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2120029697718/2025-1010427253 | ||
| 組配分類 | 決策預公開(網絡征集) | 發布機構 | 區司法局 |
| 生成日期 | 2025-11-2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主題分類 | 司法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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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會展業風控法務指引(草案)》意見建議的公告
發布時間:
2025-11-20 09:43 來源:區司法局??
公告內容草案全文起草說明意見采納情況反饋為貫徹營商環境優化提升“一號改革工程”部署,加強產業規范發展,提升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能力,建立健全重點產業發展法治風險防范體系,組織起草了《會展業風控法務指引(草案)》,現向社會征求意見。社會公眾可通過書面、電話、傳真等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1.傳真:0574-89189491 2.電子郵箱:nbyzsf@126.com 3.聯系地址:鄞州區惠風東路568號A樓3101室 4.聯系電話:0574-89295486;聯系人:舒哲 5.反饋建議和意見時間:202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2月1日。 寧波市鄞州區司法局 2025年11月20日 會展業風控法務指引 ? ? ?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目標與依據】 為優化會展環境,規范會展行為,促進會展業健康持續發展,引導相關企業加強風控法務管理,防范經營風險,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結合寧波市會展業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提示點: 本指引依據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在寧波市鄞州區內從事會展活動的相關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會展舉辦單位、參展單位、場館單位、會展服務單位。 寧波市鄞州區以外的會展企業及其他服務型企業,可以參照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工作原則】 會展企業應當遵循合法有序、公平競爭、行業自律的原則,堅持專業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行業準則和商業道德,認真履行法定義務,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工作指導】 司法行政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按各自法定職責做好會展業風控法務管理的監督、指導等工作,并建立公檢法司相關部門的協同機制,統籌推進會展業執法、司法、普法和法律服務工作。 第五條【服務支持】 舉辦大型會展活動,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及時提供政策咨詢、投訴舉報處理等服務。 鼓勵律師事務所、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和公證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為會展活動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第六條【風控法務激勵】 行政執法部門對會展企業進行行政處罰時,可以將企業是否已經建立科學、有效的風控法務體系作為對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考量因素。 第二章 一般性風控法務管理 第七條【合同管理】 會展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應當經過內部審批程序,嚴格管理企業印章,明確崗位職責,未經授權不得隨意對外簽訂合同。 會展企業對外訂立合同原則上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合同的內容一般應包括下列條款: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條款。 會展企業應當安排專人全面動態監控和跟蹤記錄合同的履行,負責合同正常履行及異常履行的執行與處理。鼓勵企業實行合同全過程的登記管理制度,優化合同履行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做好合同履行資料的統一歸檔。 風險點: 未經授權對外訂立合同,或合同對方主體資格、履約能力等未達要求、合同內容存在重大疏漏或虛假信息,可能導致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對合同履行情況缺乏有效跟蹤,可能導致資產損失,追責困難等。 第八條【勞動用工管理】 會展企業最晚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會展企業與員工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應當確保工資計算和支付過程的準確性,及時、足額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不得故意克扣、拖延,員工離職時,企業應當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會展企業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員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提示點: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會展企業可使用勞動管理系統或考勤系統來記錄員工的工作情況,合理管理員工的工作時間,避免超時工作和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情況。 