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管委會,區級機關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促進律師服務業高質量發 展,區司法局會同區財政局對《2024年度鄞州區律師服務業發展扶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甬鄞司發〔2024〕17號)進行了梳理和審查,根據相關工作要求,現將修改調整后的《2024年度鄞州區律師服務業發展扶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寧波市鄞州區司法局 寧波市鄞州區財政局 2025年2月20日
2024年度鄞州區律師服務業發展扶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鄞州區律師服務業發展,根據《關于2024年鄞州區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甬鄞黨發〔2024〕5號)、《關于印發鄞州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鄞政辦發〔2012〕206號)及相關文件精神,設立律師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績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中的專項資金來源與用途:專項資金來源為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于鼓勵和扶持本區律師服務業發展。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中的專項資金使用原則:堅持“總額控制、突出重點、動態調整、績效掛鉤”的原則,嚴格管理專項資金,注重資金使用效率,發揮資金的引導和促進作用。 第二章 專項資金補助內容及標準 第四條 發揮示范引領作用。鼓勵律師事務所通過引進團隊、合并聯營、開拓市場等方式,在人數規模、業務能級、分所數量等方面提質擴面。經評定,給予律師事務所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 第五條 鼓勵律所培養實習律師。當年首次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并存續,簽訂勞動合同(協議)、申領實習律師證的,給予律師事務所最高每人3500元獎勵。 第六條 鼓勵規模化發展。當年購買或租賃辦公場所的律師事務所,面積達到1000平米以上的,根據律師事務所執業人數、發展情況,最高給予20萬的獎勵。 第七條 鼓勵律所爭先創優獎勵。當年獲評的全國、省級優秀律師事務所,分別最高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第三章 專項資金申報程序 第八條 律師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原則上每年申報一次,申報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符合申報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按要求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報區司法局審核。申請材料包括《鄞州區律師服務業發展扶持專項資金申報表》、審計報告、注冊和納稅證明材料、租房合同、房租和物業費發票、榮譽證書、表彰文件及承諾書等。 第四章 專項資金審核及撥付 第九條 區司法局對申報項目審核匯總,會同區財政局聯審后,報區政府審批。根據區政府審批結果,對擬扶持的企業及扶持金額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示,無異議后,由區司法局和區財政局聯合發文下發律師服務業發展扶持資金,并由區財政局負責下撥到律師事務所。 第五章 專項資金監督與檢查 第十條 各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自覺接受監督和檢查。對于采用虛假信息、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追回已安排的扶持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規進行查處,構成違法或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在有關政策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做到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財政、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政策條款所涉補助、獎勵、資助資金按年初預算安排發放,若超過年初預算,則按比例下調兌現標準并在各補助類別間進行調劑分配。本政策實施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律所當年度存在安全生產、環保、信用、統計數據造假等“一票否決”事項的,原則上不得享受區內各項經濟政策。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區司法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原《2024年度鄞州區律師服務業發展扶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甬鄞司發〔2024〕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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