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二手車流通管理,規范二手車經營行為, 保障二手車交易各方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2017修訂)、《二手車交易規范》(商務部公告2006第22號)、《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和《寧波市二手車流通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二手車流通市場實際,經區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特制定本意見。 一、市場和經營主體定義 (一)本意見所稱的二手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經市場監管部門核準市場名稱登記,為買賣雙方提供二手車集中交易和相關服務的場所。 (二)本意見所稱的二手車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經營主體”)是指經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登記,從事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的企業。 二、規范二手車經營行為 (三)市場經營者和經營主體應當依法經營,遵守二手車流通管理規定,依法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四)二手車賣方應當擁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者處置權,并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交納稅費、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市場經營者和經營主體應當確認買賣雙方的身份證明,車輛的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車輛保險單、繳納稅費憑證等。 (五)二手車買方購買的車輛如因賣方隱瞞和欺詐不能辦理轉移登記,賣方應當無條件接受退車,并退還購車款等費用。 三、加強二手車交易合同和發票管理 (六)進行二手車直接交易和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進行二手車交易的,買賣雙方應當簽訂交易合同,市場經營者應當按規定向買方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 (七)經營主體銷售、拍賣二手車時,應當按規定與買方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向買方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 四、加強二手車交易收費和誠信管理 (八)鼓勵市場經營者設立消費者維權服務機構,配備人員負責處理消費糾紛。 (九)市場經營者和經營主體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二手車交易流程、收費項目及標準和監督電話等,嚴禁在標價之外收取或加價收取任何費用,嚴禁通過相互串通、價格同盟、合謀漲價等方式操縱收費標準。 五、加強二手車市場培育和發展 (十)鼓勵市場經營者建立統一的二手車線上交易平臺,二手車登記、審核、鑒定、買賣等行為通過線上交易平臺進行規范操作。 (十一)對于依法登記的經營主體,如符合我區相關要求,按照銷售規模給予最高不超過年銷售額的0.5%同等額度獎勵。 六、加強部門監督與管理 (十二)商務部門負責組織研究行業發展規劃并制定相關經濟政策,對二手車龍頭企業運行情況進行監測,為行業提供必要的業務指導和服務,引導二手車行業健康發展。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登記,依法查處經營主體無照經營、虛假宣傳、合同違法、價格違法、侵害消費者權益、不正當競爭等違反市場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公安部門支持并配合相關部門打擊其他違法違規的經營行為,并內設專項聯絡人。車輛管理部門加強對本轄區各市場業務的指導、培訓和監督,嚴格按照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辦理業務。稅務部門負責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服務交易費用發票開具的監督管理,組織稅收征管及監督檢查工作。其他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管理。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3日 鄞政辦發〔2023〕63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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