風險點: 未在規定時間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企業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缺乏必備條款或者合同內容違法被確認無效,給員工造成損害的,企業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將被責令加付賠償金,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還可能面臨勞動仲裁或訴訟的法律風險。 第九條【稅務管理】 會展企業應設立科學的崗位架構,并搭配具備專業稅籌能力和良好職業道德的稅務管理人員,根據獲取涉稅政策與法律法規最新情況,定期分析企業的稅收繳納情況;設置企業內部各項涉稅事務規范、合法的日常管理工作機制。 會展企業應及時制定企業年度納稅方案,并分析與指定最終的稅負成本、節稅方案、納稅計劃等內容,在企業對外投資及生產經營等各環節進行科學稅籌規劃。 提示點: 截至目前,我國現行18個稅種中,已經有12個制定了法律。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已有13部稅收法律。企業應嚴格按照與自己相關的稅收法律建立稅收管理制度。 風險點: 違反稅收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行政責任主要是:責令限期改正;罰款;沒收財產;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停止出口退稅權。刑事責任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抗稅罪;逃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其他發票罪。 第十條【環保管理】 鼓勵會展企業應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巡查制度,按要求開展巡查,并做好巡查記錄。 舉辦單位、場館單位應當加強會展活動中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的收集處理和回收再利用,依法履行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 提示點: 會展企業可申請納入寧波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證明清單管理,接受差異化監管。對納入正面清單管理的企業可獲得《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和《寧波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實施細則》及其配套文件規定的幫扶指導服務,并享受差異化執法監管、非現場執法檢查,審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產、停業整治等舉措。 風險點: 對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會展企業,有關部門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停止建設、停業關閉,處以罰款,并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拘留;嚴重污染環境的,可能構成污染環境罪;污染環境還有可能被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第十一條【反商業賄賂風險管理】 鼓勵會展企業通過采取財務報表跟蹤、業務往來審查、合作伙伴審查等方式開展商業賄賂風險評估,并根據自身規模、市場情況、所處行業特性等情況,建立符合自身業務特點的商業賄賂風險管理制度。 提示點: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風險點: 經營者經營者違反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反壟斷風險管理】 場館單位、舉辦單位等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鼓勵會展企業通過采取市場份額分析、競爭者狀況審查、進入壁壘評估等方式開展反壟斷風險評估,并根據自身規模、市場情況、所處行業特性等情況,建立符合自身業務特點的反壟斷風險管理制度。 提示點: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五)聯合抵制交易;(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風險點: 經營者違反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可以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違反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章?專項風控法務管理:辦展合規 第十三條【活動報告】 會展活動可能影響周邊區域交通和環境的,舉辦單位應當提前15日將舉辦展覽會的時間、地點、規模等相關信息向當地公安、消防、交通、衛生、城管、安監等部門報告,并接受其指導。在展覽會舉辦期間,有商品交易行為的,組辦單位應事先將相關情況報告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商請實行駐會監督管理。 舉辦食品展銷會的,舉辦單位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經營區域布局、經營項目、經營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場食品經營者主體信息核驗情況等。 第十四條【招展合規】 會展活動舉辦單位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發布招展信息,并與會展活動備案信息相符,不得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 已經發布招展信息的,舉辦單位不得隨意變更會展活動名稱、主題、范圍、時間、地點等事項或者取消會展活動;確需變更或者取消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及時向社會公布,告知參展單位、場館單位;已經辦理備案的,還應當告知原備案部門。 