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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寧波市鄞州區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3年版)》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5-07-08 信息來源: 區政府辦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各部門、各直屬部門:

《寧波市鄞州區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3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寧波市鄞州區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3版)

寧波市鄞州區發展和改革局? ? 中共寧波市鄞州區委社會工作部

中共寧波市鄞州區委政法委員會? ? ?寧波市鄞州區社會治理中心

寧波市鄞州區檔案館? ? ? ? ? ?寧波市鄞州區殘疾人聯合會

寧波市鄞州區婦女聯合會? ? ? ?共青團寧波市鄞州區委員會

寧波市鄞州區教育局? ? ? ? ? ? ?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區分局

寧波市鄞州區民政局? ? ? ? ? ? ? ? ?寧波市鄞州區司法局

寧波市鄞州區財政局? ? ? ?寧波市鄞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鄞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

寧波市鄞州區水利局? ? ? ? ? ? ?寧波市鄞州區農業農村局

寧波市鄞州區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寧波市鄞州區衛生健康局

鄞州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 ? ? ?寧波市鄞州區應急管理局

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寧波市鄞州區醫療保障局

寧波市鄞州區營商環境建設辦公室? 鄞州區征管中心(城中村改造中心)

寧波市鄞州區生態環境分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鄞州區稅務局

寧波市鄞州區氣象局? ? ? ? ? ? ? ? ? ? 鄞州郵政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

附件

寧波市鄞州區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3版)

目? 錄

一、幼有所育

1.優孕優生服務

2.兒童健康服務

3.兒童關愛服務

二、學有所教

4.學前教育助學服務

5.義務教育服務

三、勞有所得

6.就業創業服務

7.工傷失業保險服務

四、病有所醫

8.公共衛生服務

9.醫療保險服務

10.計劃生育扶助服務

五、老有所養

11.養老助老服務

12.養老保險服務

六、住有所居

13.公租房服務

14.住房改造服務

七、弱有所扶

15.社會救助服務

16.公共法律服務

17.扶殘助殘服務

八、軍有所撫

18.優軍優撫服務

九、文有所化

19.公共文化服務

十、體有所健

20.公共體育服務

十一、事有所便

21.生活便利服務

22.生活安全服務

23.生活環境服務

24.殯葬公共服務

一、幼有所育

1.優孕優生服務

(1)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

服務對象:轄區常住計劃懷孕夫婦。

服務內容:免費為轄區常住計劃懷孕夫婦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計劃懷孕夫婦,可在現居住地接受該項服務,享受與戶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試點工作技術服務規范(試行)》《浙江省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2020版)》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2)孕產婦健康服務

服務對象:轄區常住孕產婦。

服務內容:免費為轄區常住孕產婦規范建立《母子健康手冊》,分別在孕早期提供1次、孕中期和孕晚期各提供2次健康管理服務,提供1次產后訪視和產后42天健康檢查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四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3)增補葉酸預防神經管缺陷服務

服務對象:夫妻(至少一方)為本區戶籍、孕前3個月至孕早期3個月的婦女。

服務內容:為準備懷孕的生育婦女在孕前3個月至孕早期3個月增補葉酸,并提供健康指導、追蹤隨訪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相關工作規范(2020年版)》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浙江省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相關工作規范(2020年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4)基本避孕服務

服務對象:育齡人群。

服務內容:免費提供基本避孕藥具和免費實施基本避孕手術,包括放置宮內節育器術、取出宮內節育器術、放置皮下埋植劑術、取出皮下埋植劑術、輸卵管絕育術、輸卵管吻合術、輸精管絕育術、輸精管吻合術。

服務標準:1.免費基本避孕藥具:在市級集中采購環節用于購買免費基本避孕藥具;在市、縣、鄉各級存儲和調撥環節主要用于藥具運輸、倉儲設備購置和維護,倉儲場地租用、質量抽查檢測、記錄等工作;在發放服務環節主要用于服務機構開展咨詢指導、初診排查、提供藥具和信息登記等服務。2.免費基本避孕手術和隨訪服務:免費基本避孕手術結算標準按照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等印發的現行醫療服務價目執行,結算項目內容依據《臨床診療指南與技術操作規范:計劃生育分冊》(2017修訂版)《絕經后宮內節育器取出技術指南》《浙江省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2020版)》確定。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5)生育保險

服務對象: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參保職工,以在職職工身份參加我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的未就業配偶(以下統稱未就業配偶)。

服務內容:按規定為單位和個人提供統一的參保經辦服務,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服務標準:1.用人單位在職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及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享受生育醫療津貼和生育醫療待遇。生育津貼待遇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生育津貼按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月平均工資與該用人單位申報醫療保險費時的職工工資口徑一致。靈活就業人員及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生育津貼按上年度繳費基數計發。生育醫療待遇按照本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享受。2.未就業配偶按照定額補償標準享受生育醫療待遇。

支出責任:用人單位為在職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由失業保險基金繳納生育保險費。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和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含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牽頭負責單位:區醫保局。

2.兒童健康服務

(6)預防接種

服務對象:0-6歲兒童。

服務內容:對適齡兒童按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免疫程序進行常規接種。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四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以鄉鎮(街道)為單位,適齡兒童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達到90%以上。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疾控中心。

(7)兒童健康管理

服務對象:0-6歲常住兒童。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的常住0-6歲兒童提供13次(出院后1周內、滿月、3月齡、6月齡、8月齡、12月齡、18月齡、24月齡、30月齡、3歲、4歲、5歲、6歲各一次)免費健康管理服務,具體包括:新生兒家庭訪視、新生兒滿月健康管理,開展體格檢查、生長發育和心理行為發育評估,聽力、視力和口腔篩查,進行科學喂養(合理膳食)、生長發育、疾病預防、預防傷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導;為0-3歲兒童每年提供2次中醫調養服務,向兒童家長傳授兒童中醫飲食調養、起居活動指導,以及摩腹、捏脊和穴位按揉方法。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四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3.兒童關愛服務

(8)特殊兒童群體基本生活保障

服務對象:孤兒、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服務內容:為孤兒、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費。

服務標準:兒童福利機構養育的孤兒年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按不低于上年度寧波市城鎮常住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80%確定,社會散居孤兒(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年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按不低于兒童福利機構孤兒養育標準的80%確定。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社會散居孤兒的養育標準全額或補差發放。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9)困境兒童保障

服務對象: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服務內容:為困境兒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醫療保障、教育保障,落實撫養監護責任。為殘疾的困境兒童提供康復救助等福利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普惠型兒童福利體系建設的意見》《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孤兒和困境兒童社會福利事業的實施意見》等執行。自身殘疾或長期患重大疾病,且家庭收入在低保標準的150%以內的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費參照當地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全額或補差發放。對低保家庭中的困境兒童,參照社會散居孤兒的養育標準,采取補差發放,落實基本生活費。對低保邊緣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兒童,可以參照社會散居孤兒的養育標準,采取補差的辦法,落實基本生活費,具體按照《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財政局關于調整2022年度孤兒和困境兒童(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執行。困境兒童信息系統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會建立困境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村(居)委會兒童主任定期走訪,并有詳細走訪記錄。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10)留守兒童關愛保護

服務對象: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責任,被留在本區轄區內戶籍地、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服務內容:指導落實家庭主體監護責任,提供家庭監護指導、心理關愛、行為矯治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及地方相關標準執行,留守兒童信息系統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會建立留守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村(居)委會兒童主任定期走訪,并有詳細走訪記錄。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區婦聯。

二、學有所教

4.學前教育助學服務

(11)學前教育幼兒資助

服務對象:根據《寧波市學生資助工作實施辦法》認定的納入資助對象的各級各類幼兒園就讀幼兒,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幼兒、特困供養幼兒、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烈士子女、殘疾幼兒、低保邊緣家庭幼兒、低收入農戶家庭幼兒、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幼兒,和因災因病等突發情況致困幼兒以及幼兒園通過家訪等方式據實認定需要資助的幼兒。

服務內容: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幼兒減免保育費和提供補助。

服務標準:對公辦幼兒園符合條件幼兒按當地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保教費標準免交保教費;對民辦幼兒園符合條件幼兒按當地公辦一星級幼兒園保教費標準進行減免。提供補助等其他項目的資助方式和資助標準由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教育局。

5.義務教育服務

(12)義務教育階段免除學雜費

服務對象:義務教育學生。

服務內容: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國家對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公用經費予以保障,對符合條件的民辦學校公用經費給予補助。

服務標準:義務教育階段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為小學1200元,初中1600元;在此基礎上,對寄宿制學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300元標準增加公用經費補助,繼續落實農村地區不足100人的規模較小學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經費政策;不足300人的學校,增加一定的日常公用經費補助,確保學校日常公用經費需要;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按當地普通同級學校生均公用經費的10倍以上撥付,并納入義務教育保障體系,隨班就讀學生按同級特殊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教育局。

(13)義務教育免費提供教科書

服務對象:義務教育學生。

服務內容:免費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提供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免費為小學一年級學生提供正版學生字典。免費提供市級通用地方課程教材、與國家課程教材相關的學生輔助學習資源等。

服務標準:實物標準。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教育局。

(14)義務教育學生生活補助

服務對象:根據《寧波市學生資助工作實施辦法》認定的納入資助對象的義務教育學校就讀學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烈士子女、殘疾學生、低保邊緣家庭學生、低收入農戶家庭學生、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和因災因病等突發情況致困學生以及學校通過家訪等方式據實認定需要資助的學生。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學生提供生活補助。

服務標準:寄宿小學生每生每年125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小學生每生每年625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教育局。

(15)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

服務對象:根據《寧波市學生資助工作實施辦法》認定的納入資助對象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就讀學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烈士子女、殘疾學生、低保邊緣家庭學生、低收入農戶家庭學生、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和因災因病等突發情況致困學生以及學校通過家訪等方式據實認定需要資助的學生。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學生免費提供營養餐或提供營養改善計劃補助。

服務標準:基礎補助標準為每生每月150元,全年按10個月計算,每生每年1500元。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教育局。

三、勞有所得

6.就業創業服務

(16)就業信息服務

服務對象:有就業創業需求的勞動年齡人口。

服務內容:提供就業創業和勞動用工政策法規咨詢;發布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價位、職業培訓、見習崗位等信息。

服務標準:按照《公共就業服務總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指導意見》等公共就業服務標準和要求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17)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

