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鄞州區區級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5-06-30 17:41 來源:區財政局
公告內容
草案全文
起草說明
意見采納情況反饋
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將《鄞州區區級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公眾意見。征集期為2025年6月30日-7月9日。
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公眾可在7月9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向區財政局提出反饋意見:
(一)信函方式。聯系地址:鄞州區前河南路16號鄞州財政局719室(315100)
(二)電話方式。聯系人:陳育蕾,聯系電話:0574-89295863
(三)網絡方式。通過“我有建議”欄線上提出意見建議
附件:《鄞州區區級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鄞州區區級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區級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管理,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和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寧波市市級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管理辦法的通知》(甬財政發〔2019〕31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級開展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管理。
財政專戶資金轉為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財政專戶開戶銀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等大額財政專戶資金,可以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由區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轉出定存的金額和期限。糧食風險基金等國務院批準保留的專項支出類財政專戶資金和待繳國庫非稅收入資金、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資金,一律不得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
區級國庫資金存放管理,按照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寧波市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區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的,應當采取競爭性存放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
第二章 競爭性存放操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競爭性存放,是指區財政局在確保資金安全和資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通過招投標方式,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根據評分結果擇優確定財政專戶資金存放銀行的財政管理活動。
區財政局可以自主實施,也可以委托鄞州區政務服務中心、正規中介機構組織實施競爭性存放具體招投標事宜。
第五條 參與區級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放的銀行,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及政策性銀行。
第六條 競爭性存放過程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流程包括:
(一)發布競爭性存放公告。區財政局或受其委托的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中介機構應確保參與銀行充足的響應時間,至少于每次操作前10個工作日通過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網站(后續如網站調整,以調整后的網站作為發布網站)、鄞州區財政局門戶網站等指定網站發布資金存放銀行競爭性選擇公告,載明資金存放事宜、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報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報名截止時間等事項。
(二)組建評選委員會。區財政局或受其委托的區政務服務中心、中介機構應當組建由區財政局內部成員和外部專家共同組成的5人及以上單數人員的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會成員應嚴格執行利益回避的相關規定,成員名單在競爭性選擇結果確定之前應當保密。
(三)確定存放銀行。評選委員會采用綜合評分法對符合基本資格要求的參與銀行逐一進行評分,根據評分結果擇優確定資金存放銀行并發布資金存放中標公告。
(四)簽訂存放協議。根據招標結果,區財政局與中標銀行簽訂資金存放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區財政局依據中標結果和存放協議,辦理資金劃撥。中標銀行收到劃撥資金后應向區財政局開具存款證明。存款證明應當記錄中標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五)資金到期收回。存放資金到期后,中標銀行應按照約定將存款本金、利息分別足額劃回區財政局指定賬戶。款項劃回后,相關證明、協議自動失效。
第七條 綜合評分法的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的具體設置,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評分指標主要包括經營狀況、服務水平、利率水平、經濟貢獻度等方面。經營狀況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資金存放銀行的資產質量、償付能力、運營能力、內部控制水平等。服務水平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資金存放銀行提供支付結算、對賬、分賬核算等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應當符合國家利率政策規定。研究設置反映資金存放銀行對小微企業、“三農”、扶貧領域貸款等支持經濟發展貢獻度的相關指標。
評分標準主要明確各項評分指標的權重和計分公式。具體的評分指標和標準權重由區財政局結合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細化設置,并于每期招標文件中公布。
第八條 區財政局應視財政資金情況,在確保資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適時確定資金定期存放數額,按規定進行競爭性方式操作。除社會保險基金等按照國家規定開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資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一年以內(含一年)。
第九條 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辦理定期存款,應控制定期存款的銀行數量,具體數量根據擬招標的定期存款情況決定。
第三章 管理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十條 區財政局不得已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為由,在定期存款銀行新開立財政專戶,不得采取購買理財產品的方式存放財政專戶資金。
第十一條 中標的資金存放銀行不得將財政專戶定期存款資金投向國家有關政策限制的領域,不得已財政專戶定期存款資金賺取高風險收益。
中標銀行未按規定和承諾辦理相關業務,造成專戶資金風險或損失的,中標銀行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中標銀行在資金存放期間出現重大安全風險事件或者經營狀況惡化影響資金存放安全的,區財政局應當及時收回資金。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違規干預、插手資金存放工作。
第十三條 中標的資金存放銀行應向區財政局出具廉政承諾書,承諾不得向區財政局相關人員輸送任何利益,承諾不得將資金存放與區財政局相關負責人員在本行親屬的業績、收入掛鉤。凡發現資金存放銀行未遵守廉政承諾或在資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輸送行為的,區財政局應當及時收回資金,并在3年內取消該銀行參加財政專戶資金競爭性存放的競標資格。
第十四條 如遇國家和省、市、區有關政策調整,區財政局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中標銀行應積極予以辦理。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時國家有關利率政策計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按原協議規定的起息日、期限、中標利率、到期日還本付息。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區級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競爭性存放由區財政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統一組織并具體辦理相關事宜。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寧波市鄞州區財政局關于印發鄞州區區級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管理辦法的通知》(鄞財發〔2021〕81號)同時廢止。
關于鄞州區區級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管理辦法的起草情況說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我區對財政專戶資金實行了競爭性存放,主要操作依據是《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文件。寧波市財政局于2019年起草了《寧波市市級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管理辦法》(甬財政發〔2019〕315號),對市級財政專戶資金的定期存款進行了規范。
為進一步規范區級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管理,提高專戶資金存款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建立健全科學規范、公正透明的財政部門資金存放管理機制,我區曾于2021年就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方面出臺了專門的管理辦法。
為適應發展形勢需要,原文件部分條款需進行調整,區財政局將廢止2021年印發的《鄞州區區級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管理辦法》(鄞財發〔2021〕81號),起草制訂新的《鄞州區區級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起草依據和過程
(一)起草依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和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寧波市市級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管理辦法的通知》(甬財政發〔2019〕315號)。
(二)起草過程:區財政局以《寧波市市級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管理辦法》內容框架為基礎,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形成《鄞州區區級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管理辦法》初稿。
三、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四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競爭性存放操作,第三章管理監督與法律責任,第四章附則,共16條。
第一章“總則”,共3條。明確了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管理辦法的相關依據、適用范圍等內容。
第二章“競爭性存放操作”,共6條。明確了競爭性存放的概念、參與者范圍、具體流程、評分標準、期限等內容。
第三章“管理監督與法律責任”,共5條。明確了定期存款的各項管理監督要求及法律責任。
第四章“附則”,共2條。明確了競爭性存放的組織者和施行時間等內容。
四、貫徹執行的建議
近期,我區將開展新一輪財政專戶定期存款公開招投標,建議按財政部、市財政局相關文件規定,以及該《辦法》的要求規范實施新一輪招投標。《辦法》發布后,區級開展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行進行定期存款,嚴格按《辦法》各項要求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