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227MB1959520K/2025-1010409942 | ||
| 組配分類 | 應急預案 | 發布機構 | 區應急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5-10-16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主題分類 | 安全生產監管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
| 寧波市鄞州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關于印發寧波市鄞州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 ||
| 發布時間: 2025-10-16 09:02 信息來源: 區應急管理局 信息來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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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寧波市鄞州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寧波市鄞州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 2025年9月30日 ??????? 寧波市鄞州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2.2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2.3 專家組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8 宣傳、培訓和演練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3適用范圍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則 2.1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區防減救災委)為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區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組織區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及受災鎮街(園區)會商、分析、評估災區形勢,研究提出對策和措施;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受災鎮街(園區)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落實對災區的支持措施;根據需要決定請求省和市的支援;研究決定自然災害救助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區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區防減救災委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2.2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防減救災辦)設在區應急管理局,為區防減救災委日常辦事機構,主任由區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兼任,常務副主任由區應急管理局分管負責人兼任。辦公室承擔區防減救災委日常具體工作,貫徹區防減救災委有關救災工作指示和部署,指揮、協調區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和相關鎮、街參與救災工作;收集、匯總、評估、報告災情、救助需求和救災工作情況;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組織召開會商會,分析、評估災情;提出啟動、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及方案;協調有關部門組成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救災工作;承擔區防減救災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2.3專家組 區防減救災委依托省市應急專家庫組建專家組,對全區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等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自然災害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提供咨詢意見。 3 災害救助準備 災害來臨前,區氣象局、區水利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等部門向區防減救災辦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根據需要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和服務。區防減救災辦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開展災情預評估,當評估可能出現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救助準備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鎮街(園區)、區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通報災害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的準備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指導有關地區開放應急避災疏散場所,組織疏散、轉移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明確轉移責任,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人員,當地政府可對其實施強制轉移。 (4)啟動救災物資調撥機制,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區發改局根據區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必要時,區防減救災辦啟動應急聯動機制,共同做好救災物資調撥工作。 (5)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災害救助準備工作。 (6)向區委區政府報告預警、災害救助準備情況,并向區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通報。 4 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四、三、二、一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 (1)死亡(含失蹤)1人;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0.2萬人以上、0.6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間以上、60間以下,或6戶以上、2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區農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 4.1.2啟動程序 (1)區防減救災辦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受災地區形勢,研究對受災鎮街(園區)的救災支持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區防減救災委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并通報相關成員單位。 (3)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災情核查情況及時下撥區級救災資金。 (4)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發改局組織緊急調撥區級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受災地區救災物資發放。區交通運輸局協調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6)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等工作。 (7)區防減救災辦及時匯總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 (8)區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2??三級響應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0.6萬人以上、2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60間以上、200間以下,或20戶以上、6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區農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 4.2.2啟動程序 (2)派出由區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災情核查情況及時下撥區級救災資金。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等工作。 (5)區消防救援大隊、東錢湖消防救援大隊組織所屬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搶險救災工作,積極做好被困人員搜救、轉移等工作。市交警鄞州大隊負責指導受災地區交通管制和疏導,保障搶險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區公安分局協助開展搶險救援和群眾緊急轉移相關工作,指導做好災區社會面治安秩序維護。駐鄞部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根據上級指令,按照軍警地聯動機制投入地方救災工作。 (6)區衛生健康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準備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等工作。 (8)區委社工部發揮志愿服務統籌協調職能,協同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組織和指導志愿者隊伍參與救災減災工作。 (9)區防減救災辦及時匯總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穩定后,指導受災地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區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3??二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5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0間以上、600間以下,或60戶以上、2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區農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 4.3.2啟動程序 (2)派出由區防減救災委副主任或區防減救災委委員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區防減救災辦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必要時,專家組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災情核查情況及時下撥市級救災資金。同時,區財政局會同區級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市相關部門報告災情,爭取市里支持。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等工作。 (5)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發改局緊急調撥區級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受災地區救災物資發放,必要時申請市級或省級救災物資支援。區交通運輸局負責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6)區消防救援大隊、東錢湖消防救援大隊組織所屬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搶險救災工作,積極做好被困人員搜救、轉移等工作。市交警鄞州大隊負責指導受災地區交通管制和疏導,保障搶險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區公安分局協助開展搶險救援和群眾緊急轉移相關工作,指導做好災區社會面治安秩序維護。駐鄞部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根據上級指令,按照軍警地聯動機制投入地方救災工作。 (7)區衛生健康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8)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工作,按需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 (9)區委社工部發揮志愿服務統籌協調職能,協同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組織和指導志愿者隊伍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區民政局、區紅十字會等部門指導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10)區委宣傳部統籌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區委網信辦按照職責組織做好網絡輿情監控等工作。 (11)區防減救災辦及時匯總受災地區、各有關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按程序向區委、區政府報告。災情穩定后,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并按有關規定報市防減救災委。 (12)區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4??一級響應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600間或200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區農業人口25%以上。 4.4.