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各公墓單位: 為加強公墓的建設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墓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對公墓維護經費提取、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提取比例 公墓單位應當根據售出墓穴的數量和使用年限,將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預留作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內的維護經費。預留維護經費不足時,公墓單位應當予以補足。維護經費分20年使用,禁止超額使用,超額部分由公墓單位補足。 二、開戶銀行選擇 公墓單位自主選擇1家銀行機構,辦理銀行監管賬戶開戶手續。 三、提取方法 ? 公墓的維護經費以每一墓穴(包括骨灰墻葬、壁葬格位和樹葬、花葬、草坪葬穴位等)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計算提取,提取的經費必須單獨建賬,專款專用,做到賬款相符。公墓單位每月將墓穴登記證復印件、購墓合同、銷售臺賬提交區民政局,公墓的維護經費由公墓單位自行按月提取,匯入指定的監管銀行賬戶。區民政局按月對公墓單位提留的維護經費進行核實。 四、使用方法 公墓維護經費可用于墓地日常安保、保潔清理、綠化養護、道路維修、配套設施的運轉和維護等。公墓單位每年1月底前編制維護經費使用預算,向屬地鎮申請,屬地鎮審核后,報區民政局批準。相關工程建設完工后,公墓單位應當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提取維護經費的項目進行決算審計,憑決算審計報告書、財務發票復印件等資料,經屬地鎮審核后向區民政局申請。開戶銀行憑審批表為公墓單位辦理取款手續。 五、法律責任 公墓維護經費不得任意挪作他用或出借,嚴禁當作利潤分配。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定期對維護經費的提取、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作為公墓年檢年審的主要內容之一。公墓單位如違反上述規定,按照《浙江省公墓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處罰。 六、其他要求 公益性公墓維護經費提取、使用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鄞州區民政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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