服務對象:有就業創業需求的勞動年齡人口。

服務內容:為有求職需求的勞動者提供求職登記、崗位推薦、招聘會等服務;對有創業需求的勞動者提供創業開業指導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公共就業服務總則》《職業指導服務規范》《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規范》《職業介紹服務規范》《現場招聘會服務規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指導意見》等公共就業服務標準和要求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區市場監管局。

(18)就業登記與失業登記

服務對象:用人單位、勞動者。

服務內容:為招用城鄉勞動者、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以及法定勞動年齡內從事或退出個體經營、自主創業或靈活就業的城鄉勞動者,提供就業登記或注銷服務;為年滿16周歲(含)至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要求的城鄉勞動者提供失業登記或注銷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公共就業服務總則》《就業登記管理服務規范》《失業登記管理服務規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指導意見》等公共就業服務標準和要求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19)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

服務對象: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辭職辭退、解除(終止)聘用(勞動)合同、取消錄(聘)用、被開除等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未就業的原機關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軍隊文職人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及中專畢業生,自費出國留學及其他因私出國(境)人員、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自由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其他實行社會管理人員。

服務內容:提供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接收和轉遞,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和歸檔,檔案的整理和保管,為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提供檔案查(借)閱服務;依據檔案記載出具存檔、經歷、親屬關系等相關證明;為相關單位提供入黨、參軍、錄用、出國(境)等政審(考察)服務;黨員組織關系的結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規定》《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簡化優化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建設的指導意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規范》等文件和國家標準要求執行。免費提供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20)就業見習服務

服務對象: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學年大學生、16-24歲登記失業青年。

服務內容:為有見習意愿的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學年大學生、16-24歲登記失業青年提供見習崗位;見習單位為見習人員按月發放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基本生活補助,辦理工傷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對符合條件的見習單位給予就業見習補貼。

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10部門關于實施百萬就業見習崗位募集計劃的通知》《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執行。

支出責任:區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21)就業援助

服務對象: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

服務內容: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等服務。對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創業且符合條件的,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

服務標準:按照《就業援助服務規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指導意見》《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等公共就業服務標準執行。零就業家庭動態“清零”。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22)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補貼和生活費補貼

服務對象:參加培訓并符合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

服務內容:對參加培訓并符合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鑒定)補貼和生活費補貼。

服務標準:具體補貼標準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23)“12345”(“1233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電話服務

服務對象:所有單位和個人。

服務內容:為社會公眾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政策資源、信息查詢、信息公開、業務辦理和投訴舉報等服務。

服務標準:人工服務為每周5×8小時,自動語音服務為每周7×24小時,綜合接通率達到80%以上。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信訪局、區人力社保局、區營商環境建設辦。

(24)勞動關系協調

服務對象:用人單位及所有勞動者。

服務內容:提供勞動關系法規政策咨詢、勞動用工、薪酬以及勞動關系矛盾糾紛化解等方面指導,提供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示范文本和企業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務。

服務標準:提供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發布有關工資信息。免費提供企業工資指導線等信息。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25)勞動用工保障

服務對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服務內容:提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維權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等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7.工傷失業保險服務

(26)失業保險

服務對象:依法參保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失業人員。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職工、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等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在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27)工傷保險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繳費人員。具體人員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用人單位招用不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確定。

服務內容: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保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服務標準: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費。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四、病有所醫

8.公共衛生服務

(28)建立居民健康檔案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戶籍及非戶籍居民)建立統一、規范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四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29)健康教育與健康素養促進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推進健康促進醫院、學校、社區、企業、家庭等健康促進場所建設,開展健康科普和重點領域、重點人群的健康教育,做好控煙宣傳和人群干預。提供健康教育資料、設置健康教育宣傳欄、開展公眾健康咨詢服務、舉辦健康知識講座、開展個體化健康教育。每年發布全區居民健康素養水平數據。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四版)》《浙江省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規范(2020 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疾控中心、區教育局。

(30)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

服務對象:法定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員及相關人群。

服務內容:及時發現、登記、報告及處理就診的傳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員,提供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范知識宣傳和咨詢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四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不得瞞報、漏報、遲報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報告的傳染病。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疾控中心。

(31)衛生監督協管服務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居民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關信息報告、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學校衛生服務、職業衛生監督協管服務、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計劃生育相關信息報告。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四版)》《職業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技術規范》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疾控中心。

(32)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務對象:轄區內原發性高血壓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35歲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發性高血壓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篩查、隨訪評估、分類干預和健康體檢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四版)》《國家基層高血壓防治管理指南》《國家基層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33)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務對象:現癥地方病病人。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大骨節病、克山病、氟骨癥、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狀腺腫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蟲病患者建立健康檔案,進行社區管理。

服務標準:對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個月隨訪1次,對大骨節病、氟骨癥、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狀腺腫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蟲病患者每年隨訪1次。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疾控中心。

(34)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健康管理

服務對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常住居民中診斷明確、在家居住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提供登記管理、隨訪評估、分類干預和健康體檢等服務。在冊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每年至少隨訪4次,在病情許可的情況下,征得監護人與(或)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1次體檢。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四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35)結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務對象:轄區內確診的常住肺結核患者。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確診的常住肺結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觸者篩查及推介轉診、入戶隨訪、督導服藥、結果評估、分類干預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四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疾控中心。

(3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隨訪管理

服務對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務內容:提供健康咨詢、行為干預、配偶/固定性伴檢測、隨訪、督導服藥等服務,配合相關機構做好轉介。

服務標準: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隨訪工作指南(2016年版)》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疾控中心。

(37)社區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為人群干預

服務對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為人群。

服務內容:為艾滋病性傳播高危行為人群提供艾滋病預防、性與生殖健康知識,推廣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詢檢測等綜合干預措施。

服務標準:按照《異性性傳播高危人群預防艾滋病干預工作指南(2016年版)》《男男性行為人群預防艾滋病干預工作指南(2016年版)》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疾控中心。

(38)基本藥物供應保障服務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滿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藥需求。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提高基本藥物供給能力。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及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醫保局。

(39)職業病健康管理

服務對象: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職業病病人提供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醫保局、區民政局。

9.醫療保險服務

(40)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繳費人員。具體人員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等有關規定確定。

服務內容: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具體保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服務標準:待遇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家醫療保障待遇清單》《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浙江省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牽頭負責單位:區醫保局。

(41)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具體人員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等有關規定確定。

服務內容: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待遇,具體保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服務標準:待遇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家醫療保障待遇清單》《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通過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籌集,政府補助部分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有關規定執行。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出。經民政等部門認定的鄞州區戶籍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含困境兒童)、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及二級殘疾人、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兒,其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牽頭負責單位:區醫保局、區稅務局。

(42)疾病應急救助

服務對象:在轄區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具體人員范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確定。

服務內容:給予緊急救治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醫療機構診療規范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10.計劃生育扶助服務

(43)農村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服務對象: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夫婦。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夫婦發放獎勵扶助金。

服務標準:現存一個子女的符合條件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夫婦每人每月100元,現存兩個女孩的符合條件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夫婦每人每月80元。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44)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服務對象: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婦和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夫婦和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提供特別扶助金。

服務標準:未滿60周歲,或年滿60周歲且已納入政府集中供養的扶助對象,扶助金每人每月800元;未滿60周歲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滿60周歲且未納入政府集中供養的扶助對象,扶助金每人每月1000元;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一級、二級、三級人員每人每月扶助金分別為820元、590元、360元。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五、老有所養

11.養老助老服務

(45)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務對象:65歲及以上老年人。

服務內容:每年為轄區內65歲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等服務;為65歲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中醫體質辨識和中醫藥保健指導。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四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46)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

服務對象:本區戶籍特殊困難老年人。

服務內容:提供能力綜合評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與健康狀況評估的銜接。

服務標準: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生活能力首次評估每人次8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人次40元;居家老年人,生活能力首次評估每人次15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人次75元。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47)機構養老服務補貼

服務對象:本區戶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歲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服務內容:采取政府補貼的形式,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提供支持。

服務標準:本區戶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歲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的,參照本區特困供養人員護理費標準執行,補貼對象可按規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幫扶。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和養老服務補貼不重復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和養老服務補貼不重復享受。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48)居家養老服務補貼

服務對象:本區戶籍并居住在本區的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本人及子女獲得縣級以上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60周歲及以上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居家老年人。本區戶籍并居住在本區的80周歲及以上居家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歲以上老年人。

服務內容:采取政府補貼的形式,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接受居家養老服務提供支持。

服務標準:本區戶籍并居住在本區的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本人及子女獲得區級以上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60周歲及以上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居家老年人中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給予每人每月45小時服務,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給予每人每月30小時服務,輕度失能(失智)老年人給予每人每月12小時服務。80周歲及以上居家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歲以上老年人,給予每人每月3小時居家養老服務。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80周歲及以上居家老年人補貼標準按每人每月125元執行,與上述3小時的居家養老服務不重復享受。具有鄞州區戶籍并實際居住在鄞州區的60周歲-79周歲的經評估照護等級為輕度及以上的獨居老年人,給予每人每月2小時。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49)高齡津貼

服務對象:本區戶籍且年齡在80周歲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按月發放高齡津貼。

服務標準:80周歲(含80周歲)-89周歲每人每月60元,90周歲(含90周歲)-98周歲每人每月100元,99周歲及以上每人每月800元。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50)老年人意外險

服務對象:具有本區戶籍并居住在本區的80周歲(含)以上居家老年人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居家老年人。

服務內容:政府按照標準給予符合補助條件的老年人全額補助。

服務標準:80周歲(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40元保費標準,60周歲(含)至80周歲補助對象每人每年35元保費標準。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51)長期護理保險

服務對象:參加鄞州區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在參保時,同步參加長期護理保險。經評估確認為重度失能的參保人,可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

服務內容:為重度失能人員的基本生活照料和與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提供資金和服務保障。

服務標準:長期護理保險待遇標準按照《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失能人員可選擇入住定點服務機構接受護理服務,或指定定點服務機構上門提供居家護理服務。選擇機構護理的,實行按床日定額標準支付。選擇居家護理的,可享受規定時長的護理服務。

支出責任:由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支出。

牽頭負責單位:區醫保局。

(52)村(社區)居家照料服務

服務對象:城鄉社區居家老年人。

服務內容:為老年人居家養老提供相關活動場所和服務。

服務標準:依托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等公共設施,為老年人居家養老提供相關活動場所和服務內容。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53)探訪服務