第十五條【名稱保護】 會展活動的名稱、標識、主題等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 舉辦單位使用會展活動名稱和標識時,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其他舉辦單位的會展活動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系。 鼓勵舉辦單位通過申請注冊商標等方式保護會展活動名稱等無形資產。 第十六條【個人信息保護】 會展活動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收集參展單位和觀眾信息的,應當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征得被收集者同意。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不得超出與被收集人約定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等處理個人信息。 提示點: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風險點: 違法處理個人信息,或者處理個人信息未履行法律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由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用程序,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拒不改正的,并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 第十七條【投訴管理】? 對展會期間在展館范圍內可能發生的有關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服務態度、產品質量、產品價格等方面的投訴事件,應制定現場投訴處理程序,設立投訴接待站,公布投訴電話,建立投訴跟蹤和信息反饋制度。 對受理的消費者投訴,舉辦單位應負責與被投訴的參展單位協調,落實好產品質量三包責任。 鼓勵會展企業適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在合法合理框架下妥善處理會展業相關爭議,積極推動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 第四章?專項風控法務管理:參展合規 第十八條【資質合規】 參展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文件。 舉辦單位應當審查參展單位的資質,并與參展單位簽訂參展合同。 參展單位應當提供展會上擬銷售商品/服務的范圍及內容、權屬證明、商品質量合格證明等文件,并應對參展商品(或服務)質量出具書面承諾文件。 參展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參展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轉售、倒賣、轉讓或者轉租展位。 提示點: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參展:營業執照已過期;未通過工商管理部門年審年檢;營業執照已吊銷;被責令停業整頓期內;被列入政府或行業誠信黑名單的企業。 第十九條【行為要求】? 參展單位不得展示假冒偽劣、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展品,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在會展活動中展示與主題不符的展品或者從事其他與主題不符的活動。 參展單位在會展活動中有前款規定行為的,舉辦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遮蓋、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參展資格等措施。 提示點: 參展單位的行為要求通常包括:對所提供的展品與服務應明碼標價,并有售后服務承諾;不得擅自給自己冠以品牌經銷商或特約經銷商的名義;不得侵害他人的商標、專利權益;一切參展行為(包括展出、演示、派發禮品)只能在參展合同約定的展位范圍內進行,不得對周邊參展商造成騷擾或影響展會的參展秩序,并嚴格遵守有關的安全與消防規定;未經其他展位使用人許可,不得偷拍或偷錄其他參展展位的展品;未經展位使用人邀請,不擅自進入其他參展展位;不得在展館內滋擾參觀者或其他參展人員;服從和配合展會現場管理人員的管理,不得無理取鬧;愛護展館內設施;在展館內拾獲的任何物品應及時送交展會登記處理,不得擅自處理;杜絕噪音污染,禁止使用任何高分貝的音響設備,展臺的宣傳音量的分貝數不超過60分貝,測試方法按GB 3096-2008的B.3執行。 第二十條【“展蟲”“展鬧”防范與處置】 會展活動舉辦單位應當建立"展蟲""展鬧"全流程防控機制,包括資質審查、現場巡查、應急處置及事后追責,并在活動安全方案中專項列明。具體措施包括: (一)展前資質審查:要求參展單位提供營業執照、知識產權證明及展品清單,對貿易公司、小微展商等重點核查; (二)現場動態管控:設立專職巡查組,對展位、通道、倉庫等區域開展不間斷巡查,重點核查展品與申報一致性; (三)違規處置程序:發現"展蟲"行為(如倒賣展位、超范圍展銷)應立即取證,清離違規物品及人員,沒收參展證件并封存展位; (四)暴力事件響應:對威脅工作人員、聚眾滋事等"展鬧"行為,立即報警并配合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置。 提示點: 建議舉辦單位進行技術防控,采用區塊鏈技術存證違規行為,提升取證效力;在安檢口設置人貨分離通道,加強開箱抽查。與知識產權局、公安機關建立快速響應通道,駐場處理糾紛;對列入黑名單的展商同步通報行業協會,實施聯合懲戒。每季度開展"展蟲"識別培訓,重點教授假冒商品鑒別技巧;預留10%-15%預算用于突發事件善后及輿情公關。 第二十一條【展品管理】 舉辦單位應當建立展品管理程序,包括展品登記、運輸、倉儲、搬運服務等規定。舉辦單位在會展活動開始前,應當對參展單位有關展品的知識產權證書、海關通關文件等進行查驗。 參展商自備的企業介紹、產品目錄或宣傳傳單等,內容僅限于介紹本企業和本屆參展的產品,一般僅限于在本企業展位內派發。 參展單位展出的進境展品應當辦理通關手續,接受海關監管。 