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動態調整姜山鎮人民政府等9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21〕51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對姜山鎮人民政府等9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進行動態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對姜山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進行調整。調整后姜山鎮人民政府行使發展改革、公安、廣電、建設、教育、民政、農業農村、人防、人力社保、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水行政、體育、文化和旅游、消防救援、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等17個領域370項行政執法事項(詳見附件1)。 二、對咸祥鎮人民政府、云龍鎮人民政府、邱隘鎮人民政府、五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進行調整。調整后咸祥鎮人民政府、云龍鎮人民政府、邱隘鎮人民政府、五鄉鎮人民政府行使發展改革、公安、廣電、建設、教育、民政、農業農村、人防、人力社保、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水行政、消防救援、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等15個領域335項行政執法事項(詳見附件2)。 三、對潘火街道辦事處、中河街道辦事處、鐘公廟街道辦事處、福明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目錄進行調整。調整后潘火街道辦事處、中河街道辦事處、鐘公廟街道辦事處、福明街道辦事處行使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設、水行政、廣電、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場監管、人防等14個領域298項行政執法事項(詳見附件3)。 四、收回的行政執法事項,由賦權前原區級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 五、在姜山鎮人民政府、咸祥鎮人民政府、云龍鎮人民政府、邱隘鎮人民政府、五鄉鎮人民政府、潘火街道辦事處、中河街道辦事處、鐘公廟街道辦事處、福明街道辦事處各自權限內依法依規履職,涉及作出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仍由區級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管轄。較大數額、較大價值標準,適用《浙江省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聽證程序較大數額(價值)標準》。 六、本通告自2025年2月23日起施行。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原《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寧波市鄞州區姜山鎮人民政府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公告》(鄞政發〔2021〕33號)及《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區級部門行政處罰權交由福明街道辦事處等8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的公告》(鄞政發〔2022〕41號)文件同步廢止。 附件:1.姜山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 鄞政發〔2025〕3號附件1.xlsx
2.咸祥鎮人民政府、云龍鎮人民政府、邱隘鎮人民政府、五鄉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 鄞政發〔2025〕3號附件2.xlsx
3.潘火街道辦事處、中河街道辦事處、鐘公廟街道辦事處、福明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 鄞政發〔2025〕3號附件3.xls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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