服務對象:常住的獨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殘、計劃生育特殊困難老年人。

服務內容:提供探訪關愛服務。

服務標準:每月探訪不少于1次。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54)老年健康與醫養結合服務項目

服務對象:65歲及以上老年人。

服務內容:1.為65歲及以上老年人提供醫養結合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結合歷次老年人健康體檢結果,每年對轄區內65歲及以上老年人進行2次醫養結合服務,服務內容包括血壓測量、末梢血血糖檢測、康復指導、護理技能指導、保健咨詢、營養改善指導等6個方面。對高齡(80歲及以上)、失能、行動不便的老年人上門開展服務。2.為65歲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評估與健康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每年對轄區內提出申請的65歲及以上失能老年人上門進行健康評估,包括老年人能力(含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精神狀態與社會參與能力、感知覺與溝通能力)和老年綜合征罹患程度評估;對評估后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及照護者年內提供至少1次的健康服務,包括康復護理指導、心理支持等。

服務標準:《浙江省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規范(2020版)》。

支出責任:按照《浙江省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相關工作規范(2020年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12.養老保險服務

(55)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退休人員。

服務內容: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

服務標準: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及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各級政府按規定給予補貼。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56)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參保對象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給予繳費補貼,按時足額發放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等待遇。

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及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支付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個人繳費補貼、繳費年限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等。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并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按規定發放繳費年限養老金、喪葬補助費和給予困難群體參保費代繳等。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出,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六、住有所居

13.公租房服務

(57)公租房保障

服務對象:符合當地條件的城鎮常住人口住房、收入困難家庭。

服務內容:提供貨幣補貼或實物配租。

服務標準:按照市或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公布的公租房租金標準及貨幣補貼標準執行。

支出責任:區人民政府負責,引導社會資本投入,中央、市級財政給予資金補助,其中市級補助按《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有關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住建局。

14.住房改造服務

(58)城中村改造

服務對象:城中村居民(村民)。

服務內容:開展城中村改造范圍的拆除和整治,拆除時提供實物安置或貨幣補償。

服務標準:涉及拆除的房屋,按照市和區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相關規定予以安置補償。

支出責任:區人民政府負責,引導社會資本投入,上級給予資金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城中村改造服務中心。

(59)農村危房改造

服務對象: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易返貧致貧戶、農村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農村低保邊緣家庭和未享受過農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無法解決住房安全問題的其他脫貧戶。

服務內容:提供危房改造補助,幫助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低收入群體解決住房安全問題。

服務標準:具體標準由區級人民政府確定。

支出責任:區人民政府負責,個人自籌等相結合,上級給予資金補助。市級補助參照《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住建局。

七、弱有所扶

15.社會救助服務

(60)最低生活保障

服務對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

服務內容:為低保對象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服務標準: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相關規定執行。低保金實行補差原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差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按照百分之三十計發。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61)精準幫扶綜合保險項目

服務對象:民政等部門認定的貧困對象、家庭。

服務內容:為本區戶籍貧困家庭提供家庭財產保險,為本區戶籍貧困對象提供意外傷害保險、重大疾病保險及限制承保疾病病種保險。

服務標準:按照《寧波市鄞州區精準幫扶綜合保險保險合同》等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區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62)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服務對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服務內容: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照料護理、疾病治療、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喪葬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相關規定執行。特困供養標準,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63)醫療救助

服務對象:民政等部門認定的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困境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重點優撫人員、原精減退職職工、三老人員、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人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見義勇為、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服務內容: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給予補貼,實施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救助。

服務標準:具體救助標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浙江省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促進共同富裕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意見》《關于貫徹<浙江省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促進共同富裕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意見>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有關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醫保局、區民政局。

(64)臨時救助

服務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服務內容:為救助對象發放臨時救助金;對有需要的救助對象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浙江省臨時救助辦法》相關規定執行。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準,由區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65)受災人員救助

服務對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

服務內容:及時為本轄區內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對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的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失生活來源的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期生活救助;及時核定本轄區內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并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為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務標準: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應急救援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等相關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應急管理局。

16.公共法律服務

(66)法律援助

服務對象: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

服務內容:提供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刑事辯護與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

服務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全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范》《全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范》《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司法局。

17.扶殘助殘服務

(67)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服務對象:具有本區戶籍,持有本省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200%以下的殘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標準150%以下勞動年齡段的殘疾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的重度殘疾人和三級、四級智力、精神殘疾人。

服務內容: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200%以下的殘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標準150%以下勞動年齡段的殘疾人發放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服務支出。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的重度殘疾人和三級、四級智力、精神殘疾人發放護理補貼。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貫徹落實<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有關精神的通知》《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殘疾人聯合會 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寧波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實施辦法>和<寧波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殘疾人聯合會 寧波市財政局關于調整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的通知》等執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按照區低保標準的30%確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檔,分別為每人每月540元、270元、135元。對經區民政局、區殘聯批準由機構托養照料服務的殘疾人,在上述補貼標準基礎上上浮50%,其中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在上浮50%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區殘聯。

(68)重度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務對象:依靠家庭供養、本人按規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標準且財產符合低保條件的成年重度殘疾人和成年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

服務內容:符合條件的對象,經個人申請,可按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服務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區殘聯。

(69)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

服務對象:就業年齡段智力、精神及其他重度殘疾人。

服務內容:根據實際需求,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供護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訓練、職業康復、勞動技能培訓、輔助性就業等服務。

服務標準:對新建擴建(含租賃形式簽訂五年以上租賃合同的)的區級一、二星級“殘疾人之家”,區財政按照不同規模、機構性質、投入資金等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助(用房以租賃形式簽訂五年以上的服務機構,補助資金分五年按比例到位,第一年不超過40%,其余部分以后逐年補助)。區級“殘疾人之家”的機構日常運作經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6480元;對開展殘疾人輔助性(庇護性)就業的“殘疾人之家”,按每人每月300元標準給予機構就業補貼。區級“殘疾人之家”的日常運作經費和輔助性(庇護性)就業補貼由區財政全額承擔。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殘聯、區民政局。

(70)殘疾人康復服務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有康復需求的持證殘疾人;符合條件0-18周歲各類殘疾兒童、孤獨癥譜系障礙兒童。

服務內容:提供康復醫療、康復訓練、輔具適配、康復護理、專業心理服務、康復知識培訓和專業指導等基本康復服務。為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提供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具適配、康復訓練、功能評估和康復生活補貼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目錄(2019版)》《寧波市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行動實施方案》《寧波市殘疾兒童和少年康復服務制度實施細則(修訂版)》等政策規范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殘聯、區教育局、區民政局、區衛生健康局、區市場監管局。

(71)殘疾兒童及青少年教育

服務對象:殘疾學生、困難殘疾人家庭子女。

服務內容:為殘疾學生提供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對殘疾兒童普惠性學前教育予以資助;對殘疾學生特殊學習用品、教育訓練、交通費等予以補助;在校殘疾人大學生和研究生的學費住宿費減免。

服務標準:對符合條件的殘疾學生及經濟困難殘疾人家庭子女,免除學前教育保教費,減免義務教育學費和教科書費并提供營養餐、發放生活補助,減免高中教育學費并發放國家助學金。對在校殘疾人大學生和研究生的學費、住宿費減免按《寧波市殘疾人聯合會 寧波市教育局 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免除殘疾人大學生學費住宿費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具體資助、補助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確。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教育局、區殘聯。

(72)殘疾人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

服務對象:有就業創業培訓需求的殘疾人。

服務內容:為有就業需求和意愿的殘疾人提供求職登記、能力評估、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每月15日組織推薦鄞州籍勞動年齡段持證殘疾人參加寧波市就業專場招聘會(線下、線上),提供線下(窗口)和線上就業咨詢接待服務。為未就業殘疾人提供就業技能培訓,為在崗殘疾人提供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或高技能人才培訓,為有創業意愿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殘疾人提供創業培訓,為高校殘疾畢業生、殘疾人高技能人才、貧困殘疾人、殘疾人創業帶頭人、殘疾人非遺傳承人等重點群體提供有針對性的培訓服務,為優秀創業殘疾人項目提供線上線下展銷平臺。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級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基地服務規范、殘疾人就業培訓和崗位提供服務標準,以及《浙江省殘疾人職業技能提升實施計劃(2022-2025)》《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等3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管理辦法(試行)》《寧波市人力社保局等6部門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實施意見》《寧波市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殘聯、區人力社保局。

(73)殘疾人文化體育服務

服務對象:殘疾人。

服務內容:在電視臺提供有字幕或手語的節目,在公共圖書館提供盲文和有聲讀物等閱讀服務;為基層殘疾人體育活動場所和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配置適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無障礙條件。

服務標準:區級電視臺按照《國家通用手語常用詞表》開設手語節目或加配字幕,各級公共圖書館建立盲人閱覽區域,公共圖書館與殘疾人體育活動場所按照《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浙江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等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殘聯、區委宣傳部、區文廣旅體局。

(74)殘疾人和老年人無障礙環境建設

服務對象:殘疾人、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等。

服務內容:分年度逐步為有改造需求的殘疾人家庭提供無障礙改造服務,為有改造需求的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實施適老化改造。

服務標準:按照《無障礙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及相關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區住建局、區殘聯。

八、軍有所撫

18.優軍優撫服務

(75)優待撫恤

服務對象: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離退休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人員發放撫恤金、優待金、生活補助或者給予其他優待。

服務標準: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的決定》《寧波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省、市和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76)退役軍人安置

服務對象:退役軍人。

服務內容:自主擇業、自主就業、自謀職業、復員、逐月領取退役金的,按規定享受扶持就業創業優惠政策;自主就業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其他分別采取轉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予以安置,提供在安置地辦理落戶、養老、醫療保險轉接等服務。安排工作的,在待安排工作期間按規定逐月發給生活補助費,并及時辦理養老、醫療等社保接續手續。

服務標準:按照《退役軍人保障法》《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浙江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關于<印發寧波市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發放辦法>的通知》《關于印發<寧波市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關于發給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死亡軍人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的通知》《關于調整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公勤費和護理費標準的通知》《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省、市和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區人力社保局、區醫保局。

(77)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服務

服務對象:退役軍人。

服務內容:對符合條件且有就業需求的退役軍人,提供專場招聘服務。組織適應性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組織其中有創業意愿的,開展創業培訓。