第二十二條【質量管理】 參展單位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參展單位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風險點: 參展單位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售后管理】 參展單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參展單位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參展單位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展銷會結束后,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可以向舉辦單位要求賠償。舉辦單位賠償后,有權向參展單位追償。 風險點: 參展單位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專項風控法務管理: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基本要求】 舉辦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會展活動安全主體責任。會展活動舉辦前,舉辦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參展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安全責任,配合做好安保工作。搭建會展活動臨時設施的,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保證臨時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安全許可申請】 會展活動舉辦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二十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安全許可申請,申請時候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舉辦單位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二)會展活動計劃方案及其說明,2個或者2個以上舉辦單位共同舉辦會展活動的,還應當提交聯合舉辦的協議; (三)會展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四)場館單位同意提供活動場所的證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會展活動的舉辦單位有資質、資格要求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資質、資格證明。 提示點: 1.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會展活動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區縣級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市級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但某些地方做了補充規定,如跨區縣舉辦的會展活動,即使人數不足5000人,也要求向市公安機關申請。在參會人數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會以展位總數為標準,如果展位超過2000個需向市公安機關申請。 2.有些會展活動在安全許可申請后,公安機關會根據活動方案和內容,要求舉辦單位補充相應資質、資格要求。如涉及臨時搭建、特種設備使用、涉外展會、食品銷售、文物展出、醫療器械展出等特殊情形時,建議舉辦單位在準備安全許可材料時,主動對照行業法規自查是否涉及資質要求,避免公安機關在審查時要求補件,延誤許可時間。 第二十六條【安全風險評估】 會展活動舉辦前,舉辦單位應當組織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或者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采取相應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對布展、撤展、用火、用電、用氣、機械、展品倉儲、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工作。 提示點: 建議舉辦單位提前30天啟動評估,特別涉及臨時搭建、涉外展會、萬人以上的活動,若委托專業評估機構應從地方政府發布的安全評價第三方機構清單中進行挑選,評估報告可同步用于安全許可申請、場館簽約、保險投保、應急預案備案。安全風險評估應留存全過程記錄用于備查,具體包括評估報告、整改記錄、應急演練視頻、現場檢查表等。 第二十七條【場館安全保障】 場館單位應保證活動場所、設施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符合建筑、消防、衛生等安全標準,并配備完好的消防設施、應急廣播及照明設施,以及活動舉辦期間無死角的監控系統,保證安全防范、問題核查等與會展活動安全要求相適應。 提示點: 1.場館單位應建立“一展一檔”安全檔案,包括舉辦單位營業執照、活動方案、安全協議、風險評估報告、臨建施工合同及資質、保險單、應急演練簽到表、整改通知書回執等。 2.場館單位應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完善應急預案并落實演練,滿足《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突發公共事件處理】 會展活動舉辦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火災、踩踏、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情形的處置流程,并在活動舉辦前向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備案。預案內容應包括: (一)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分工; (二)現場人員疏散路線及避難場所設置; (三)醫療救援、消防聯動等協作機制; (四)信息發布與輿情管理規范。 