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解讀與退款新規 → 聚焦“預付式消費司法解釋”
預付式消費是一種消費者預先支付費用,隨后在一定期限內分次享受商品或服務的消費模式。其核心在于“先付款,后消費”,常見于需要長期或多次兌現的場景,如健身房“會員卡”、培訓機構“課程卡”、家政服務“年卡、月卡”等。
看似優惠的背后,可能暗藏“消費黑洞”:服務縮水、商家跑路、霸王條款等問題屢見不鮮,消費者維權之路更是舉步維艱。
2025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釋》分為二十七條,深入探討了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成立、履行、變更、解除以及違約責任等多個維度,對糾紛發生時的法律適用和處理原則提出了具體指導。
在《解釋》即將施行之際,寧波市消保委以消費者視角解讀《解釋》中的亮點,并附上退款計算方式,教大家如何在預付式消費糾紛中破局。
亮點解讀
一、合同規范 霸王條款無效化
《解釋》第九條明確列舉了無效格式條款類型,旨在保護消費者免受不公平合同條款的侵害,在消費過程中如遇到以下問題,可直接主張該條款無效!
1.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如某健身房在合同中約定“會員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換,即使未使用服務也不退款”,商家以此條款完全排除消費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2.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如某美容院合同中規定“預付卡僅限本人使用,轉讓需經商家書面同意”,消費者因搬家需轉卡被商家以未審批為由拒絕。)
3.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后不補辦;(如某兒童樂園在合同中聲明“記名卡遺失后不補辦,余額作廢”,消費者因卡片丟失需補辦遭商家拒絕。)
4.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種類、質量、數量等合同實質性內容;(如某培訓機構合同中約定“本公司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課程價格”,隨后單方面將原價3000元的課程漲價至5000元。)
5.免除經營者對所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造成消費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如某健身房合同中寫明“一切風險由會員承擔,本公司不承擔責任”,消費者因器材損壞受傷后索賠被拒)
6.約定的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如某餐飲店合同中約定“所有爭議均需提交某仲裁委員會仲裁”,消費者因小額糾紛被迫通過仲裁途徑解決糾紛。)
7.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二、退費保障 七天無理由退款
《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了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中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可以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旨在賦予消費者一定期限的“冷靜期”,但通過例外情形防止權利濫用。
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款情形:
1.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如消費者在某家政公司已充值一年會員卡并享受服務,第二年續充會員卡付款第5天要求退款,經營者可拒絕退款。)
2.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其他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如消費者長期在A健身房健身,后首次在B健身房辦卡,付款后第6天要求退款,若B健身房能證明消費者訂立合同時已有其他健身房同類服務經驗(如提供其A健身房消費記錄),可拒絕退款。)
注意約定優先:
當事人就消費者無理由退款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如某理發店在合同中約定“消費者付款后15日內可無理由退款”,消費者在付款后第10天要求退款,商家需按約定履行,合同約定比《解釋》更有利于消費者,優先適用約定。)
“七天無理由退款”過期后,消費者還能退款嗎?《解釋》第十三條進行回應:
消費者符合規定情形還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剩余預付款,這四種情形包括:
1.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如某健身房突然從市中心搬遷至遠郊,消費者往返需2小時。)
2.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如某A美容院未告知便將客戶轉至某資質不明B美容院。)
3.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卻不能正常提供。(如某兒童游樂場推出“年卡包括節假日不限次入園”,但因客流過大頻繁限流)
4.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消費者有解除合同權利的其他情形。
三、維權保障 支持懲罰性賠償
《解釋》第二十三條通過“懲罰性賠償+刑事追責”雙重機制,嚴厲打擊惡意卷款跑路行為。若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兌付商品或服務又惡意逃避退款,構成欺詐的,消費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懲罰性賠償(如退一賠三)。涉嫌犯罪的還將被移送司法機關。
退費新規
《解釋》針對預付式消費退款區分非消費者原因和消費者原因,對退款計算方式進行了重大調整,在退款金額計算、退款利率確定等方面分別作出對消費者和經營者有利的規定,雙方權益的天平重新得到校準,下面結合案例解析三類退款情形。
一、非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時如何計算經營者已經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價款
1.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務的,按折扣價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退款金額=實付金額-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折扣價金額
如某健身房私教課原價200元/節,活動促銷價100元/節,消費者參加活動按促銷價100/節充值10000元,消費30節后因健身房閉店要求退款,此時的退款金額應當為:10000-30*100=7000元
2.經營者向消費者贈送消費金額的,根據消費者實付金額與實付金額加贈送金額之比計算優惠比例,按優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退款金額=實付金額-實付金額/(實付金額+贈送金額)*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金額
如消費者在某培訓機構支付4000元,機構贈送1000元,消費3000元后,因培訓機構搬遷解約申請退款,此時的退款金額應當為:4000-4000/(4000+1000)*3000=1600元
二、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如何計算經營者已經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價款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務或者向消費者贈送消費金額的,按商品或者服務打折前的價格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退款金額=實付金額-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折扣前金額
如消費者在某美容院充值3000元,美容院贈送了1000元,卡內總額4000元。消費了1000元后,因消費者離開當地,要求解約退款,此時的退款金額應當為:3000-1000=2000元
三、對于計時卡如何計算應予返還的價款
不限次數服務時,按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與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計算應予返還的預付款。
退款金額=實付金額*剩余期限/充值卡全部期限
如消費者在某飲品店充值1000元儲值卡,約定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5個月內暢飲,消費者消費3個月后于2025年7月31日與經營者協商一致退款,此時的退款金額為:1000*(2/5)=400元
維權指引
作為消費者,應樹立"防患于未然"的維權意識,發生糾紛后也不要擔心,應當注意梳理和固定消費過程中的相關證據,為進一步維權做好準備。
一、交易前防范
謹慎選擇商家:消費者選擇預付式消費時,應查看經營者經營資質相關信息,綜合平臺評價、第三方投訴數據等多維度評估商家信譽,確認其是否合法合規經營。
仔細審查條款:消費者應與經營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服務內容、價格、有效期、退費條款等,仔細閱讀關于退費、轉讓、違約責任等內容,避免掉入“霸王條款”陷阱。
理性充值消費:消費者根據自身需求,盡量選擇小額預付卡,避免陷入消費主義陷阱。
二、交易中留證
保留合同原件:合同是維權的重要證據,消費者應妥善保管合同原件,避免丟失。
保留溝通記錄:妥善保存與經營者的聊天記錄、信息往來等,以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
保留支付憑證:對商品詳情頁、促銷承諾等關鍵頁面進行拍照截圖,保留含經營者信息的支付憑證,線下消費索要機打發票。
三、糾紛后應對
自行協商:遇到消費糾紛,首先可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要求退款或賠償。
投訴舉報:協商不成,可通過12315平臺進行維權或向當地消保委投訴,尋求幫助。
訴訟途徑:協商不成、投訴無果,消費者可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權。
來源:寧波市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