服務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組織2次退役軍人專場招聘活動。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在法定退休年齡前接受一次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免學雜費、免住宿費、免技能鑒定費),并享受培訓期間生活補助,培訓時長結合培訓項目時長科學設定。適應性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個性化培訓、創業培訓等按照《退役軍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退役軍人事務部等七部門關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等七部門關于全面做好浙江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寧波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寧波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等八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加強和改進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省、市和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區人力社保局。

(78)烈士紀念活動和宣傳教育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以清明節、國家公祭日、重大歷史事件紀念日、重要戰役紀念日、烈士紀念日等為契機,依托烈士紀念設施,采取專題展覽、烈士英雄事跡宣講、紅色經典影視展播等多種形式,開展英烈褒揚紀念活動,講好英烈故事,弘揚英烈精神,推進紅色印記傳承。

服務標準:采取“互聯網+烈士紀念設施”方式,實現網上祭掃和數字網絡展示;各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免費開放,為社會提供良好的瞻仰環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烈士公祭辦法》《烈士安葬辦法》《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79)特殊群體集中供養

服務對象: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進入老年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服務內容:提供集中供養、醫療等保障。

服務標準: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光榮院管理辦法》《優撫醫院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的決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省、市和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區民政局。

九、文有所化

19.公共文化服務

(80)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公共博物館(非文物建筑及遺址類)、公共美術館、農村文化禮堂等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基本服務項目健全。

服務標準:公共文化設施的開放時間,不得少于省規定的最低時限。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公共文化設施應按規定組織開展公共文化活動。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文廣旅體局、區委宣傳部、區文聯。

(81)送戲曲下鄉

服務對象:農村居民。

服務內容:為農村鄉鎮每年送戲曲等文藝演出。

服務標準:按照《關于戲曲進鄉村的實施方案》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文廣旅體局、區委宣傳部、區教育局。

(82)收聽廣播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提供廣播節目和突發事件應急廣播服務。

服務標準:行政村有線電視廣播聯網率達到100%。農村有線廣播村村響每天播出次數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鐘。提供不少于15套廣播節目;在直播衛星公共服務覆蓋地區,提供不少于17套廣播節目,通過調頻廣播覆蓋提供不少于6套廣播節目。通過廣播電視和新媒體等方式提供的應急廣播服務綜合覆蓋率達到100%。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文廣旅體局。

(83)觀看電視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提供電視節目服務。

服務標準:有線數字電視覆蓋率達到100%。提供不少于15套電視節目;在直播衛星公共服務覆蓋地區,通過直播衛星提供不少于25套電視節目。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文廣旅體局。

(84)觀賞電影

服務對象:中小學生、農村居民。

服務內容:為中小學生觀看優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務。為農村群眾提供數字電影放映服務。

服務標準:保障每名中小學生每學期至少觀看2次優秀影片。每年國產新片(院線上映不超過2年)比例不少于1/3。全區農村每年公益電影放映不少于3610場。

支出責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和寧波市相關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教育局、區委宣傳部。

(85)讀書看報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公共圖書館(室)、文化館(站)、行政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農家書屋等配備圖書、報刊和電子書刊,并免費提供借閱服務;在城鎮主要街道、公共場所、居民小區等人流密集地點設置公共閱報欄(屏),提供時政、“三農”、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務。以“書香寧波”為總品牌,區級每年舉辦讀書活動。市、縣級政府每年舉辦全民閱讀活動1次。

服務標準:按照《關于高質量建設公共文化服務現代化先行省的實施意見》規定執行。公共圖書館每年平均為每個鄉鎮(街道)送書(分館圖書流通)2000冊次以上。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文廣旅體局、區委宣傳部。

(86)少數民族文化服務

服務對象:少數民族地區居民。

服務內容:通過有線、無線等方式提供民族語言廣播電視節目;提供民族語言文字出版的、價格適宜的常用書報刊、電子音像制品和數字出版產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以民族團結進步為主題,提供優秀文藝作品,開展群眾性文化活動,推動各民族文化交往交流交融。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級廣電、文化和旅游、宣傳部等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文廣旅體局、區委宣傳部。

(87)參觀文化遺產

服務對象:未成年人、老年人、現役軍人、殘疾人和低收入人群。

服務內容:為未成年人、老年人、現役軍人、殘疾人和低收入人群提供文物建筑及遺址類博物館門票減免、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免費參觀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關于全國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的通知》《關于全省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的通知》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文廣旅體局。

(88)校外活動服務

服務對象:未成年人。

服務內容:利用節假日、寒暑假等時機,開展各類形式多樣的假日實踐活動;通過流動少年宮活動,將校外教育優質活動資源常態化送到本區域的農村、社區,鼓勵鄉村(城市)學校少年宮、家門口青少年宮通過流動少年宮活動輻射到本地的偏遠區域。

服務標準:流動少年宮活動區級青少年宮不少于10場。

支出責任:區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團區委。

(89)檔案查詢利用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為城鄉居民提供檔案查詢利用服務。

服務標準:通過省市縣三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和有關政務服務系統,為城鄉居民提供館藏開放檔案和民生檔案的現場查詢和網絡查檔服務,支持異地查檔、全程網辦、電子出證。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檔案館。

(90)數字文化服務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為基層群眾提供一站式數字文化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關于高質量建設公共文化服務現代化先行省的實施意見》規定執行。公共文化場館入駐“浙江智慧文化云”。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文廣旅體局、區委宣傳部、區文聯。

十、體有所健

20.公共體育服務

(91)公共體育設施開放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有條件的公共體育設施免費或低收費開放。

服務標準:按照《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育場館運營管理辦法》《公共體育場館基本公共服務規范》《浙江省公共體育設施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和寧波市、鄞州區相關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文廣旅體局。

(92)全民健身服務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提供科學健身指導,群眾健身活動和比賽、科學健身知識等服務,免費提供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全民健身器材。

服務標準:按照《全民健身條例》《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務標準》《浙江省全民健身條例》《寧波市全民健身條例》及體育總局等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和寧波市、鄞州區相關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文廣旅體局。

十一、事有所便

21.生活便利服務

(93)公共交通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為城鄉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環境,逐步提升公共交通乘客滿意度,推動城鄉公交客運一體化。

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交通運輸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市交通局。

配合單位:區交通運輸局。

(94)公共法律服務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通過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熱線平臺、網絡平臺,向城鄉居民免費提供“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務,包括: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矛盾糾紛調解;人民調解、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政策咨詢、信息查詢、服務指引;服務滿意度評價等。實施公民法治素養提升行動。推動完善矛盾糾紛多元調解體系,推進訴前調解改革,引導當事人優先以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推進法治宣傳教育陣地建設,開展“以案釋法”工作。拓展、完善村(社區)法律顧問服務途徑和方式,向村(社區)組織和村(居)民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援助指引、矛盾糾紛調解、村規民約審查、村(社區)重大事務決策合法性審查、村集體經濟合規經營等公共法律服務。

服務標準:區、街道(鎮、鄉)、村(社區)三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點)建成率達100%,在區、街道兩級實體平臺設立法律咨詢服務窗口。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按照《浙江省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規定》執行。人民調解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調解工作規范》《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調解體系的意見》執行。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按照《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考核辦法》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財政部門將公共法律服務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司法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矛盾糾紛調解、村(社區)法律顧問等公共法律服務經費保障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牽頭負責單位:區司法局。

(95)郵政快遞服務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完善城鄉及較大的車站、機場、高校等場所郵政服務網點的規劃和建設,推動快遞末端綜合服務站、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建設,實施“快遞進村”工程,實現鄉鎮郵政服務網點全覆蓋,建制村通郵率達100%,建制村快遞服務全覆蓋。

服務標準:按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快遞服務標準》等執行。

支出責任:區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鄞州郵政管理局。

22.生活安全服務

(96)食品安全監督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提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標準跟蹤評價等服務。對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服務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區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市場監管局、區衛生健康局、區農業農村局。

(97)藥品安全監管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對藥品醫療器械實施風險分類管理。

服務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藥品安全監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省、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市場監管局。

(98)社會治安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提供群眾訴求反映、網格走訪、矛盾糾紛化解、法規政策宣傳等服務。

服務標準:城鄉社區、行政村及其他特定區域中心城區網格化管理覆蓋率達到100%。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委社會工作部、區委組織部、區委政法委、區公安分局、區社會治理中心。

(99)防災避險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推進地方避災安置場所規范化建設,充分保證避災群眾安置生活所需。

服務標準:按照《避災安置場所建設與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執行,形成區、鄉、村三級避災安置網絡。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應急救援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等相關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應急管理局。

(100)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應急管理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發布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預警信息,組織開展應急救援。

服務標準:根據區域風險影響范圍,及時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第一時間組織開展應急救援,組織人員轉移、疏散,避免因救援不及時而造成后果擴大。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應急救援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等相關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應急管理局、區文廣旅體局、區氣象局、區水利局。

(101)氣象服務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為城鄉居民提供準確、及時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開展氣象致災風險預警服務,深化氣象防災減災標準化村(社區)建設。

服務標準:24小時晴雨預報準確率達84%;公眾氣象服務滿意度維持在92%左右。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氣象局。

23.生活環境服務

(102)環境質量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為城鄉居民提供優質安全的生態環境。

服務標準:地表水市控斷面達到或優于Ⅲ類水比例達到94%以上;城市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低于26微克/立方米,空氣優良天數比例達到市對區要求水平,空氣質量穩定達到國家二級標準。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生態環境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寧波市生態環境局鄞州分局。

24.殯葬公共服務

(103)實行群眾“身后事”基本服務免費

服務對象:在鄞州區死亡并在本市殯儀館辦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員,免除殯葬基本服務項目費用:

(一)具有浙江省戶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證的人員;

(二)與寧波市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養老保險一年以上的外來務工人員;

(三)在鄞州區就讀的全日制非浙江省戶籍學生、駐鄞州區部隊現役軍人;

(四)見義勇為犧牲人員;

(五)自愿、無償捐獻人體器官(角膜)的人員;

(六)查實不了身源的無主(名)遺體;父母一方是浙江省戶籍的未登記戶口嬰幼兒。

服務內容:免費為符合條件的群眾提供七項基本殯葬服務。

服務標準:遺體接運、停放、守靈(小型靈堂)、火化、骨灰寄存(一年)、骨灰盒(指定)、入葬(節地生態葬)等七項基本惠民殯葬服務免費。

支出責任:區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104)殯葬價格監督服務

服務對象:具有鄞州區戶籍的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提供公墓墓地、進穴費、管理費等殯葬領域相關收費事項監督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殯葬管理條例》《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執行。