會展活動期間如果發生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舉辦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同時依法向所在地政府或者相關部門報告。 提示點: 1.為提升預案實操性,建議每半年組織1次應急演練,重點測試指揮系統響應速度及人員疏散效率;設置明顯中英文雙語應急標識,通道寬度需符合消防標準。 2.建立協作機制,包括與屬地公安、消防、醫療機構簽訂應急聯動協議,明確聯系人及處置權限;大型展會應現場配備急救設備及持證急救人員。 3.做好證據留存,保留演練記錄、安全培訓簽到表及設備檢查臺賬,作為已履行義務的證明。 風險點: 1.行政責任風險:未制定預案或預案未備案的,以及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或者不立即向政府報告的,主管部門將依法對舉辦單位進行處罰。 2.民事責任風險:因應急措施缺失(如疏散通道堵塞)造成人身損害的,承辦單位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3.刑事責任風險:對重大責任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二十九條【食品安全】 食品展銷會舉辦單位應當建立"全鏈條、分時段、多層級"的食品安全防控體系,重點針對生鮮、散裝即食、代加工等高風險品類實施差異化管控,實施展前準入審查,展中動態監管,以及應急響應機制。 會展企業應當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定期對食品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會展活動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當餐加工,確保食品安全。 提示點: 舉辦單位應對參展單位核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憑證(小微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禁止涼菜、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參展,預包裝食品需提供同批次質檢報告。 第三十條?【搭建安全】 會展搭建活動應當遵守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標準。為會展搭建活動提供設計和施工服務的單位,依法需要具備相應資質的,應當取得相應資質。 應對搭建工程實施過程的安全、消防、作業規范和出入人員進行監督,并做好人員的安全防護,對有違規情況進行整改跟蹤。 第六章?專項風控法務管理:知識產權保護 第三十一條【基本要求】 舉辦單位依法做好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在參展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參展項目、產品標示具有知識產權的,參展單位應當攜帶相關的證明參展。 重大會展活動舉辦單位在會展現場開設知識產權侵權投訴接待服務,配合、協助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知識產權糾紛。 第三十二條【專利許可】 會展活動舉辦單位、參展單位在展會上展示、演示、銷售涉及專利的產品或技術前,應完成專利權屬核查,確保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專利權或實施許可,并在顯著位置標注專利號及權利人信息。 提示點: 專利權狀態可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專利登記簿副本等方式核驗。對聯合參展、分展位等情形,參展合同應明確專利許可鏈條、侵權責任分擔與追償機制。 風險點: 未經許可展示他人專利產品,專利權人可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主張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若展品被認定為侵權,舉辦單位可能因未盡合理審查義務而被認定為幫助侵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侵權展品被行政、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將導致展位空置、聲譽受損及參展費用損失。 第三十三條【知識產權投訴處理】 會展舉辦單位應在展會現場設立知識產權投訴快速處理通道,接到專利權人有效投訴后,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對涉嫌侵權展品采取遮蓋、下架或封存等措施,并留存完整證據鏈。 提示點: 舉辦單位可邀請所在地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或公證機構進駐現場,統一進行證據保全。 參展單位應在參展合同中承諾配合臨時禁令,否則主辦方有權單方終止其參展資格并追究違約責任。 風險點: 臨時措施不當或超期,參展單位可主張合同違約或行政賠償,舉辦單位需承擔相應法律風險。 第三十四條【商標使用】 參展單位在展位、宣傳品、贈品上使用商標,應確保已取得商標注冊證或合法授權,并于布展前向主辦方提交《商標使用備案表》及相關權利證明文件。 提示點: 商標授權鏈條須完整,包括注冊人、被許可人、分許可人;對境外商標,應附中文翻譯件及所在國或地區注冊證明。 風險點: 使用未注冊或已撤銷商標,可能被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面臨行政處罰及民事賠償,商標授權范圍與展品類別不符,構成超范圍使用,主辦單位及參展單位均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五條【聯合維權】 主辦單位應與知識產權行政、司法、仲裁機構及行業協會建立聯合維權辦公室,展會期間實行“即報即查即處理”制度,對涉嫌假冒商標的展品現場快速認定、快速下架。 提示點: 聯合維權辦公室應配備商標數據庫查詢終端,供實時比對,對屢次侵權的參展商,建立黑名單并通報行業組織,限制其兩年內不得參加同系列展會。 第三十六條【商業秘密保護】 會展舉辦單位、參展單位、服務單位在籌備及展會期間交換的未公開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客戶名單等,應在展前簽訂書面保密協議或在合同中設置保密條款,明確商業秘密范圍、保密義務、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提示點: 保密信息應以書面或加密電子形式列明清單并標注“保密”字樣。