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準確地獲取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中河街道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設,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編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工作機構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是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街道辦事處的信息公開由黨建綜合辦公室負責。
工作機構名稱:寧波市鄞州區中河街道綜合信息指揮室;
辦公地址:寧波市鄞州區四明東路606號;
聯系電話:0574-83088100;
傳真號碼:0574-83088023;
電子郵箱:zhxc418@163.com;
郵政編碼:315100;
辦公時間:08:30-12:00? ? 13:30-17:30(周一到周五,節假日、公休日除外)。
互聯網聯系方式:在浙江政務服務網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areacode=330212),點擊“我要咨詢、投訴請求、建議征集、查詢評價”相關欄目,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意見建議。浙江省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不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二、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范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寧波鄞州區中河街道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申請人可以在本機關的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指定地點查閱。
(二)公開渠道
本機關主要通過鄞州區人民政府網站和政務公開專區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兩種公開渠道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網上公開的具體網址為:http://www.aloodi.com。本機關設立了政務公開專區信息公開查閱場所,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地址:中河街道公共服務中心(鄞州區堇山東路517號),工作時間:08:30-12:00 13:30-17:30(周一到周五,節假日除外),聯系電話:0574-83088084。
(三)公開時限
各類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后,本機關將盡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變更后的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公開目錄分類和編排體系
根據政府公開信息內容的屬性或特征把信息劃分為兩種類別,即組織分類和機構分類。當前政府信息按照組配分類進行編排,具體包括機構概況、法規公文、工作信息、人事信息、財政信息、年度報告等內容。其中,機構概況主要公開街道名稱、地址、網址、電話、領導分工、內設機構等內容;法規公文主要顯示文件標題、發布單位、發布時間;工作信息包括通知公告、工作進展、計劃總結三個子欄目;人事信息主要公開街道的人事任免;財政信息主要公開財政預決算、三公經費內容。
三、依申請公開
申請人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一)公開范圍
申請人可以向本單位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外國人和外國組織申請獲取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依據國際法規定的原則,按照對等的原則處理。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本機關不予公開。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二)受理機構
本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為中河街道辦事處,辦公時間:08:30—12:00,14:30—18:00(周一到周五,節假日除外)(冬令時間08:30—12:00,14:00—17:30);聯系電話:0574-83088100,傳真號碼:0574-83088023,通信地址:鄞州區四明東路606號中河街道黨建綜合辦公室。
公交乘坐:35、121、127、150、185、196、690、916到春江花城(浙東骨科醫院)站點下車
(三)提出申請
本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填寫《寧波鄞州區中河街道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件)。《申請表》復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點領取,也可以在網站上下載。
1.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寧波鄞州區中河街道辦事處門戶網站上直接填寫《寧波鄞州區中河街道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并確認發送申請信息到達網站服務器的時間為申請時間。依申請公開互聯網申請受理網址:http://www.aloodi.com/col/col1229442451/index.html?kong=zfxxysqgk
2.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掛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地址:鄞州區四明東路606號中河街道黨政綜合辦公室。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聯系電話:0574-83088100,傳真號碼:0574-83088023。信函、電報、傳真到達申請受理機構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寧波鄞州區中河街道政府信息公開指定地點,當場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述說,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地址:鄞州區四明東路606號中河街道綜合信息指揮室;受理時間:08:30—12:00,14:30—18:00(周一到周五,節假日除外)(冬令時間08:30—12:00,14:00—17:30);聯系電話:0574-83088100。
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提交書面申請。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其他有助于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四)申請辦理及期限
本街道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及時審查,對于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請人錯漏項,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街道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于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后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復。鑒于針對不同請求的答復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本街道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當場答復的,即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受理機構負責人同意,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公民申請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3、委托他人代辦時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授權書
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需提供以下資料:
1、《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3、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4、法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5、授權委托書(蓋公章)
依據《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規定,本單位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本街道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中河街道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本街道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收取信息處理費依據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
(六)公開目錄的編排體系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中河街道辦事處信息公開目錄,按分類導航區、檢索區和目錄顯示區編排設計。檢索區提供關鍵字、日期、發布機構、公開類別、索引碼等多種查詢方式;目錄顯示區根據信息基本屬性顯示名稱、生成日期、公開方式、責任處室等項目內容。索引碼是公眾獲取政府信息原文的號碼,名稱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標題;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發布時間;文號是政府信息的發文編號。
四、不予公開范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五、監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舉報。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聯系電話:0574-89188620,傳真號碼:0574-87523750,通信地址:寧波市鄞州區新城區惠風東路568號,郵政編碼:315100。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六、救濟途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文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