支出責任:區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附件:寧波市鄞州區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3版)

寧波市鄞州區發展和改革局? ? 中共寧波市鄞州區委社會工作部

中共寧波市鄞州區委政法委員會? ? ?寧波市鄞州區社會治理中心

寧波市鄞州區檔案館? ? ? ? ? ?寧波市鄞州區殘疾人聯合會

寧波市鄞州區婦女聯合會? ? ? ?共青團寧波市鄞州區委員會

寧波市鄞州區教育局? ? ? ? ? ? ?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區分局

寧波市鄞州區民政局? ? ? ? ? ? ? ? ?寧波市鄞州區司法局

寧波市鄞州區財政局? ? ? ?寧波市鄞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鄞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

寧波市鄞州區水利局? ? ? ? ? ? ?寧波市鄞州區農業農村局

寧波市鄞州區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寧波市鄞州區衛生健康局

鄞州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 ? ? ?寧波市鄞州區應急管理局

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寧波市鄞州區醫療保障局

寧波市鄞州區營商環境建設辦公室? 鄞州區征管中心(城中村改造中心)

寧波市鄞州區生態環境分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鄞州區稅務局

寧波市鄞州區氣象局? ? ? ? ? ? ? ? ? ? 鄞州郵政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

附件

寧波市鄞州區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3版)

目? 錄

一、幼有所育

1.優孕優生服務

2.兒童健康服務

3.兒童關愛服務

二、學有所教

4.學前教育助學服務

5.義務教育服務

三、勞有所得

6.就業創業服務

7.工傷失業保險服務

四、病有所醫

8.公共衛生服務

9.醫療保險服務

10.計劃生育扶助服務

五、老有所養

11.養老助老服務

12.養老保險服務

六、住有所居

13.公租房服務

14.住房改造服務

七、弱有所扶

15.社會救助服務

16.公共法律服務

17.扶殘助殘服務

八、軍有所撫

18.優軍優撫服務

九、文有所化

19.公共文化服務

十、體有所健

20.公共體育服務

十一、事有所便

21.生活便利服務

22.生活安全服務

23.生活環境服務

24.殯葬公共服務

一、幼有所育

1.優孕優生服務

(1)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

服務對象:轄區常住計劃懷孕夫婦。

服務內容:免費為轄區常住計劃懷孕夫婦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計劃懷孕夫婦,可在現居住地接受該項服務,享受與戶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試點工作技術服務規范(試行)》《浙江省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2020版)》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2)孕產婦健康服務

服務對象:轄區常住孕產婦。

服務內容:免費為轄區常住孕產婦規范建立《母子健康手冊》,分別在孕早期提供1次、孕中期和孕晚期各提供2次健康管理服務,提供1次產后訪視和產后42天健康檢查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四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3)增補葉酸預防神經管缺陷服務

服務對象:夫妻(至少一方)為本區戶籍、孕前3個月至孕早期3個月的婦女。

服務內容:為準備懷孕的生育婦女在孕前3個月至孕早期3個月增補葉酸,并提供健康指導、追蹤隨訪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相關工作規范(2020年版)》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浙江省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相關工作規范(2020年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4)基本避孕服務

服務對象:育齡人群。

服務內容:免費提供基本避孕藥具和免費實施基本避孕手術,包括放置宮內節育器術、取出宮內節育器術、放置皮下埋植劑術、取出皮下埋植劑術、輸卵管絕育術、輸卵管吻合術、輸精管絕育術、輸精管吻合術。

服務標準:1.免費基本避孕藥具:在市級集中采購環節用于購買免費基本避孕藥具;在市、縣、鄉各級存儲和調撥環節主要用于藥具運輸、倉儲設備購置和維護,倉儲場地租用、質量抽查檢測、記錄等工作;在發放服務環節主要用于服務機構開展咨詢指導、初診排查、提供藥具和信息登記等服務。2.免費基本避孕手術和隨訪服務:免費基本避孕手術結算標準按照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等印發的現行醫療服務價目執行,結算項目內容依據《臨床診療指南與技術操作規范:計劃生育分冊》(2017修訂版)《絕經后宮內節育器取出技術指南》《浙江省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2020版)》確定。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5)生育保險

服務對象: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參保職工,以在職職工身份參加我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的未就業配偶(以下統稱未就業配偶)。

服務內容:按規定為單位和個人提供統一的參保經辦服務,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服務標準:1.用人單位在職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及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享受生育醫療津貼和生育醫療待遇。生育津貼待遇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生育津貼按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月平均工資與該用人單位申報醫療保險費時的職工工資口徑一致。靈活就業人員及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生育津貼按上年度繳費基數計發。生育醫療待遇按照本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享受。2.未就業配偶按照定額補償標準享受生育醫療待遇。

支出責任:用人單位為在職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由失業保險基金繳納生育保險費。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和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含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牽頭負責單位:區醫保局。

2.兒童健康服務

(6)預防接種

服務對象:0-6歲兒童。

服務內容:對適齡兒童按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免疫程序進行常規接種。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四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以鄉鎮(街道)為單位,適齡兒童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達到90%以上。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疾控中心。

(7)兒童健康管理

服務對象:0-6歲常住兒童。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的常住0-6歲兒童提供13次(出院后1周內、滿月、3月齡、6月齡、8月齡、12月齡、18月齡、24月齡、30月齡、3歲、4歲、5歲、6歲各一次)免費健康管理服務,具體包括:新生兒家庭訪視、新生兒滿月健康管理,開展體格檢查、生長發育和心理行為發育評估,聽力、視力和口腔篩查,進行科學喂養(合理膳食)、生長發育、疾病預防、預防傷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導;為0-3歲兒童每年提供2次中醫調養服務,向兒童家長傳授兒童中醫飲食調養、起居活動指導,以及摩腹、捏脊和穴位按揉方法。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四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3.兒童關愛服務

(8)特殊兒童群體基本生活保障

服務對象:孤兒、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服務內容:為孤兒、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費。

服務標準:兒童福利機構養育的孤兒年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按不低于上年度寧波市城鎮常住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80%確定,社會散居孤兒(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年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按不低于兒童福利機構孤兒養育標準的80%確定。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社會散居孤兒的養育標準全額或補差發放。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9)困境兒童保障

服務對象: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服務內容:為困境兒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醫療保障、教育保障,落實撫養監護責任。為殘疾的困境兒童提供康復救助等福利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普惠型兒童福利體系建設的意見》《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孤兒和困境兒童社會福利事業的實施意見》等執行。自身殘疾或長期患重大疾病,且家庭收入在低保標準的150%以內的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費參照當地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全額或補差發放。對低保家庭中的困境兒童,參照社會散居孤兒的養育標準,采取補差發放,落實基本生活費。對低保邊緣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兒童,可以參照社會散居孤兒的養育標準,采取補差的辦法,落實基本生活費,具體按照《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財政局關于調整2022年度孤兒和困境兒童(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執行。困境兒童信息系統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會建立困境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村(居)委會兒童主任定期走訪,并有詳細走訪記錄。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10)留守兒童關愛保護

服務對象: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責任,被留在本區轄區內戶籍地、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服務內容:指導落實家庭主體監護責任,提供家庭監護指導、心理關愛、行為矯治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及地方相關標準執行,留守兒童信息系統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會建立留守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村(居)委會兒童主任定期走訪,并有詳細走訪記錄。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區婦聯。

二、學有所教

4.學前教育助學服務

(11)學前教育幼兒資助

服務對象:根據《寧波市學生資助工作實施辦法》認定的納入資助對象的各級各類幼兒園就讀幼兒,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幼兒、特困供養幼兒、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烈士子女、殘疾幼兒、低保邊緣家庭幼兒、低收入農戶家庭幼兒、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幼兒,和因災因病等突發情況致困幼兒以及幼兒園通過家訪等方式據實認定需要資助的幼兒。

服務內容: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幼兒減免保育費和提供補助。

服務標準:對公辦幼兒園符合條件幼兒按當地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保教費標準免交保教費;對民辦幼兒園符合條件幼兒按當地公辦一星級幼兒園保教費標準進行減免。提供補助等其他項目的資助方式和資助標準由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教育局。

5.義務教育服務

(12)義務教育階段免除學雜費

服務對象:義務教育學生。

服務內容: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國家對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公用經費予以保障,對符合條件的民辦學校公用經費給予補助。

服務標準:義務教育階段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為小學1200元,初中1600元;在此基礎上,對寄宿制學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300元標準增加公用經費補助,繼續落實農村地區不足100人的規模較小學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經費政策;不足300人的學校,增加一定的日常公用經費補助,確保學校日常公用經費需要;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按當地普通同級學校生均公用經費的10倍以上撥付,并納入義務教育保障體系,隨班就讀學生按同級特殊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教育局。

(13)義務教育免費提供教科書

服務對象:義務教育學生。

服務內容:免費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提供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免費為小學一年級學生提供正版學生字典。免費提供市級通用地方課程教材、與國家課程教材相關的學生輔助學習資源等。

服務標準:實物標準。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教育局。

(14)義務教育學生生活補助

服務對象:根據《寧波市學生資助工作實施辦法》認定的納入資助對象的義務教育學校就讀學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烈士子女、殘疾學生、低保邊緣家庭學生、低收入農戶家庭學生、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和因災因病等突發情況致困學生以及學校通過家訪等方式據實認定需要資助的學生。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學生提供生活補助。

服務標準:寄宿小學生每生每年125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小學生每生每年625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教育局。

(15)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

服務對象:根據《寧波市學生資助工作實施辦法》認定的納入資助對象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就讀學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烈士子女、殘疾學生、低保邊緣家庭學生、低收入農戶家庭學生、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和因災因病等突發情況致困學生以及學校通過家訪等方式據實認定需要資助的學生。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學生免費提供營養餐或提供營養改善計劃補助。

服務標準:基礎補助標準為每生每月150元,全年按10個月計算,每生每年1500元。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教育局。

三、勞有所得

6.就業創業服務

(16)就業信息服務

服務對象:有就業創業需求的勞動年齡人口。

服務內容:提供就業創業和勞動用工政策法規咨詢;發布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價位、職業培訓、見習崗位等信息。

服務標準:按照《公共就業服務總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指導意見》等公共就業服務標準和要求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17)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

服務對象:有就業創業需求的勞動年齡人口。

服務內容:為有求職需求的勞動者提供求職登記、崗位推薦、招聘會等服務;對有創業需求的勞動者提供創業開業指導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公共就業服務總則》《職業指導服務規范》《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規范》《職業介紹服務規范》《現場招聘會服務規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指導意見》等公共就業服務標準和要求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區市場監管局。