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區防減救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的,向區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區防減救災委主任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區防減救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協調區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區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2)區防減救災委常務副主任或分管副區長率有關部門赴受災地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4)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災情核查情況,及時下撥區級救災資金。同時,區財政局會同區級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上級關部門報告災情,爭取國家支持。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等工作。 (5)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發改局緊急調撥區級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受災地區救災物資發放,申請市級或省級救災物資支援。區交通運輸局負責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6)區消防救援大隊、東錢湖消防救援大隊組織所屬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搶險救災工作,積極做好被困人員搜救、轉移等工作。市交警鄞州大隊負責指導受災地區交通管制和疏導,保障搶險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區公安分局協助開展搶險救援和群眾緊急轉移相關工作,指導做好災區社會面治安秩序維護。駐鄞部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根據上級指令,按照軍警地聯動機制投入地方救災工作。 (7)區衛生健康局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8)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商務局、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 (9)區經信局組織協調醫用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醫藥流通儲備和生產能力儲備企業的生產供應工作,組織協調救援裝備的生產供應工作。 (10)區住建局指導災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安全應急評估、修復等工作。 (11)區水利局提供災區水利工程搶險技術支撐,指導水利工程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供水水源應急調度和農村應急供水等工作。 (12)鄞州供電公司指導電力工程修復及電力應急保障等工作。 (13)中國移動鄞州分公司、中國聯通鄞州分公司、中國電信鄞州分公司、鄞州華數公司做好受災地區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14)區科技局提供科技救災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 (15)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工作,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 (16)區生態環境分局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情況,開展受災地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7)區委宣傳部統籌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區委網信辦按職責組織做好網絡輿情監控等工作。 (18)區委社工部發揮志愿服務統籌協調職能,協同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組織和指導志愿者隊伍參與救災減災工作。 (19)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民政局、區紅十字會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全區性救災捐贈活動。 (20)區防減救災辦及時匯總受災地區、各有關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按程序向區委、區政府報告。災情穩定后,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并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報告市防減救災委和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21)區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5啟動條件調整 4.6響應終止 5 信息報告和發布 各鎮街(園區)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統籌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發布和共享工作。 5.1信息報告 (1)發生自然災害,鎮街(園區)應在災害發生后1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區應急管理局報告。區應急管理局在接報災情信息1小時內審核、匯總,并向區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對造成行政區域內10人及以上死亡失蹤或者遇險被困的突發災害事件,鎮街(園區)應當在災害發生后30分鐘內上報區應急管理局,區應急管理局在接報災情信息后30分鐘內上報區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 (2)災情穩定前,鎮街(園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干旱除外)。鎮街(園區)每天7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3時的災情向區應急管理局上報,區應急管理局每天8時之前向市應急管理局上報。特別重大、重大災情應隨時報告。 (3)災情穩定后,鎮街(園區)應在7日內核定災情,向區應急管理局報告。區應急管理局在接報災情信息后1日內審核、匯總,并向區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4)對干旱災害,鎮街(園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對于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干旱災害,每5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解除后按規定及時核報。 (5)鎮街(園區)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6)區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要加強對本行業本系統遭受自然災害情況的統計上報工作,及時將數據共享至區防減救災辦。 區委、區政府對信息報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2信息發布 (1)災情穩定前,區防減救災辦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及時評估、核定災情損失,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2)信息發布堅持統一、準確、及時的原則。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發布等發布信息。具體按照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過渡期生活救助 (1)自然災害發生后,區防減救災辦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受災地區防減救災委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1)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受災地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結合倒損住房核查、評估結果,按照標準下達區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2)區住建局、東錢湖開發建設局督促指導做好重建住房的質量安全監督等工作。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督促指導做好住房建設用地、規劃選址、測繪與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區水利局負責提供山洪災害風險區信息。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3)區發改局、區應急管理局、區住建局、東錢湖開發建設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等部門加強檢查督促,視情派出聯合工作組指導災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定期通報工作進度。 (4)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應急管理、財政等部門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部門。 (5)區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7 保障措施 7.1資金保障 7.2物資保障 (1)區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各鎮街(園區)要充分應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全區救災物資儲備,整合救災儲備,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2)區發改局負責全區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各鎮街(園區)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建立完善救災物資儲備網絡建設。 (3)完善救災物資儲備模式,建立救災物資代儲制度和救災物資生產廠家、物流企業名錄,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和緊急調撥、物流運輸制度。 (4)鼓勵引導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家庭儲備基本的災害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推廣家庭應急包。 7.3通信保障 (1)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健全部門間、政府與社會力量間的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共享機制。 (2)通信運營商負責保障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暢通,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的應急通信系統,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 (3)文廣旅體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應急廣播相關技術、標準研究,建立健全全區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 7.4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2)災情發生前后,各鎮街(園區)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人員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低洼易澇區等,防范次生災害,同時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秩序。 (3)各鎮街(園區)、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避難場所日常管理維護工作,保證應急避難設施設備日常有效、安全,滿足應急啟用、開放功能。 7.5人力資源保障 (3)加強災情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覆蓋縣鄉村的災害信息員隊伍,設立災害信息員AB崗,推行災害信息員輪訓制度。 7.6社會動員保障 (3)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鎮街(園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1)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物聯網、多功能智能桿等新技術,建立健全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救助決策支持系統。 (2)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及有關專家持續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推動實現成果轉化應用。 (3)建立合作機制,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相關領域的政策理論研究、技術裝備開發和推廣應用。 7.8宣傳、培訓和演練 (1)積極利用“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等活動,組織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活動,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技能。積極推進災害救助宣傳進學校、進企業、進社區、進機關、進家庭。 (2)鎮街(園區)組織開展領導干部、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的防災減災救災培訓。 8 附則????8.1術語解釋 (2)本預案中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區應急管理局組織制訂,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本預案將根據法律法規修改、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變化、實際應用中出現新問題等情況進行修訂。 8.3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區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寧波市鄞州區自然災害災民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鄞政辦發〔2014〕168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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