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推動新階段水土保持高質量發展,現將《鄞州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分區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做好貫徹落實。 寧波市鄞州區水利局 2025年7月31日 鄞州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分區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提升水土保持監管效率,促進區域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條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浙江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優化營商環境有關改革精神,結合鄞州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涉及水土保持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權限適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條 按照“無風險不打擾、低風險預提醒、中高風險嚴監控”原則,對我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實行分區分類精準管理。 第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區水土保持分區分類精準管理工作。 發改、資規、農業農村、住建、交通、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聯合發改、住建、交通、資規等部門建立生產建設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用地規劃、立項、施工許可、建筑垃圾消納處置備案、水土保持審批備案等信息互聯互通。 第六條 綜合考慮水土流失主導因素,統籌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水源地保護、地形坡度等內容,劃定鄞州區水土流失高、中、低風險區,并實行動態調整機制。 高、中、低風險區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劃定,報區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 水土流失低風險區內,推行區域水土保持評估制度。 集中或分批用地總規模大于20hm2的區域,可由特定區域責任主體或實施主體依據資規部門提供的用地清單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統一編報區域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水土流失中、高風險區和未開展區域水土保持評估的仍按單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執行。 第八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省級以上各類經濟開發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開發區、產業集聚區等)、特色小鎮以及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其管理機構(或場地平整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可實行區域水土保持評估制度,統一編報區域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第九條?區域水土保持評估實行“備案+負面清單制”管理,對符合準入標準的項目實行備案制管理,對負面清單內的項目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權限實行審批制管理。 單個入園生產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情形的,列入負面清單: (一)審批權限在市級以上的; (二)市級以上河道100米范圍內且挖填土石方總量20萬m3以上的; (三)挖填土石方總量30萬m3以上的; (四)超過園區方案服務期后開工建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履行審批程序的特殊情形。 第十條?對已實施區域水土保持評估的特定區域,其管理機構應履行水土保持主體責任,開展水土保持監測,督促單個項目建設主體在項目開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審批備案手續,嚴格落實水土保持各項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對接區域管理機構,登記區域內生產建設項目名錄,并開展針對性檢查。 對列入負面清單單獨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的,由建設單位履行水土保持主體責任,按規定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及設施驗收等工作。 第十一條 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實行審批承諾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生產建設單位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且格式符合要求的,按規定出具準予許可決定。 第十二條 開展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風險評價。綜合考慮水土流失危險性因素和敏感性因素,將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風險等級分為輕微風險(Ⅰ級)、低風險(Ⅱ級)、中風險(Ⅲ級)、高風險(Ⅳ級)四類。 水土流失危險性因素包括項目防治責任范圍、土石方挖填總量、臨時堆土面積、施工工期。 水土流失敏感性因素包括水土流失風險區等級、距河道管理范圍線距離、是否涉及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是否有地下室。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條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審核階段確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風險等級。 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流失風險等級可確定為低風險(Ⅱ級)、中風險(Ⅲ級)或高風險(Ⅳ級)。 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流失風險等級可確定為輕微風險(Ⅰ級)、低風險(Ⅱ級)或中風險(Ⅲ級)。 需要編制水土保持登記表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流失風險等級可確定為輕微風險(Ⅰ級)。 第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生產建設項目實行分區分類差異化監管。充分運用無人機、大數據、“互聯網+監管”等手段,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的方案實施、監測監理、設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處理。 低風險區內,輕微風險(Ⅰ級)項目非必要不打擾,低風險(Ⅱ級)項目實行預提醒,中、高風險(Ⅲ、Ⅳ級)項目在其建設周期內現場檢查不少于一次。 中風險區內,輕微風險(Ⅰ級)項目實行預提醒,低風險(Ⅱ級)項目實行書面檢查,中風險(Ⅲ級)項目在其建設周期內現場檢查不少于一次,高風險(Ⅳ級)項目在其建設周期內現場檢查不少于兩次或每年不少于一次。 高風險區內,輕微、低風險(Ⅰ、Ⅱ級)項目在其建設周期內現場檢查不少于一次,中風險(Ⅲ級)項目在其建設周期內現場檢查不少于兩次或每年不少于一次,高風險(Ⅳ級)項目在其建設周期內現場檢查不少于三次或每年不少于兩次。 項目跨風險區的,按照等級高的風險區管理要求實施。 第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批復水土保持方案時,同步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提醒單。生產建設單位作為水土保持責任主體,應落實相關水土保持措施,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部門聯合監督檢查機制,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推行無人機飛檢等非接觸現場檢查方式,提高監督檢查效率。 按照“四不兩直”方式開展現場檢查的,可調整和簡化有關程序。 鼓勵建設單位通過主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無人機航攝、地面攝影等獲取的現場實時圖片視頻等方式,實現項目建設動態共享,提升生產建設項目監管效率。 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建設單位申請,在生產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預驗收服務。 第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重點關注中高風險區、中高風險(Ⅲ、Ⅳ級)項目,檢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 (二)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情況; (三)表土剝離、保存和利用情況; (四)臨時堆土(渣)場選址及防護情況; (五)水土保持監測和監理開展情況; (六)棄渣處置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互聯網+監管”相結合等方式,對已審批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現場檢查的比例不低于本級審批方案項目的30%,市級以上審批方案項目比例不低于50%。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開展現場檢查時應填寫檢查記錄表,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現場檢查結束后,對存在問題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生產建設單位發送檢查意見或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處置。 第十九條?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或者竣工驗收前,自主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經公示后,于驗收3個月內完成報備并取得報備回執。 第二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材料時,可同步開展復核工作。重點復核驗收材料、驗收程序、措施落實及防治效果等內容。 復核結束后,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存在問題的,應當向生產建設單位書面告知復核意見。復核意見主要內容包括復核工作開展情況、發現的問題、復核結論及下一步要求等。對于復核結論為“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應當列出復核發現的問題清單。 第二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綜合相關部門信息,對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材料真實、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依法予以備案。渣土處置按照《寧波市鄞州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一件事”改革實施方案》(鄞營商辦〔2025〕2號)執行。 對報備材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應依法一次性告知生產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二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未經備案或備案未通過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生產建設單位,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投產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水土保持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附件:1.鄞州區水土流失高、中、低風險區范圍 2.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風險評價等級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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