(18)就業登記與失業登記

服務對象:用人單位、勞動者。

服務內容:為招用城鄉勞動者、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以及法定勞動年齡內從事或退出個體經營、自主創業或靈活就業的城鄉勞動者,提供就業登記或注銷服務;為年滿16周歲(含)至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要求的城鄉勞動者提供失業登記或注銷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公共就業服務總則》《就業登記管理服務規范》《失業登記管理服務規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指導意見》等公共就業服務標準和要求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19)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

服務對象: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辭職辭退、解除(終止)聘用(勞動)合同、取消錄(聘)用、被開除等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未就業的原機關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軍隊文職人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及中專畢業生,自費出國留學及其他因私出國(境)人員、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自由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其他實行社會管理人員。

服務內容:提供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接收和轉遞,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和歸檔,檔案的整理和保管,為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提供檔案查(借)閱服務;依據檔案記載出具存檔、經歷、親屬關系等相關證明;為相關單位提供入黨、參軍、錄用、出國(境)等政審(考察)服務;黨員組織關系的結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規定》《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簡化優化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建設的指導意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規范》等文件和國家標準要求執行。免費提供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20)就業見習服務

服務對象: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學年大學生、16-24歲登記失業青年。

服務內容:為有見習意愿的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學年大學生、16-24歲登記失業青年提供見習崗位;見習單位為見習人員按月發放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基本生活補助,辦理工傷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對符合條件的見習單位給予就業見習補貼。

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10部門關于實施百萬就業見習崗位募集計劃的通知》《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執行。

支出責任:區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21)就業援助

服務對象: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

服務內容: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等服務。對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創業且符合條件的,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

服務標準:按照《就業援助服務規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指導意見》《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等公共就業服務標準執行。零就業家庭動態“清零”。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22)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補貼和生活費補貼

服務對象:參加培訓并符合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

服務內容:對參加培訓并符合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鑒定)補貼和生活費補貼。

服務標準:具體補貼標準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23)“12345”(“1233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電話服務

服務對象:所有單位和個人。

服務內容:為社會公眾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政策資源、信息查詢、信息公開、業務辦理和投訴舉報等服務。

服務標準:人工服務為每周5×8小時,自動語音服務為每周7×24小時,綜合接通率達到80%以上。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信訪局、區人力社保局、區營商環境建設辦。

(24)勞動關系協調

服務對象:用人單位及所有勞動者。

服務內容:提供勞動關系法規政策咨詢、勞動用工、薪酬以及勞動關系矛盾糾紛化解等方面指導,提供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示范文本和企業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務。

服務標準:提供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發布有關工資信息。免費提供企業工資指導線等信息。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25)勞動用工保障

服務對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服務內容:提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維權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等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7.工傷失業保險服務

(26)失業保險

服務對象:依法參保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失業人員。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職工、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等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在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27)工傷保險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繳費人員。具體人員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用人單位招用不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確定。

服務內容: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保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服務標準: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費。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四、病有所醫

8.公共衛生服務

(28)建立居民健康檔案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戶籍及非戶籍居民)建立統一、規范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四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29)健康教育與健康素養促進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推進健康促進醫院、學校、社區、企業、家庭等健康促進場所建設,開展健康科普和重點領域、重點人群的健康教育,做好控煙宣傳和人群干預。提供健康教育資料、設置健康教育宣傳欄、開展公眾健康咨詢服務、舉辦健康知識講座、開展個體化健康教育。每年發布全區居民健康素養水平數據。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四版)》《浙江省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規范(2020 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疾控中心、區教育局。

(30)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

服務對象:法定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員及相關人群。

服務內容:及時發現、登記、報告及處理就診的傳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員,提供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范知識宣傳和咨詢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四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不得瞞報、漏報、遲報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報告的傳染病。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疾控中心。

(31)衛生監督協管服務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居民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關信息報告、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學校衛生服務、職業衛生監督協管服務、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計劃生育相關信息報告。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四版)》《職業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技術規范》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疾控中心。

(32)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務對象:轄區內原發性高血壓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35歲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發性高血壓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篩查、隨訪評估、分類干預和健康體檢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四版)》《國家基層高血壓防治管理指南》《國家基層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33)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務對象:現癥地方病病人。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大骨節病、克山病、氟骨癥、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狀腺腫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蟲病患者建立健康檔案,進行社區管理。

服務標準:對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個月隨訪1次,對大骨節病、氟骨癥、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狀腺腫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蟲病患者每年隨訪1次。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疾控中心。

(34)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健康管理

服務對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常住居民中診斷明確、在家居住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提供登記管理、隨訪評估、分類干預和健康體檢等服務。在冊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每年至少隨訪4次,在病情許可的情況下,征得監護人與(或)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1次體檢。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四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35)結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務對象:轄區內確診的常住肺結核患者。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確診的常住肺結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觸者篩查及推介轉診、入戶隨訪、督導服藥、結果評估、分類干預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四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疾控中心。

(3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隨訪管理

服務對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務內容:提供健康咨詢、行為干預、配偶/固定性伴檢測、隨訪、督導服藥等服務,配合相關機構做好轉介。

服務標準: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隨訪工作指南(2016年版)》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疾控中心。

(37)社區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為人群干預

服務對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為人群。

服務內容:為艾滋病性傳播高危行為人群提供艾滋病預防、性與生殖健康知識,推廣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詢檢測等綜合干預措施。

服務標準:按照《異性性傳播高危人群預防艾滋病干預工作指南(2016年版)》《男男性行為人群預防艾滋病干預工作指南(2016年版)》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疾控中心。

(38)基本藥物供應保障服務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滿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藥需求。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提高基本藥物供給能力。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及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醫保局。

(39)職業病健康管理

服務對象: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職業病病人提供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區醫保局、區民政局。

9.醫療保險服務

(40)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繳費人員。具體人員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等有關規定確定。

服務內容: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具體保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服務標準:待遇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家醫療保障待遇清單》《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浙江省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牽頭負責單位:區醫保局。

(41)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具體人員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等有關規定確定。

服務內容: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待遇,具體保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服務標準:待遇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家醫療保障待遇清單》《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通過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籌集,政府補助部分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有關規定執行。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出。經民政等部門認定的鄞州區戶籍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含困境兒童)、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及二級殘疾人、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兒,其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牽頭負責單位:區醫保局、區稅務局。

(42)疾病應急救助

服務對象:在轄區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具體人員范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確定。

服務內容:給予緊急救治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醫療機構診療規范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10.計劃生育扶助服務

(43)農村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服務對象: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夫婦。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夫婦發放獎勵扶助金。

服務標準:現存一個子女的符合條件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夫婦每人每月100元,現存兩個女孩的符合條件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夫婦每人每月80元。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44)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服務對象: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婦和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夫婦和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提供特別扶助金。

服務標準:未滿60周歲,或年滿60周歲且已納入政府集中供養的扶助對象,扶助金每人每月800元;未滿60周歲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滿60周歲且未納入政府集中供養的扶助對象,扶助金每人每月1000元;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一級、二級、三級人員每人每月扶助金分別為820元、590元、360元。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五、老有所養

11.養老助老服務

(45)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務對象:65歲及以上老年人。

服務內容:每年為轄區內65歲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等服務;為65歲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中醫體質辨識和中醫藥保健指導。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四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46)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

服務對象:本區戶籍特殊困難老年人。

服務內容:提供能力綜合評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與健康狀況評估的銜接。

服務標準: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生活能力首次評估每人次8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人次40元;居家老年人,生活能力首次評估每人次15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人次75元。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47)機構養老服務補貼

服務對象:本區戶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歲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服務內容:采取政府補貼的形式,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提供支持。

服務標準:本區戶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歲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的,參照本區特困供養人員護理費標準執行,補貼對象可按規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幫扶。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和養老服務補貼不重復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和養老服務補貼不重復享受。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48)居家養老服務補貼

服務對象:本區戶籍并居住在本區的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本人及子女獲得縣級以上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60周歲及以上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居家老年人。本區戶籍并居住在本區的80周歲及以上居家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歲以上老年人。

服務內容:采取政府補貼的形式,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接受居家養老服務提供支持。

服務標準:本區戶籍并居住在本區的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本人及子女獲得區級以上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60周歲及以上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居家老年人中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給予每人每月45小時服務,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給予每人每月30小時服務,輕度失能(失智)老年人給予每人每月12小時服務。80周歲及以上居家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歲以上老年人,給予每人每月3小時居家養老服務。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80周歲及以上居家老年人補貼標準按每人每月125元執行,與上述3小時的居家養老服務不重復享受。具有鄞州區戶籍并實際居住在鄞州區的60周歲-79周歲的經評估照護等級為輕度及以上的獨居老年人,給予每人每月2小時。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49)高齡津貼

服務對象:本區戶籍且年齡在80周歲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按月發放高齡津貼。

服務標準:80周歲(含80周歲)-89周歲每人每月60元,90周歲(含90周歲)-98周歲每人每月100元,99周歲及以上每人每月800元。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50)老年人意外險

服務對象:具有本區戶籍并居住在本區的80周歲(含)以上居家老年人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居家老年人。

服務內容:政府按照標準給予符合補助條件的老年人全額補助。

服務標準:80周歲(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40元保費標準,60周歲(含)至80周歲補助對象每人每年35元保費標準。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51)長期護理保險

服務對象:參加鄞州區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在參保時,同步參加長期護理保險。經評估確認為重度失能的參保人,可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

服務內容:為重度失能人員的基本生活照料和與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提供資金和服務保障。

服務標準:長期護理保險待遇標準按照《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失能人員可選擇入住定點服務機構接受護理服務,或指定定點服務機構上門提供居家護理服務。選擇機構護理的,實行按床日定額標準支付。選擇居家護理的,可享受規定時長的護理服務。

支出責任:由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支出。

牽頭負責單位:區醫保局。

(52)村(社區)居家照料服務

服務對象:城鄉社區居家老年人。

服務內容:為老年人居家養老提供相關活動場所和服務。

服務標準:依托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等公共設施,為老年人居家養老提供相關活動場所和服務內容。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53)探訪服務

服務對象:常住的獨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殘、計劃生育特殊困難老年人。

服務內容:提供探訪關愛服務。

服務標準:每月探訪不少于1次。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54)老年健康與醫養結合服務項目