對展臺搭建、樣品測試、論壇演講等易泄露環節,可采取分區封閉、人員登記、電子設備禁用等措施。 風險點: 1.未簽訂保密協議或約定不明,導致商業秘密被披露或不當使用,權利人將難以舉證及索賠; 2.內部員工或合作方泄露商業秘密,主辦單位或參展單位因未履行合理保密措施,可能被認定為未采取“相應保密措施”,喪失商業秘密法律保護; 3.泄露行為造成交易機會喪失或競爭優勢削弱,權利方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賠償,情節嚴重可要求懲罰性賠償。 第七章?風控法務管理運行體系 第三十七條【風控法務組織體系】 會展企業應建立風控法務管理領導責任體系,主要負責人是風控法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風控法務管理職責,積極推進風控法務管理各項工作。 會展企業依據法律規定,結合自身的規模、業務類型及經營特點,建立健全內部風控法務管理組織體系,鼓勵設立風控法務管理部門。 提示點: 會展企業風控法務部門建設可參照 GB/T 35770-2022/ISO 37301:2021《合規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中 5.3 崗位、職責、權限的標準執行;員工具體職責應寫入《員工手冊》,企業員工可依據《員工手冊》履行具體職責。 第三十八條【風控法務制度體系】 會展企業應建立內部風控法務風險檢查制度。風控法務管理部門組織協調各項風控法務檢查工作,可抽調招展、運營、安保、財務、信息技術等業務環節人員共同組成檢查組,根據業務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風控法務風險檢查。針對檢查發現的風控法務風險,風控法務檢查組應提出整改建議,各部門提出具體解決方案,解決方案經風控法務檢查組確認后,由風控法務管理部門督促各部門積極落實整改方案。 會展企業設立風控法務風險評估與相關預警處置機制,定期全面系統梳理會展籌備、招展招商、現場運營、撤展及后續服務各階段存在的風控法務風險,對評估中發現的相關問題,及時預警,提示相關人員改進落實工作。 從業人員發現風控法務風險隱患應及時向單位負責人或風控法務管理部門報告。單位負責人或風控法務管理部門核實后應及時制定處置方案,全面查找制度規范、機構設置、人員選任、供應商管理、應急處置等方面問題,完善工作流程,強化人員管理,增強風控法務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三十九條【風控法務風險識別機制】 會展企業可根據自身經營規模、組織體系、業務內容等考量因素,突出重點領域、重點環節和重點人員,建立風控法務風險識別清單。 風控法務風險識別清單可按會展業務流程(立項、招展、招商、搭建、運輸、現場管理、撤展、數據清算)及部門職能分工兩個維度進行設計:縱向列示每一項業務活動流程,橫向明確對應職能部門、責任崗位、職權安排及現有管理措施等。清單應全面、準確記載業務和職能事項,為準確界定風控法務風險核查點提供依據。 第四十條【風控法務風險評估與管理機制】 會展企業在風控法務風險識別的基礎上,對已有或潛在風險進行預估。評估時應從根本原因、風險來源、發生可能性、影響后果、輿情外溢等要素進行分析和評價。 評估的范圍和詳細程度根據不同企業的經營環境、人員和業務規模而有差異,可結合企業特點,有針對性地確定風控法務風險評估范圍,并對風險進行分級管理(重大、較大、一般、低)。 會展企業應及時關注行業政策、法律法規變化及國際會展規則(如 UFI、ICCA、IAEE 相關準則)的更新,及時調整和更新風險識別、評估及管控措施。 第四十一條【風控法務文化建設機制】 會展企業應建立常態化培訓機制,確保員工了解并執行風控法務管理各項制度,具備滿足崗位要求的風控法務工作能力。鼓勵會展企業開展多渠道風控法務宣傳,培育風控法務文化。 企業員工應認真學習、貫徹風控法務制度,積極參與培訓,及時反映疑慮、問題和缺陷。 提示點: 1.風控法務文化建設可參照GB/T 35770-2022/ISO 37301:2021《合規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中 5.1.2 合規文化的標準執行。 2.會展企業風控法務文化建設路徑包括但不限于:編制《會展風控法務手冊》《參展商合規指引》《觀眾個人信息保護須知》等;線上線下結合,利用官網、小程序、LED 屏、現場廣播、短視頻等媒介進行風險提示;在展商合同、服務協議、門票背面嵌入風控法務承諾條款;展前組織展商、搭建商、服務商合規培訓,簽署《合規承諾書》。 第四十二條【風控法務保障機制】 鼓勵會展企業建立風控法務獎懲機制。會展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建立風控法務考核機制,將考核結果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與員工的評優評先、職務任免、職務晉升、薪酬待遇等掛鉤。對違反風控法務管理制度要求的人員,按照企業規章制度進行相應懲處,必要時依法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 會展企業應充分保障風控法務管理體系所需的年度專項預算、獨立辦公及檔案存儲場所、信息系統、網絡安全設施、展會現場快速法律服務工作站等資源供給。??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相關概念】 本指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會展業,是指通過舉辦會展活動,促進貿易、科技、旅游、文化、體育、教育等領域發展的綜合性產業。 (二)會展活動,是指在特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舉辦的會議、展覽、節慶、賽事等活動中,進行物品、技術、服務等展示,為參與者提供推介、洽談和交流等服務的商務性活動。 (三)舉辦單位,是指負責制定會展實施方案和計劃,統籌、組織和安排會展活動的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 (四)參展單位,是指將物品、技術、服務等在會展活動中展示交流的單位。 (五)場館單位,是指為會展活動提供場地和相關服務的單位。 (六)會展服務單位,是指在會展活動中主要為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參展單位、觀展人員等各方提供搭建、物流、餐飲等專業服務的單位。 第四十四條?