道)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材料后,可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若是在冊困難群眾,無需再次核查)。一般在4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
(三)公示。鎮(街道)對經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地村(居)政務公開欄內公示7天,并將公示現場照片等記錄在檔。公示無異議的,報區民政局審批(審批權已下放的,由鎮街道審批并在省大救助信息系統中報區民政局備案)。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鎮(街道)應當進行核實,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四)審批。公示結束后,根據審核意見中救助金額低于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倍以下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3個工作日內直接完成審批;審核意見中救助金額高于區最低生活保障6倍及以上的,由區民政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不符合救助的,審批機關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因緊急情況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嚴重后果的,應啟動緊急程序辦理急難型臨時救助。鎮(街道)啟動緊急程序可直接予以先行救助,確保救助措施在24小時內到位。待緊急情況解除后,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在省大救助信息系統中報區民政局備案。
五、小額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
各鎮(街道)應全面建立小額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對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六倍以下的小額臨時救助,區民政局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辦結后在省大救助信息系統中報區民政局備案。
六、不予臨時救助情形
(一)拒絕授權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
(二)不配合管理審批機關調查,不說明致困原因的;
(三)隱瞞家庭或個人真實財產、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況等,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
(四)一個自然年度內,申請人以同一事由多次申請臨時救助,且無正當理由的;
(五)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