服務對象:65歲及以上老年人。

服務內容:1.為65歲及以上老年人提供醫養結合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結合歷次老年人健康體檢結果,每年對轄區內65歲及以上老年人進行2次醫養結合服務,服務內容包括血壓測量、末梢血血糖檢測、康復指導、護理技能指導、保健咨詢、營養改善指導等6個方面。對高齡(80歲及以上)、失能、行動不便的老年人上門開展服務。2.為65歲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評估與健康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每年對轄區內提出申請的65歲及以上失能老年人上門進行健康評估,包括老年人能力(含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精神狀態與社會參與能力、感知覺與溝通能力)和老年綜合征罹患程度評估;對評估后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及照護者年內提供至少1次的健康服務,包括康復護理指導、心理支持等。

服務標準:《浙江省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規范(2020版)》。

支出責任:按照《浙江省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相關工作規范(2020年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12.養老保險服務

(55)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退休人員。

服務內容: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

服務標準: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及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各級政府按規定給予補貼。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56)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參保對象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給予繳費補貼,按時足額發放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等待遇。

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及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支付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個人繳費補貼、繳費年限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等。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并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按規定發放繳費年限養老金、喪葬補助費和給予困難群體參保費代繳等。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出,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牽頭負責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六、住有所居

13.公租房服務

(57)公租房保障

服務對象:符合當地條件的城鎮常住人口住房、收入困難家庭。

服務內容:提供貨幣補貼或實物配租。

服務標準:按照市或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公布的公租房租金標準及貨幣補貼標準執行。

支出責任:區人民政府負責,引導社會資本投入,中央、市級財政給予資金補助,其中市級補助按《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有關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住建局。

14.住房改造服務

(58)城中村改造

服務對象:城中村居民(村民)。

服務內容:開展城中村改造范圍的拆除和整治,拆除時提供實物安置或貨幣補償。

服務標準:涉及拆除的房屋,按照市和區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相關規定予以安置補償。

支出責任:區人民政府負責,引導社會資本投入,上級給予資金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城中村改造服務中心。

(59)農村危房改造

服務對象: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易返貧致貧戶、農村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農村低保邊緣家庭和未享受過農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無法解決住房安全問題的其他脫貧戶。

服務內容:提供危房改造補助,幫助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低收入群體解決住房安全問題。

服務標準:具體標準由區級人民政府確定。

支出責任:區人民政府負責,個人自籌等相結合,上級給予資金補助。市級補助參照《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住建局。

七、弱有所扶

15.社會救助服務

(60)最低生活保障

服務對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

服務內容:為低保對象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服務標準: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相關規定執行。低保金實行補差原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差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按照百分之三十計發。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61)精準幫扶綜合保險項目

服務對象:民政等部門認定的貧困對象、家庭。

服務內容:為本區戶籍貧困家庭提供家庭財產保險,為本區戶籍貧困對象提供意外傷害保險、重大疾病保險及限制承保疾病病種保險。

服務標準:按照《寧波市鄞州區精準幫扶綜合保險保險合同》等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區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62)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服務對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服務內容: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照料護理、疾病治療、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喪葬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相關規定執行。特困供養標準,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63)醫療救助

服務對象:民政等部門認定的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困境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重點優撫人員、原精減退職職工、三老人員、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人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見義勇為、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服務內容: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給予補貼,實施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救助。

服務標準:具體救助標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浙江省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促進共同富裕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意見》《關于貫徹<浙江省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促進共同富裕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意見>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有關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醫保局、區民政局。

(64)臨時救助

服務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服務內容:為救助對象發放臨時救助金;對有需要的救助對象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浙江省臨時救助辦法》相關規定執行。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準,由區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65)受災人員救助

服務對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

服務內容:及時為本轄區內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對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的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失生活來源的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期生活救助;及時核定本轄區內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并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為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務標準: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應急救援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等相關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應急管理局。

16.公共法律服務

(66)法律援助

服務對象: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

服務內容:提供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刑事辯護與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

服務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全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范》《全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范》《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司法局。

17.扶殘助殘服務

(67)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服務對象:具有本區戶籍,持有本省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200%以下的殘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標準150%以下勞動年齡段的殘疾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的重度殘疾人和三級、四級智力、精神殘疾人。

服務內容: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200%以下的殘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標準150%以下勞動年齡段的殘疾人發放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服務支出。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的重度殘疾人和三級、四級智力、精神殘疾人發放護理補貼。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貫徹落實<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有關精神的通知》《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殘疾人聯合會 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寧波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實施辦法>和<寧波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殘疾人聯合會 寧波市財政局關于調整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的通知》等執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按照區低保標準的30%確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檔,分別為每人每月540元、270元、135元。對經區民政局、區殘聯批準由機構托養照料服務的殘疾人,在上述補貼標準基礎上上浮50%,其中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在上浮50%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區殘聯。

(68)重度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務對象:依靠家庭供養、本人按規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標準且財產符合低保條件的成年重度殘疾人和成年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

服務內容:符合條件的對象,經個人申請,可按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服務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區殘聯。

(69)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

服務對象:就業年齡段智力、精神及其他重度殘疾人。

服務內容:根據實際需求,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供護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訓練、職業康復、勞動技能培訓、輔助性就業等服務。

服務標準:對新建擴建(含租賃形式簽訂五年以上租賃合同的)的區級一、二星級“殘疾人之家”,區財政按照不同規模、機構性質、投入資金等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助(用房以租賃形式簽訂五年以上的服務機構,補助資金分五年按比例到位,第一年不超過40%,其余部分以后逐年補助)。區級“殘疾人之家”的機構日常運作經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6480元;對開展殘疾人輔助性(庇護性)就業的“殘疾人之家”,按每人每月300元標準給予機構就業補貼。區級“殘疾人之家”的日常運作經費和輔助性(庇護性)就業補貼由區財政全額承擔。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殘聯、區民政局。

(70)殘疾人康復服務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有康復需求的持證殘疾人;符合條件0-18周歲各類殘疾兒童、孤獨癥譜系障礙兒童。

服務內容:提供康復醫療、康復訓練、輔具適配、康復護理、專業心理服務、康復知識培訓和專業指導等基本康復服務。為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提供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具適配、康復訓練、功能評估和康復生活補貼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浙江省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目錄(2019版)》《寧波市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行動實施方案》《寧波市殘疾兒童和少年康復服務制度實施細則(修訂版)》等政策規范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殘聯、區教育局、區民政局、區衛生健康局、區市場監管局。

(71)殘疾兒童及青少年教育

服務對象:殘疾學生、困難殘疾人家庭子女。

服務內容:為殘疾學生提供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對殘疾兒童普惠性學前教育予以資助;對殘疾學生特殊學習用品、教育訓練、交通費等予以補助;在校殘疾人大學生和研究生的學費住宿費減免。

服務標準:對符合條件的殘疾學生及經濟困難殘疾人家庭子女,免除學前教育保教費,減免義務教育學費和教科書費并提供營養餐、發放生活補助,減免高中教育學費并發放國家助學金。對在校殘疾人大學生和研究生的學費、住宿費減免按《寧波市殘疾人聯合會 寧波市教育局 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免除殘疾人大學生學費住宿費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具體資助、補助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確。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教育局、區殘聯。

(72)殘疾人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

服務對象:有就業創業培訓需求的殘疾人。

服務內容:為有就業需求和意愿的殘疾人提供求職登記、能力評估、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每月15日組織推薦鄞州籍勞動年齡段持證殘疾人參加寧波市就業專場招聘會(線下、線上),提供線下(窗口)和線上就業咨詢接待服務。為未就業殘疾人提供就業技能培訓,為在崗殘疾人提供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或高技能人才培訓,為有創業意愿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殘疾人提供創業培訓,為高校殘疾畢業生、殘疾人高技能人才、貧困殘疾人、殘疾人創業帶頭人、殘疾人非遺傳承人等重點群體提供有針對性的培訓服務,為優秀創業殘疾人項目提供線上線下展銷平臺。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級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基地服務規范、殘疾人就業培訓和崗位提供服務標準,以及《浙江省殘疾人職業技能提升實施計劃(2022-2025)》《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等3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管理辦法(試行)》《寧波市人力社保局等6部門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實施意見》《寧波市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殘聯、區人力社保局。

(73)殘疾人文化體育服務

服務對象:殘疾人。

服務內容:在電視臺提供有字幕或手語的節目,在公共圖書館提供盲文和有聲讀物等閱讀服務;為基層殘疾人體育活動場所和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配置適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無障礙條件。

服務標準:區級電視臺按照《國家通用手語常用詞表》開設手語節目或加配字幕,各級公共圖書館建立盲人閱覽區域,公共圖書館與殘疾人體育活動場所按照《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浙江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等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殘聯、區委宣傳部、區文廣旅體局。

(74)殘疾人和老年人無障礙環境建設

服務對象:殘疾人、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等。

服務內容:分年度逐步為有改造需求的殘疾人家庭提供無障礙改造服務,為有改造需求的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實施適老化改造。

服務標準:按照《無障礙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及相關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區住建局、區殘聯。

八、軍有所撫

18.優軍優撫服務

(75)優待撫恤

服務對象: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離退休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人員發放撫恤金、優待金、生活補助或者給予其他優待。

服務標準: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的決定》《寧波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省、市和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76)退役軍人安置

服務對象:退役軍人。

服務內容:自主擇業、自主就業、自謀職業、復員、逐月領取退役金的,按規定享受扶持就業創業優惠政策;自主就業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其他分別采取轉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予以安置,提供在安置地辦理落戶、養老、醫療保險轉接等服務。安排工作的,在待安排工作期間按規定逐月發給生活補助費,并及時辦理養老、醫療等社保接續手續。

服務標準:按照《退役軍人保障法》《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浙江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關于<印發寧波市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發放辦法>的通知》《關于印發<寧波市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關于發給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死亡軍人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的通知》《關于調整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公勤費和護理費標準的通知》《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省、市和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區人力社保局、區醫保局。

(77)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服務

服務對象:退役軍人。

服務內容:對符合條件且有就業需求的退役軍人,提供專場招聘服務。組織適應性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組織其中有創業意愿的,開展創業培訓。

服務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組織2次退役軍人專場招聘活動。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在法定退休年齡前接受一次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免學雜費、免住宿費、免技能鑒定費),并享受培訓期間生活補助,培訓時長結合培訓項目時長科學設定。適應性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個性化培訓、創業培訓等按照《退役軍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退役軍人事務部等七部門關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等七部門關于全面做好浙江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寧波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寧波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等八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加強和改進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省、市和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區人力社保局。

