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 現將《寧波市鄞州區品牌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寧波市鄞州區財政局 2024年7月8日
寧波市鄞州區品牌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品牌戰略,做好品牌培育工作,更好地推進和保障質量強區建設,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鄞州區經濟發展相關政策文件精神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品牌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由區政府設立的,專項用于品牌建設的補助性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安排堅持公開規范、公平公正、專款專用、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范圍及對象 第四條 支持對象 鄞州區范圍內登記注冊、守法經營、依法納稅、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級、管理健全的企業和其它組織(以下簡稱“組織”)。另有規定不能享受政策的除外。 第五條 使用范圍 (一)支持企業(組織)開展品牌建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大力推進品牌培育,支持企業(組織)創建各級商標品牌和“品字標浙江制造”等品牌,擴大品牌影響力。 (二)積極推動企業實施標準化戰略,支持企業(組織)開展標準創新,積極參與各級標準制定和實施標準化試點項目,搶占標準高地。 (三)鼓勵企業(組織)提高管理水平,引導企業(組織)采用卓越績效管理等先進管理方法,不斷追求卓越經營績效;鼓勵企業(組織)申報各級政府質量獎;鼓勵企業(組織)實施質量提升項目,開展綠色產品認證、小微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推動行業、企業提升質量水平。 第三章 補助或獎勵標準 第六條 對新獲得的中國馳名商標(行政途徑)、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企業(組織),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1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第七條 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組織),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創新獎的企業(組織),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80萬元、4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市政府質量獎創新獎的企業(組織),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25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組織)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第八條對主持、參與國際標準的企業(組織)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5萬元的補助,對主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地方標準、市地方標準的企業(組織)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8萬元、8萬元、5萬元的補助。對主持“浙江制造”標準制修訂的企業(組織)給予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補助。 第九條 對獲得中國、浙江省、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的企業(組織)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5萬元、10萬元、8萬元的獎勵。獲“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3萬元、1萬元的補助。獲企業標準“領跑者”稱號的,給予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補助。主持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等項目獲“浙江標準”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補助。 第十條 經上級有關項目管理單位批準立項,承擔國家、省、市標準化項目,并通過驗收的企業(組織),項目范圍為區域性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獎勵,項目范圍為單個試點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8萬元、5萬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 經上級有關項目管理單位批準立項,承擔國家、省、市質量提升項目并通過驗收的企業(組織),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獎勵,對導入并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的企業(組織)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補助,對獲得浙江制造“品字標”、綠色產品證書的企業(組織)給予每家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補助,對被列入《全省小微企業質量認證提升“百千萬”行動提升行業清單》內的行業小微企業獲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給予每家最高不超過1萬元的補助。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二條符合條件的企業(組織)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一)商標榮譽、各級政府質量獎:相關認定或表彰文件; (二)標準:已發布的標準文本或公告,證書或證明材料; (三)導入并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已導入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并通過上級部門驗收、項目經費投入情況等相關文件資料或證明; (四)浙江制造“品字標”:“品字標”相關證書; (五)綠色產品認證:綠色產品認證相關證書; (六)標準化項目、質量提升項目:批準立項文件、項目實施相關資料、項目驗收文件或命名表彰文件;小微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相關證書;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資金的審核及撥付 第十三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審定后,報區政府批準,并在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財政局聯合發文,將專項資金通過相關平臺撥付到企業。 第六章 資金監督與檢查 第十四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項目的政策指導,確定支持的方向、重點及項目。區財政局主要負責資金預算安排、撥付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企業(組織)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騙取補助的,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在有關政策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做到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財政、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政策條款所涉補助、獎勵資金在預算安排額度內發放;若超過年初預算,則按比例下調兌現標準。本政策實施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申請各項補助的項目應當是上一年度或當年的項目,確有特殊情況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書面情況說明,經區市場監管局審核確認后可順延至下一個年度申請,仍未在下一年度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申請。上級要求區級配套的,本政策補助獎勵視同配套。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財政局共同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 10月 1 日起執行,原鄞市監〔2021〕59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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