【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是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企業運行實際需要,針對高頻涉法風險作出的一般性指引。 第四十五條?【違法查處】 會展企業以及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十六條 【施行】 本指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關于《會展業風控法務指引(草案)》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當前,會展業成為促進消費、拉動貿易、推動產業升級和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然而,在會展業快速發展的同時,在消防、安保、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面臨諸多風險挑戰,嚴重制約產業的進一步發展。在此背景下,加快構建現代化會展業風控法務體系,不僅是防范風險、回應監管的必然要求,也是引導會展業邁向規范、高效與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為促進會展業健康持續發展、引導該產業相關企業加強風控法務管理,防范經營風險,鄞州區司法局牽頭組織起草了《會展業風控法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旨在通過釋明涵蓋辦展與參展合規、安全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等在內的全流程風控法務管理體系建設方案,為相關企業風控法務建設提供有效指引,引導企業合法誠信經營,最大化降低生產經營風險,護航會展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起草目的 本指引的主要目的在于: (一)規范市場秩序:通過制定風控法務指引,提示會展業相關企業應遵循的各項規范和標準,約束行業內各類主體的行為,打擊“展蟲”“展鬧”等違法違規行為,營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保障會展業健康發展。 (二)保障消費者權益:從參展產品質量控制到售后服務等各個環節,明確參展單位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確保消費者在參加會展活動過程中,其財產權益、個人信息安全等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三)促進產業健康發展:引導會展業相關企業加強自身風控法務建設,提升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推動行業整體朝著規范化、專業化、高質量的方向發展,更好地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會展業的需求。 三、起草過程 2025年5月,鄞州區司法局牽頭組建了風控法務指引編撰團隊,討論形成風控法務指引起草方案。2025年7月11日,組織召開座談會,邀請區發改局、浙大寧波理工學院、北京京師(寧波)律師事務所、會展業行業協會及相關龍頭企業等多方人員就風控法務指引編撰中的關鍵議題展開深入探討。2025年8月15日,結合前期調研成果及文獻研究,形成會展業風控法務指引初稿。2025年8月底,召開指引編制工作推進會,邀請浙大寧波理工學院相關專家集體討論,形成會展業風控法務指引第二稿。2025年9月,鄞州區司法局書面征求主要監管部門及會展業相關企業對指引草案的意見建議。2025年10月13日,結合部門及企業意見修訂完善指引草案,形成了《會展業風控法務指引(草案)》。 四、主要內容 指引分為總則、一般性風控法務管理、辦展合規專項風控法務管理、參展合規專項風控法務管理、安全管理專項風控法務管理、知識產權保護專項風控法務管理、風控法務管理運行體系、附則八章,共計四十六條。總則部分指明了指引的目標依據、適用范圍、基本概念等基本問題,并明確了風控法務建設的基本原則與工作指導機制;一般性風控法務管理部分介紹了合同管理、勞動用工管理、稅務管理、環保管理、反商業賄賂風險管理、反壟斷風險管理等常見風控法務管理建設要旨;專項風控法務管理部分對會展業參展、辦展兩大關鍵環節及安全管理、知識產權保護兩大重要領域的風控法務管理建設問題進行釋明;風控法務管理運行體系部分聚焦于風控法務組織制度建設、風控法務風險識別處置機制及風控法務文化建設等重要運行體系的建設方案。綜上,指引立足會展業發展之需,通過重點與全面相結合的編排方式,為相關企業風控法務建設提供有效指引。 五、主要特點 指引按照總則與分則相結合、一般風控法務管理與專項風控法務管理相結合的方式謀篇布局,邏輯結構清晰流暢。在內容層面,指引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堅持合法性原則。指引編制過程中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風控法務指引的內容與法律法規的要求相一致,不與上位法相抵觸。 二是突出問題導向。指引緊密圍繞當前會展業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風控法務建設方案。例如,針對多家會展企業所提及的"展蟲""展鬧"問題,指引明確提出會展活動舉辦單位應當建立"展蟲""展鬧"全流程防控機制,包括資質審查、現場巡查、應急處置及事后追責,并在活動安全方案中專項列明。 三是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與實用性。指引提供一般性風控法務管理、專項風控法務管理、風控法務管理運行體系等系統風控法務建設方案,實用性強。在編制風控法務指引過程中,注重各項規定的具體性和可執行性,盡量避免過于抽象和原則性的風險和操作提示。 四是強調安全管理。指引特別強調安全辦展問題,專章規定安全管理專項風控法務管理。指引草案明確指出,舉辦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會展活動安全主體責任。參展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安全責任,配合做好安保工作。草案從安全風險評估、場館安全保障、突發公共事件處理、食品安全、搭建安全等多個維度為會展業安全管理建設提供有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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