(78)烈士紀念活動和宣傳教育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以清明節、國家公祭日、重大歷史事件紀念日、重要戰役紀念日、烈士紀念日等為契機,依托烈士紀念設施,采取專題展覽、烈士英雄事跡宣講、紅色經典影視展播等多種形式,開展英烈褒揚紀念活動,講好英烈故事,弘揚英烈精神,推進紅色印記傳承。

服務標準:采取“互聯網+烈士紀念設施”方式,實現網上祭掃和數字網絡展示;各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免費開放,為社會提供良好的瞻仰環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烈士公祭辦法》《烈士安葬辦法》《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79)特殊群體集中供養

服務對象: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進入老年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服務內容:提供集中供養、醫療等保障。

服務標準: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光榮院管理辦法》《優撫醫院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的決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省、市和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區民政局。

九、文有所化

19.公共文化服務

(80)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公共博物館(非文物建筑及遺址類)、公共美術館、農村文化禮堂等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基本服務項目健全。

服務標準:公共文化設施的開放時間,不得少于省規定的最低時限。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公共文化設施應按規定組織開展公共文化活動。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文廣旅體局、區委宣傳部、區文聯。

(81)送戲曲下鄉

服務對象:農村居民。

服務內容:為農村鄉鎮每年送戲曲等文藝演出。

服務標準:按照《關于戲曲進鄉村的實施方案》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文廣旅體局、區委宣傳部、區教育局。

(82)收聽廣播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提供廣播節目和突發事件應急廣播服務。

服務標準:行政村有線電視廣播聯網率達到100%。農村有線廣播村村響每天播出次數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鐘。提供不少于15套廣播節目;在直播衛星公共服務覆蓋地區,提供不少于17套廣播節目,通過調頻廣播覆蓋提供不少于6套廣播節目。通過廣播電視和新媒體等方式提供的應急廣播服務綜合覆蓋率達到100%。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文廣旅體局。

(83)觀看電視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提供電視節目服務。

服務標準:有線數字電視覆蓋率達到100%。提供不少于15套電視節目;在直播衛星公共服務覆蓋地區,通過直播衛星提供不少于25套電視節目。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文廣旅體局。

(84)觀賞電影

服務對象:中小學生、農村居民。

服務內容:為中小學生觀看優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務。為農村群眾提供數字電影放映服務。

服務標準:保障每名中小學生每學期至少觀看2次優秀影片。每年國產新片(院線上映不超過2年)比例不少于1/3。全區農村每年公益電影放映不少于3610場。

支出責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和寧波市相關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教育局、區委宣傳部。

(85)讀書看報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公共圖書館(室)、文化館(站)、行政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農家書屋等配備圖書、報刊和電子書刊,并免費提供借閱服務;在城鎮主要街道、公共場所、居民小區等人流密集地點設置公共閱報欄(屏),提供時政、“三農”、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務。以“書香寧波”為總品牌,區級每年舉辦讀書活動。市、縣級政府每年舉辦全民閱讀活動1次。

服務標準:按照《關于高質量建設公共文化服務現代化先行省的實施意見》規定執行。公共圖書館每年平均為每個鄉鎮(街道)送書(分館圖書流通)2000冊次以上。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文廣旅體局、區委宣傳部。

(86)少數民族文化服務

服務對象:少數民族地區居民。

服務內容:通過有線、無線等方式提供民族語言廣播電視節目;提供民族語言文字出版的、價格適宜的常用書報刊、電子音像制品和數字出版產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以民族團結進步為主題,提供優秀文藝作品,開展群眾性文化活動,推動各民族文化交往交流交融。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級廣電、文化和旅游、宣傳部等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文廣旅體局、區委宣傳部。

(87)參觀文化遺產

服務對象:未成年人、老年人、現役軍人、殘疾人和低收入人群。

服務內容:為未成年人、老年人、現役軍人、殘疾人和低收入人群提供文物建筑及遺址類博物館門票減免、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免費參觀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關于全國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的通知》《關于全省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的通知》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文廣旅體局。

(88)校外活動服務

服務對象:未成年人。

服務內容:利用節假日、寒暑假等時機,開展各類形式多樣的假日實踐活動;通過流動少年宮活動,將校外教育優質活動資源常態化送到本區域的農村、社區,鼓勵鄉村(城市)學校少年宮、家門口青少年宮通過流動少年宮活動輻射到本地的偏遠區域。

服務標準:流動少年宮活動區級青少年宮不少于10場。

支出責任:區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團區委。

(89)檔案查詢利用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為城鄉居民提供檔案查詢利用服務。

服務標準:通過省市縣三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和有關政務服務系統,為城鄉居民提供館藏開放檔案和民生檔案的現場查詢和網絡查檔服務,支持異地查檔、全程網辦、電子出證。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檔案館。

(90)數字文化服務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為基層群眾提供一站式數字文化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關于高質量建設公共文化服務現代化先行省的實施意見》規定執行。公共文化場館入駐“浙江智慧文化云”。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文廣旅體局、區委宣傳部、區文聯。

十、體有所健

20.公共體育服務

(91)公共體育設施開放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有條件的公共體育設施免費或低收費開放。

服務標準:按照《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育場館運營管理辦法》《公共體育場館基本公共服務規范》《浙江省公共體育設施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和寧波市、鄞州區相關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文廣旅體局。

(92)全民健身服務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提供科學健身指導,群眾健身活動和比賽、科學健身知識等服務,免費提供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全民健身器材。

服務標準:按照《全民健身條例》《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務標準》《浙江省全民健身條例》《寧波市全民健身條例》及體育總局等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和寧波市、鄞州區相關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文廣旅體局。

十一、事有所便

21.生活便利服務

(93)公共交通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為城鄉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環境,逐步提升公共交通乘客滿意度,推動城鄉公交客運一體化。

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交通運輸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市交通局。

配合單位:區交通運輸局。

(94)公共法律服務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通過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熱線平臺、網絡平臺,向城鄉居民免費提供“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務,包括: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矛盾糾紛調解;人民調解、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政策咨詢、信息查詢、服務指引;服務滿意度評價等。實施公民法治素養提升行動。推動完善矛盾糾紛多元調解體系,推進訴前調解改革,引導當事人優先以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推進法治宣傳教育陣地建設,開展“以案釋法”工作。拓展、完善村(社區)法律顧問服務途徑和方式,向村(社區)組織和村(居)民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援助指引、矛盾糾紛調解、村規民約審查、村(社區)重大事務決策合法性審查、村集體經濟合規經營等公共法律服務。

服務標準:區、街道(鎮、鄉)、村(社區)三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點)建成率達100%,在區、街道兩級實體平臺設立法律咨詢服務窗口。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按照《浙江省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規定》執行。人民調解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調解工作規范》《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調解體系的意見》執行。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按照《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考核辦法》執行。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財政部門將公共法律服務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司法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矛盾糾紛調解、村(社區)法律顧問等公共法律服務經費保障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牽頭負責單位:區司法局。

(95)郵政快遞服務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完善城鄉及較大的車站、機場、高校等場所郵政服務網點的規劃和建設,推動快遞末端綜合服務站、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建設,實施“快遞進村”工程,實現鄉鎮郵政服務網點全覆蓋,建制村通郵率達100%,建制村快遞服務全覆蓋。

服務標準:按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快遞服務標準》等執行。

支出責任:區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鄞州郵政管理局。

22.生活安全服務

(96)食品安全監督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提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標準跟蹤評價等服務。對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服務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區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市場監管局、區衛生健康局、區農業農村局。

(97)藥品安全監管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對藥品醫療器械實施風險分類管理。

服務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藥品安全監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省、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市場監管局。

(98)社會治安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提供群眾訴求反映、網格走訪、矛盾糾紛化解、法規政策宣傳等服務。

服務標準:城鄉社區、行政村及其他特定區域中心城區網格化管理覆蓋率達到100%。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委社會工作部、區委組織部、區委政法委、區公安分局、區社會治理中心。

(99)防災避險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推進地方避災安置場所規范化建設,充分保證避災群眾安置生活所需。

服務標準:按照《避災安置場所建設與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執行,形成區、鄉、村三級避災安置網絡。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應急救援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等相關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應急管理局。

(100)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應急管理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發布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預警信息,組織開展應急救援。

服務標準:根據區域風險影響范圍,及時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第一時間組織開展應急救援,組織人員轉移、疏散,避免因救援不及時而造成后果擴大。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應急救援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等相關規定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區應急管理局、區文廣旅體局、區氣象局、區水利局。

(101)氣象服務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為城鄉居民提供準確、及時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開展氣象致災風險預警服務,深化氣象防災減災標準化村(社區)建設。

服務標準:24小時晴雨預報準確率達84%;公眾氣象服務滿意度維持在92%左右。

支出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氣象局。

23.生活環境服務

(102)環境質量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為城鄉居民提供優質安全的生態環境。

服務標準:地表水市控斷面達到或優于Ⅲ類水比例達到94%以上;城市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低于26微克/立方米,空氣優良天數比例達到市對區要求水平,空氣質量穩定達到國家二級標準。

支出責任:按照《寧波市生態環境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寧波市生態環境局鄞州分局。

24.殯葬公共服務

(103)實行群眾“身后事”基本服務免費

服務對象:在鄞州區死亡并在本市殯儀館辦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員,免除殯葬基本服務項目費用:

(一)具有浙江省戶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證的人員;

(二)與寧波市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養老保險一年以上的外來務工人員;

(三)在鄞州區就讀的全日制非浙江省戶籍學生、駐鄞州區部隊現役軍人;

(四)見義勇為犧牲人員;

(五)自愿、無償捐獻人體器官(角膜)的人員;

(六)查實不了身源的無主(名)遺體;父母一方是浙江省戶籍的未登記戶口嬰幼兒。

服務內容:免費為符合條件的群眾提供七項基本殯葬服務。

服務標準:遺體接運、停放、守靈(小型靈堂)、火化、骨灰寄存(一年)、骨灰盒(指定)、入葬(節地生態葬)等七項基本惠民殯葬服務免費。

支出責任:區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民政局。

(104)殯葬價格監督服務

服務對象:具有鄞州區戶籍的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提供公墓墓地、進穴費、管理費等殯葬領域相關收費事項監督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殯葬管理條例》《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執行。

支出責任:區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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